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我省也在农村地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并积极推行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我省农村地区的社会化养老保险与合作医疗工作有一定进展,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进展较快,但从整体上看进展不大,有些工作还出现了停滞。目前,仍在运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比重很小,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周围的郊区。
因此,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符合省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各级政府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情况分析
(一)财政收支基本情况
2003年四川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6.6亿元,支出732.3亿元,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25.5亿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46.6亿元,社会保障支出53.6亿元。2004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85.7亿元,支出895.3亿元,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30.2亿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54.3亿元,社会保障支出65.0亿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1995年,我省低保工作开始在成都市试点。199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在全省启动。2001年9月,制定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目前,我省低保工作正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保障对象从1999年的17.6万人增加到2004年的151万人,增加13.34万人。低保资金从1999年的0.65亿元增加到2004年10.2亿元,增加9.55亿元,省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月人均补差从当初的10多元增加到58元,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情况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省范围正式启动。根据省委《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我厅与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拟对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新型救助制度的情况
针对受助对象难以把握的问题,出台了《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同时对跨省救助这一难点工作,制定了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切实保证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救助。为稳定救助站工作队伍,提高了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目前,已完成原19个市州级收容遣送站的转制工作,全省已建立救助管理站75个(其中有5个跨省站)。到2004年12月底,全省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54675多人次。
(五)农村“五保”情况
为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我省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一是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我厅根据财政部、民政部通知精神,与省民政厅共同起草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通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把应供养现金、实物落实到人,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二是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造成的损失。我省自然灾害较多,每年因灾损失较大,农村无房户也不断增加。为解决灾民的安居问题,在资金筹集上采取“政府安排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解决其基本生活和灾后重建。2004年,省下拨各地救灾资金808亿元,其中,省级安排2.4亿元,中央专款5.68亿元,解决了灾民生产生活问题,保证90%的无房户在春节前搬进了新居。
(六)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情况
2000年,全省卫生经费投入为121381万元,2004年卫生经费支出达214865万元。卫生工作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始终围绕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积极推进各项卫生改革,卫生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卫生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公共卫生的保障得以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健全和完善了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及我省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合理利用中央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加大了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建设。截止2005年8月,省、市、县共建成竣工疾病控制中心182个,并且已经投入使用,改善了疾病控制设施和手段,完善了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了预防监控水平;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医疗救治项目56个,县以上配备了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和人员,极大的提高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2.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乡镇卫生院实行了县办县管。按中央和省规定,每个建制乡由政府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在清产核资、定编定员、人员分流、优化组合的基础上,完成了将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截止2004年,全省已上划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有5383个。收到县管理后,重点抓了内部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内部管理。使乡镇卫生院做到体制新、机制新、气象新。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就医的需要,各级财政加大了农村卫生的投入,2000年各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为25434万元,到2004年补助金额为46226万元,同比增长81.7%。今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决定,2005年省级财政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一次性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改、扩建资金达到3.05亿元。
3.稳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3~2004年,省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600万元,在叙永、武胜、都江堰、彭山、金阳等5个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农业人口210万人,参合农民达146万人,省级对县人均补助3.17元。2003~2004年地方财政共投入2920万元,其中省级投入1080万元。2005年,全省新增试点县16个,试点县达到21个,覆盖农业人口1100万人,截止2005年6月底,参合农民达624万人。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3600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试点县参合农民累计发生住院费用3820.75万元,住院补偿119122人次;发生门诊医疗费用2001.52万元,补偿606022人次;发生保险费用245.69万元,补偿1208856人次。试点县农民因看病难而引起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以缓解。
4.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过去主要有4种办法:一是乡镇政府对特困家庭及五保户实行一定的临时补助;二是民政部门对复员退伍军人、流动人员实行专项困难补助;三是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定点帮扶救助和临时救助;四是社会各界采取捐赠方式进行救助。但上述救助能力十分有限。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2003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2004年,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对在我省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到200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目标。制定了统一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按各地特困人口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省级救助资金,规范了救助资金的管理。2004年,省下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5816万元,其中省级安排1700万元。全省支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2003万元,有28.33万农村贫困居民受到了医疗救助,贫困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七)农村优抚对象保障情况
目前,农村优抚对象主要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目前,农村优抚对象按政策都得到了保障。
二、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覆盖范围窄。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军烈属和伤残军人、特困群体以及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农民。农村低保因资金拮掘而没有实质性起步,许多地方多数贫困人口基本上未享受到社会救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保障水平低。大多数农村人口处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
2.资金投入少。经费拮据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上主要依靠财政拨付,在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上力度不够,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参与关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局面。据四川省绵阳市、达州市、南充市、自贡市、遂宁市统计,在2002年的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4%、0.8%、0.75%、1.2%、1.2%,其中3个市与1995年相比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在县(市)一级情况就更差,有的县几乎没有财政投入,如仪陇县从1998~2002年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医疗补助、农村社会保险的补助、农村低保的补助均为零。
3.发展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仅与城镇相比差异大,而且由于财政状况、集体经济实力等情况的明显不同,发达地区明显好于落后地区,城郊农村明显好于偏远农村。
4.管理不规范。农村低保至今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低保对象申请、享受低保标准、审批等由各乡镇自行决定,造成手续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各项统计数据可信度不高,给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造成一些失误。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若干原则
1.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设的政府主导原则。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也是覆盖所有社会成员的一种社会保障,具有覆盖对象的广泛性和保障功能的基础性,理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同,社会救助制度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单纯依靠本身的力量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甚至生存。因此,政府对于社会救助对象要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性制度的职责。
2.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强制性原则。医疗保障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在目前生产力状况下,我们应当逐步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以保大病为重点,并兼顾公共卫生保健。根据合作医疗制度曲折发展的教训,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坚持一定范围的强制性参加原则。
3.农村老年社会保障坚持自我积累为主与政府适当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从整体上和较长时期看,家庭养老仍将是农村老年保障的主导形式。这是农村社会的现实选择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但是,政府也应当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有条件的群体参加社会性的养老保险计划,作为家庭养老的补充。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要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出的“自我积累为主与政府适当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村老年人自我保障的意识,又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至于成为各级政府难以承担的财政负担。
4.农村社会(医疗与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与地方自主发展为主的原则。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目前政府最主要的职责是承担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扶贫开发与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任务。但是,在沿海地区、城市郊区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已经具备了建立一定程度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和经验。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省、市、区甚至低地级市或县市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5.坚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适当连通”的原则。中国正处于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之中,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者向非农产业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劳动力的流动,而不是使之成为社会身份的象征,更不能将不同职业、不同居住地域的劳动力与人口“画地为牢”。在“城乡二元社会”体制下分别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注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适当连通”。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包容性,逐步把离开土地与农村的劳动力与人口吸收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