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20多年的新闻改革不同,当前正在进行的新闻改革和整合是在中国新闻媒体管理部门推动和主导下进行的。但实践表明,如果不改革中国传媒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那么也将难以进一步推动中国的传媒改革。
然而,中国传媒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实质启动之前,奢望中国传媒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是盲目的。从实际出发,对于中国新闻媒介管理层,眼下最急需、最实际的依然是观念先行。以尊重公民知情权为核心的新闻法治观念应成为媒介管理的核心观念。
法治:新闻改革的题中之义
改革的方向:从法制到法治
计划经济年代,新闻媒介作为党和政府的宣传机关,国家对传媒的管理主要按照党政机关管理模式,以行政调控为主。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国家传媒调控方式也相应向司法控制转化。过去20多年的改革中,我国对新闻传媒的法制化管理已经起步,取得了公认的成绩(如本书第一章所述)。尽管直到2002年11月,新闻出版署副署长柳斌杰依然表示“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因此,中国目前不会制定《新闻法》”。虽然还没有单独颁行的《新闻法》,但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中都有涉及新闻活动、新闻媒介的内容,同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报纸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办法》(1996年)等部门规章。在新闻出版署颁行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著作权法》为主体的及与其相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总之,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媒介监管法律体系已列入新闻改革的日程中。
但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出发,以立法、执法为特点的新闻管理的法制化只是过程、手段,最终的目标是真正走上新闻法治的轨道。
法制从广义上说是法律和制度,“‘法治’以完备的法制为前提和必要条件,但‘法治’远比‘法制’的标准和要求更高”。法治不仅是立法、执法,它意味着法律是出发点和归宿,不仅是制度而且是信仰,是最高的权威,“讲求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力的有机平衡”。从人治到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方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通过完备、严格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因此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层面,法治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涵之一。早在党的十五大上,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已列入宪法。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环,对新闻业的管理改革自然也将纳入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之内。
新闻法治不仅意味着媒介监管从行政调控、政策调控转向法律调控为主,不仅意味着有关调控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更重要的是还意味着新闻法律调控的基本理念和思路的转换,意味着调控法规的内涵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内涵相符。
改革的难点:从权力到权利
尽管法治是发展的方向,但制约中国新闻媒介法治化进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是在基本立法思想上围绕政府(党)、媒介和公民三者,在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取舍和平衡。这一点不明确,很难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的法治化。
“从法的角度说,新闻传播是一种权利”。
“市场经济体制成功的基础在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平等的契约关系”,“法治社会把权利作为法的根本内容,把维护和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作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出发点和归宿,强调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享受和实现”。以此而论,围绕新闻传播的立法应是权利性的规范,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把权力观转换成权利意识贯穿到新闻管理中,却有以下两个观念有待突破。
国家的权力、党的权力和媒介的权利。
中国新闻媒介迄今都是国家所有,“党和人民的喉舌”这一特性决定了我国新闻媒介的基本性质。保障和限制新闻媒介的权利就首先需要对国家(政府)、党的权力有清晰的界定,明确国家(政府)、党和媒介之间的责、权、利,对所有权、人、财、事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资产收益权与处理权等有明确的规定,保证党的领导,保障媒介的权利。法治原则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高尚全)。有了明文,无论媒介还是管理部门就可以明确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禁区在哪里,余地有多大,改变目前由于法无明文造成的管理中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媒介享有权利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争执。
当然,媒介改革从来是社会改革中的一环。明晰国家的权力、党的权力和媒介的权利的工作,必然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联系在一起,与政府职能转变联系在一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联系在一起。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这些指导思想也应该体现在媒介管理机制的改革中,实现新闻管理的法治化。
媒介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新闻法学界的专家认为目前新闻管理法规以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为主,对媒介的授权性规范则较为欠缺。新闻媒介中不少同志也迫切希望能以法的形式把媒介权力固定化、合法化。但这有一个前提,即权力和权利的区别。权力是有等级差别的,而权利是平等的。市场经济法治的核心在于权利主体的平等性。计划经济下,媒介作为一级政府机关,享有行政级别赋予的权力,在此“超过了世界任何国家的记者”。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记者作为一种职业,媒介作为信息传播机构,没有任何超过公民权利之上的权力,只是享有与任何公民同样的由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表达权等在内的新闻自由权是公民权的一部分,媒介争取的所有权利都是基于公民权利,没有任何特权,这是新闻媒介及其工作者在争取法律赋予授权性规范时必须明确的。
媒介管理模式的转换
新闻法治是媒介管理改革的总体方向,围绕这一方向的改革,目前亟须做的是转变观念,转变态度,转变方式,从而逐步实现媒介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观念变革:“公共信息知情权”是新闻法治的核心
建设社会主义新闻法治,需要在国家的权力、党的权力和媒介的权利之间,在媒介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之间有清晰的界定,而民主的核心在于主权在民,法治的核心在于权利,新闻法治的核心则在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围绕知情权协调党、政府、媒介和公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讲,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前提,这一点已经并还将逐步体现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中。
2004年7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在接受《求是》杂志专访时表示,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
因此说,中国媒介管理体制中的核心观念应是建立在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基础上的新闻法治观,以知情权观念拉动新闻法制建设,确立新闻媒介管理的模式。
辽宁省海城数千名学生饮用“学生奶”集体中毒事件,从广东等省区爆发、蔓延至全国部分省市的非典型肺炎事件等,都引发了人们对公众知情权问题的高度重视。知情权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不容回避。
在2003年3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中央领导提出:要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自觉支持新闻媒体改进报道工作,努力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
新闻法治应充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依此类推,国家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保护新闻媒介的采访权与发布权,而新闻媒介以公民资格享有权利,并无逾越于公民权利之上的特权。
虽然“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对媒介在新闻传播领域的知情权也不是无所不限,多数国家都有国家安全法和诽谤法、隐私法等限制性立法,特别是针对媒介娱乐煽情浪潮的泛滥,有意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英国曾有因为有公众人物私生活具有新闻价值而对新闻媒介网开一面的先例,但1997年在戴安娜王妃事件之后,在公众的强烈呼吁下,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颁布修订后的职业准则,被称为“欧洲最严格的传媒准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妨害他人的家庭生活、居所、健康和通信;未经允许使用长镜头拍摄私下场所的人物是不可接受的;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应获得或发表秘密监听或电话窃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