本文书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制作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文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填充式文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回执。
1.第一联的内容及制作方法
第一联为存根,分为首部、正文两部分:
(1)首部。其内容和制作方法与正本的首部要求基本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标有“存根”字样。
(2)正文。正文的空白处需要依次填写的内容包括:案由,例如“盗窃”“抢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送达机关的名称;制作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案件承办人和制作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第二联的内容及制作方法
第二联为副本,供批捕的检察机关附卷之用。副本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首部的内容和制作方法与正本的要求基本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标有“副本”字样。
(2)正文。文书空白处需要依次填写的内容及制作要求与正本的正文相同。
(3)尾部。尾部的内容与制作要求同正本。
3.第三联的内容及制作方法
第三联为正本,供送达提请逮捕的侦查机关之用。正本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首部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批准逮捕决定书”;文书编号,即“ 检 批捕[ ] 号”,其中“检”前空格处填写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批捕”之间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 ]中填写制作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案件序号。
(2)正文。正文依次填写: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的名称;侦查机关的简称,如“厅”“局”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提请批准逮捕的文号;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3)尾部。尾部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4.第四联的内容及制作方法
第四联为回执,供提请逮捕的侦查机关执行逮捕后交送批捕的检察机关之用。回执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首部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即“批准逮捕决定书”;文书名称下标有“回执”字样。
(2)正文。文书格式空白处依次填写: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文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执行情况。
(3)尾部。尾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时间,加盖执行逮捕机关的印章。
(三)注意事项
(1)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由检察机关统一保存,第二联由检察机关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第四联由侦查机关执行逮捕后退回检察机关附卷。
(2)本文书四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的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3)本文书应当以批准逮捕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批准逮捕时均应单独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二 起诉书
(一)起诉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决定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本文书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制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起诉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起诉书为叙述式文书。按照适用的诉讼程序和对象的不同,在2002年版《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将起诉书分为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适用和单位犯罪案件适用三种格式。这三种起诉书格式的内容结构均包括以下七个部分: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下面以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格式为例,对起诉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进行介绍。
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1.首部
首部的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1)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当写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的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文书名称,即“起诉书”。
(3)文书编号,即“ 检 刑诉[ ] 号”,空白处依次填写制作文书的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和文书序号。例如“京朝检刑诉[2003]1305号”。
2.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包括:①被告人姓名。如果被告人有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如果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姓名或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如果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②性别。③出生年月日。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一般应当以公历为准;如果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确实无法查清的,也可以注明其实际年龄,但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的,必须写明出生的年月日。④身份证号码。⑤民族,应写明所属民族的全称。⑥文化程度。一般写所受正规教育的情况,例如“小学”“初中”等;不识字的写“文盲”。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对于一般主体,写明所从事的职业即可,没有正当职业的城镇居民写“无业”;对于职务犯罪主体,应当写明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属于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应当注明。⑧住址。应当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在经常居住地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⑨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对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一般应当先写所受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再写所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情况时,应当依次写明处罚的时间、原因、处罚种类、决定机关和释放时间等。⑩在本案中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时间、执行机关、执行时间等情况。
3.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
起诉书中书写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是为了表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管辖、审查起诉等法定程序,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等条文的规定,以便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这部分内容应当用单一自然段独立表述,主要包括:案由和案件来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情况,其他需要注明的相关情况。其中:①案由和案件来源情况,通常情况下可以连续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 ×××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情况部分的叙写,主要是为了表明检察机关办案程序,通常表述为“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③其他需要注明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时间,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这些情况与诉讼过程有关,但不是每个起诉书都必须叙写的项目,要视具体个案情况而定。
4.案件事实
这一部分的内容是起诉书的主干。该部分的叙写首先要单起一段,以“经依法审查查明”引出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然后,另起一段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
在具体叙写案件犯罪事实时,要注意以下问题:①所叙写的犯罪事实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是否构成犯罪尚存有疑问的,不应当在起诉书中叙写。②叙述犯罪事实时要素要完整,即有关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必要要素都应在叙写中表述清楚;同时,犯罪事实的叙写又要简明扼要,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③叙述犯罪事实时应当条理清楚、结构合理、顺序得当。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的,犯罪事实要分行逐一叙写;被告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事实应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在写明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要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单独的犯罪事实。总之,案件事实部分内容的叙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给予了制作起诉书的检察人员很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
5.证据
在对经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叙述完毕之后,应另起一段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对证据的列举。起诉书列举证据,主要是为了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不必对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论述。列举证据时,一般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叙写每一起案件事实之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概括叙述多起犯罪事实之后,概括列举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种类和名称。
6.起诉要求和根据
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①概括说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及其触犯的刑法条文和涉嫌的罪名;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活动的法律根据。概括来说,该部分可以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 ×××(姓名)……(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需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要具体到条、款、项,法律条文序号应当以汉字表述。
7.尾部
尾部内容主要包括:①送达机关,即“×××人民法院”;②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及姓名;③日期,日期以检察长签发起诉书的具体日期为准,写在公诉人职务及姓名下面对应的位置,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④附注事项,主要包括被告人所在处所,涉案款物的情况,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数量,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等。
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和单位犯罪案件适用的起诉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与上述普通程序适用的起诉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简易程序适用的起诉书中,尾部的附项中应当附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的起诉书中,关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取代了被告人属于公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单位的情况要写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三)注意事项
在制作和使用起诉书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应当在其姓名后具体注明,因为这涉及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2)对于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姓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种情况应当在被告人自报姓名后予以注明。
(3)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注明辩护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讯地址等。
(4)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时要注意条理清晰、简明具体、用语准确、布局合理。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写入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