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诉书需要使用数字时,除文书编号、顺序号、年月日、机械型号、材料目录、百分比等专用术语和其他使用阿拉伯数字比较适宜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起诉书中,数字的使用前后应当一致。引用法律条、款、项数字时,应当用汉字书写。
(四)格式
起诉书格式一(样本):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 ×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 ×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 ×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五)实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朝检刑诉[2003]1305号
被告人李德明,男,1938年3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是:210440×××××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市和平街十五委二十六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三年三月六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二○○三年四月八日经本院批准被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三年六月九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三年六月九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何明、被告人的辩护人张长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朝阳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德明于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锅炉房餐厅内,因琐事与何明(男,四十五岁)发生口角,后李德明用拳头击打何明脸部,致其右眼角膜斜行裂伤,虹膜脱出,右眼球萎缩,经鉴定何明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告人李德明案发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何明的陈述,证人陶光明、陈福、牛智慧、金涛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德明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明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二○○三年九月一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德明现被羁押在朝阳分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被害人何明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三 不起诉决定书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决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公诉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公诉权,可以从积极方面来理解,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享有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也可以从消极方面来理解,即人民检察院也享有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提起公诉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其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所谓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检察机关据此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所谓存疑不起诉,是指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能收集到足够证据时,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也各不相同。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不起诉决定书属于叙述式文书。根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的不同,2002年版《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将不起诉决定书分为三种格式,分别与上文所述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相对应。为便于学习和掌握,下面将三种不起诉决定书格式的内容和制作方法进行对比介绍。
三种不起诉决定书格式的内容均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首部
首部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文书编号为“ 检 刑不诉[ ] 号”,空白处依次填写办案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文件序号。例如,“京朝检刑不诉[2004]5号”。
2.正文
正文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的内容: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应逐一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如果被不起诉的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并以“被不起诉单位”代替不起诉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
(2)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辩护人的姓名、单位。
(3)案由和案件来源。这部分内容主要是用以表明办案程序的合法性,通常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涉嫌 × ××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如系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表述为:“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则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及移送时间等情况写明。其中,“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的案由;“案件来源”中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此外,还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以及本院受理的日期等。
(4)案件事实情况。本部分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侦查机关认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先概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然后叙写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应证据,其中,应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较小的后果。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如果检察机关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重点写明被不起诉人具有法定情节,以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
如果检察机关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即对于经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重点写明根据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指控的情况。
(5)不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本部分根据不同的情形,也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具体表述为:“本院认为,×××(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姓名)不起诉。”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则应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写明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则具体表述为:“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姓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则表述为:“×××(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姓名)不起诉。”
(6)告知权利事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部分专门规定了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权利告知的内容,具体表述为:“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上一级检察机关名称)申诉,请求提起抗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人民法院(同级法院名称)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