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文书
一 检察文书的概念
检察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实现检察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检察文书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从事各种检察业务活动的工作载体,是检察机关具体办理各种案件的客观记录,是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也是法制宣传的重要材料。因此,正确和规范地制作和使用检察文书,对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检察文书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检察文书作以下分类:
(一)刑事检察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文书和通用检察文书
按照所涉及的诉讼案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检察文书分为刑事检察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文书和通用检察文书三类。刑事检察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实际上包括民事检察文书和行政检察文书两种类型的文书。通用检察文书,是指与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案件性质没有直接关系,无论是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均可适用的文书。例如,检查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
(二)立案检察文书、侦查检察文书、公诉检察文书和执行检察文书
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阶段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根据法律的规定,追诉刑事犯罪是人民检察院业务活动的主要方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要参与到诉讼的各个阶段,不同阶段的职责和任务不尽相同,因此所制作的检察文书也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检察院所参与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就可以将刑事检察文书具体分为立案检察文书、侦查检察文书、公诉检察文书和执行检察文书四种。
(三)检察法律文书和检察内部工作文书
根据检察文书是否对外使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稳定性程度,可以将检察文书划分为检察法律文书和检察内部工作文书。
检察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检察法律文书指向的对象主要是除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和个人(如法院、被告人等),且一经制作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制作文书的检察机关本身也具有约束力,具有对外性、法律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例如,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决定特定的法律问题,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内部请示、报告、研究讨论、审批、登记等活动时所制作的文书。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是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活动的工作记录,不对外使用;由于其往往不是法律明文要求制作的,因此一般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稳定性程度相对较差。例如,阅卷笔录、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等。
(四)叙述式检察文书和填充式检察文书
按照检察机关制作文书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检察文书分为叙述式检察文书、填充式检察文书两种类型。填充式检察文书有固定的格式,检察机关在制作时只需就格式中的空白处填充相关案件信息即可,因此制作相对容易。例如,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叙述式文书也有格式要求,但往往既需要叙述案件事实,又需要阐明所作决定的相应理由和法律依据,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因此制作难度较大。例如,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三 检察文书的历史沿革
(一)检察文书的沿革
检察文书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从事各种检察业务活动的工作载体,具有职权性和法律性等特点。检察文书一经制作,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发生,对被告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对方甚至人民检察院自身产生影响。因此,检察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化、制度化。
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不久,最高人民检察署根据开展检察工作的需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批检察文书格式。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后制定了《批捕、起诉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和《直接受理案件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规定了共计40种检察文书的格式。
1983年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根据办案实际的需要,对原来规定的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补充,重新制定了《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本)》和《直接受理案件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业务部门也相继分别制定了《控告申诉检察文书格式(样本)》《监所检察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和《刑事技术文书样表》等规范性文件,总共涉及检察文书格式143种。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为了保障检察机关准确、全面、规范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进行了系统修订,把原来由各业务部门分别规定的共119种主要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统一纳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并于1996年12月16日正式印发施行。其余的人民检察院内部使用的工作文书格式共102种,由各业务部门分别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作出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的司法解释,据此制发了8种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诉讼文书格式样本。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二)2002年版检察文书的制定情况
从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以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和其他法律文书格式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多年,对于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地履行检察职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现有的检察法律文书格式主要是关于刑事案件的,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文书不够规范和完整;
(2)有的检察法律文书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修改、删除;
(3)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一些新的检察法律文书;
(4)许多检察法律文书形式多种多样,格式和制作要求不统一;
(5)检察法律文书出自多个检察业务部门,比较分散、凌乱,难以有效统一。
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法律文书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以使检察法律文书达到全面、规范和统一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9月10日制发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修改的总体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次对检察文书格式进行的修改中,系统地对检察文书进行了分类整理,从技术上对检察文书的制作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这次修改活动从总体上看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这次对检察文书的修改只限于检察法律文书,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工作文书暂时没有涉及,因此在对检察内部工作文书进行统一修订前可以继续使用。
(2)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次对检察法律文书格式所进行的修改是一次全面、系统地修改。1996年12月1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仅限于刑事检察法律文书,这次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增设了赔偿、申诉、民事行政和通用法律文书,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
(3)在这次对检察法律文书的修改过程中,共删除10种原有检察法律文书,增加64种检察法律文书,使得2002年版《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总数达到了159种。
(4)这次修改从技术上统一设定了检察法律文书的格式,对绝大多数原有检察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制作要求进行了修订,使检察法律文书的格式更加规范化。
2.修改的具体情况
2002年版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我国原有的检察法律文书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增加了制作说明。这次对检察法律文书的修改,除了修改检察文书的格式之外,对每一个文书,无论是新增加的还是修改的或者没有修改的,都增加了制作说明。制作说明的内容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法律依据,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比较详细的填写和制作要求,如何使用等。制作说明与文书样式都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2)统一设定了检察法律文书的格式。主要表现在:①统一了文书格式。统一规定了检察法律文书的版面、样式、联数、字体、字号、尺寸、适用范围、制作机关的名称、送达单位的名称、制作时间、印章和正文体例等。②统一了文号设计。原文书格式文号设计标准不统一,如填写年度的括号,有的用[ ],有的用( );表示案件的序号,有的用“第 号”,有的用“ 号”;表示文书类别的,有的用“字”,有的不用。这次统一修改为:填写年度的括号用[ ],表示案件的序号用“ 号”,表示文书类别不再用“字”。③叙述式文书格式应尽可能的详细。除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等少数叙述式文书格式采用一、二、三、四并列标题外,其他叙述式文书都取消一、二、三、四及所列标题,采取比较固定的叙述格式并附以说明式的内容和书写要求的形式。例如,犯罪嫌疑人姓名统一用“犯罪嫌疑人×××”表示,涉嫌的罪名统一用“涉嫌×××罪”表示,其他叙述内容用“……”表示并附以制作说明等,尽可能对同一类技术问题统一规定。④填充式文书格式的内容尽可能地引用法律根据。另外,无论是填充式文书还是叙述式文书,在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时,条文序号一律用汉字表示。
(3)根据检察工作实践的需要,增设了64种检察法律文书格式。其中,有关立案法律文书两种,即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书;有关侦查监督法律文书14种,包括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委托鉴定书等;有关公诉法律文书18种,包括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交办案件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等;有关刑事申诉法律文书4种,包括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等;有关刑事赔偿法律文书10种,包括刑事确认书、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等;有关民事行政法律文书15种,包括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民事行政审查终止审查决定书、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民事行政监察不抗诉决定书等;其他通用法律文书1种,即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4)修改了部分法律文书。在这次修改过程中,有的是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名称进行了修改,例如提请逮捕人大代表书改为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改为起诉意见书等;有的是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有的既对法律文书的名称又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
(5)删除了部分法律文书格式。由于新近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原有法律文书格式中有的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冲突。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划清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界限,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最终删除了10种原有法律文书,即协助划扣银行存款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批准书、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政协委员拘留(逮捕)通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委托检验决定书、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6)规定了通用检察法律文书。2002年版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共规定了5种通用检察法律文书,即调(借)阅案卷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
总之,经过修改后的2002年版《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总数达到了159种,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格式有了统一规定,检察法律文书的体系更加完整,制作说明和要求更加详细,文书格式更见规范和科学,也更加贴近现行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实现检察职能。
第二节 主要检察文书制作
一 批准逮捕决定书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检察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