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指出的是,知情权在法律上的落实集中于行政程序法,不能不说也是市场体制内在运行机制作用的结果。市场经济体制下,决策主体分散,决策的需要增加,同时决策的风险也在增长。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更加注重决策参考信息的准确和完备。信息发布的公开、公正、公平是市场经济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因而知情权与市场经济的内在本性是相符的,是其必然产生的内在要求。同时知情权的提出和强化,也正值以国家干预主义为信条的凯恩斯主义在当代西方从扩张走向衰落的过程,自由市场经济逐步复苏、兴盛。而在注重国家干预体制下日趋扩张、庞大的国家行政机构逐渐成为市场机制的障碍。加大行政透明度,成为日渐复苏的市场力量的强烈愿望。理解了这一背景,就更能理解知情权在西方各国得以迅速推广并集中于行政立法的更深层次上的社会必然性。
当然,知并不是无条件的,在涉及国际机密、国家安全、公民隐私等方面,世界各国都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加以限制。但就总的趋势而言,知情权范围在社会公共领域呈扩大之势,而在涉及公民隐私方面的限定则越来越严格。
这样,通过理论探索、运营实践和法律建设,媒介的公民观得以基本明确,反映到媒介编辑特色和操作模式上则主要概括为——(1)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为其尽可能提供严肃的、重大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的最新变动的新闻信息,特别是涉及公众自身利益的重要事件。坚持全面与多元并存的原则,既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口味的受众需要,题材和形式尽可能丰富多样,同时也反映不同的观点,照顾少数人的兴趣,在平等与多元的基础上追求节目的多样性。
(2)维护公民的媒介接近权,即维护公民的媒介使用权。媒介体制可以不同,但鉴于公民知晓权的重要性,媒介作为信息主渠道天生负有维护知晓权包括公民了解不同观点的权利的责任,应当提供一个相对开放的、平等的言论平台,尤其在涉及公共事务方面,允许公民使用媒介发表意见,提供信息。现代西方媒介特别是报刊有些提供收费性的意见广告,可以看作是公民媒介接近权行使的方式之一。
(3)维护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媒介行使知晓权是以依法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和前提的,而且集中于公共领域。因此媒介的知晓权不是无限的,在涉及公民基本人权包括隐私权方面,媒介无权侵犯,相反有责任和义务加以维护。在业务实践上媒介必须明确,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公民的通信、日记等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等。
从中不难看出,媒介正当地、正确地行使知晓权,在知晓权基础上维护公民权,是媒介公民观的核心。
但是,要把公民观真正变成媒介整体的信条,必须经受来自各方面尤其是市场的挑战。
从公民到消费者
一切真正的改革都应以市场为取向,近20年来,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市场化大潮几乎席卷了中国的各个角落。经济的变革必然影响甚至决定媒介的发展。媒介的商业化运作和市场取向早已有之,但近20年的市场化大潮促使媒介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更彻底。在西方,在这个过程中,尤以广播电视业最明显: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10年间为第一阶段,首先是西欧各国开始了广电业的私有化浪潮,开放市场,批准新建私营商业化广播电视台。从90年代至今的10年为第二阶段,由技术进步和政府管制规则放宽为主导的媒介兼并融合浪潮风起云涌,媒介信息产业性质凸现。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的发展,以及逐渐显示出的广电技术与新兴网络技术的融合,使得“资源稀缺”这一支撑公营、国营广电业垄断或准垄断市场的理由受到极大冲击,“支持公共服务性广播电视系统的垄断性设置的合法理由已经不复存在,这反过来导致人们不愿再以公有财产支持公共服务媒介,在某些地方,这造成了电信业等新兴信息产业和广播电视业体制的实际的终结”。同时,技术发展使得电信业等新兴信息产业和广播电视业从技术融合逐步走向产业融合,加上原有的媒介产业集团的作用,在大规模企业兼并融合过程中,混合型媒介产业集团日渐增多。各国政府一则出于占领新兴信息产业阵地的考虑,二则也为了减少公营台对自身在政治上的监督压力,主动地放宽了媒介融合的规划限制(尤以美国1996年《电信法》最为明显)。同时,广电业潜在的巨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市场,包括媒介市场和广告市场,对无数企业特别是大的企业集团极具吸引力和号召力,它们在台前幕后的“促进”(包括对政府施加压力),使得市场开放步伐加快。
这样,近20年的改革,使得广播电视这块最大也几乎是最后的独立于市场之外的媒介堡垒彻底松动。这场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是商业化取得了几近完全的胜利,广电业也走上了与报刊业相同的道路:“市场为王”。
而市场化改革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媒介受众观发生了质的变化:受众从公民变为消费者。
媒介从呼吁和实践保障公民权利转向高扬“消费者”至上的旗帜,以消费者权益取代公民权利作为媒介市场体系的基础。
这种观念变化对媒介的操作方法、运营模式、编辑方针等都产生了整体性的冲击。表现在媒介内容上则是娱乐化倾向的强化,其中最深刻也是最危险的变化,就是新闻的娱乐化。
在传媒铺天盖地的娱乐风暴中,有学者惊叹:“对娱乐价值的重视似乎渗透到了新闻界的每个细胞中……”在“美国媒体和公共事务中心”最近完成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美国三大新闻周刊的新闻力度也都在软化,娱乐新闻和名人传闻的内容增加了一倍,连最受尊敬的《时代》周刊,如今也用1/3的版面来介绍无聊的娱乐信息了”。
为吸引眼球,赫赫有名的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2004年4月21日在其“48小时”新闻节目中播出名为《戴安娜的秘密》的特辑,公布戴安娜王妃弥留之际的照片,引起英国公众和王室的强烈不满。但正如“美国媒体和公共事务中心”的研究报告中揭示的那样,这并不奇怪:“由于美国目前涉足传媒业的多是商人,他们很少在乎什么新闻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责任感。”“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后台老板维亚康姆公司,同时也拥有派拉蒙电影公司和MTV流行音乐台,但它们绝对不会用后两者赚的钱来填补前者的亏空。这就意味着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必须像娱乐公司一样招揽观众。”在日本,有家电视台在得知犯罪团伙将去市民家中行窃的情报后,不是去向警方报告,制止犯罪,却和罪犯做起了交易,现场拍摄偷窃镜头,而那家市民却遭劫。“另一家电视台为‘真实’地拍摄‘飞车族’扰乱交通和治安秩序的纪实片,竟然像拍电影一样用日元把‘飞车族’请到导演指定的现场,当场飞车扰民一番”。
娱乐征服新闻的结果是什么?“随着媒体老板的腰包越来鼓,记者和新闻业理应得到的尊重将会荡然无存”(“美国媒体和公共事务中心”研究报告)。
更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本书第八章指出的,不仅是西方媒体,这股新闻娱乐潮也正在影响中国新闻界,连向来最严肃的时政新闻都出现了“软化”现象:2004年4月9日,《南方周末》刊登陆高峰的文章,表达作者对国内某些媒体在国际新闻报道中一味追求娱乐化的强烈不满:
一度以严肃客观为特色的国际新闻,如今在一些媒体上正变得越来越媚俗。在不少媒体的娱乐新闻、社会新闻、地方新闻等新闻门类日益低俗琐碎的情况下,国际新闻这片昔日的“净土”,现在充斥的除了血腥恐怖就是绯闻琐事。
笔者当日共买了4份本地报纸,看腻了社会娱乐版上的绯闻琐事,本想“高雅”一下看看国际版上的国际局势,结果竟大失所望。4份本地报纸的国际版上有一半以上的版面用来刊登克林顿的早恋、戈尔巴乔夫的穿着、日本皇太子的居所,以及“千名美眉求职时遭裸体偷拍”、“英国一女警察长脱衣买酒”、“美国流行合同婚姻”、“日本举办老人情书大赛”、“德国:丧事也要出国办”,还有“男子着女装”、“狗系安全带”之类的琐事怪事。除了这些普通人的奇闻和名人们的绯闻,其余版面上充斥的则是“‘基地’老二赶穆沙拉夫滚蛋”、“巴人弹意外引爆身首分离”、“美国恐怖杀手向警方宣战”之类的恐怖暴力事件。
……有的为了娱乐,甚至还报道一些像“苗条女人易生女孩”之类所谓国外“科技动态”。
作为职业化的信息传播机构,新闻媒介是世界的探照灯,是船头的瞭望者,以最快速度传递社会和自然的最新变动。提供有用信息是新闻媒介存在的第一理由。增加新闻报道的生动性吸引受众无可厚非,但要害在于如果把技巧误升为本质,把新闻的实质从供给人们生存发展必需的决策参考信息,转为提供消遣和娱乐,那么新闻和茶余饭后的休闲食品无异,新闻媒介不再是探照灯,沦落为“口香糖”生产商了。
那些眼花缭乱的媒介产品只是表面的多样,其实质却是同一的,统一于娱乐。多样和多元有本质的区别,多样性是给消费者的选择,多元是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多样与多元的区别实质是消费者与公民的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用消费者权益取代公民权利是危险的:消费者尽管也享有商品知情权、商品选择权等权益,但它和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内享有和行使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比,无论从内涵还是从范围上都不可同日而语,这种变化实质上缩小了受众应享有的公民权的范围。
更确切地说,在日趋同质化的媒介信息产品面前,公民在国家政治、社会等公共领域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尽管行政机构等社会部门可以加大透明度,但公民个体很难全面地、经常性地了解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执行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信息黑洞”。尽管网络时代信息渠道四通八达,但公民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整合海量信息供自己决策,这同样会形成“信息盲点”。公民对知情权的要求会日益普遍和强烈,而信息娱乐化显然与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成熟背道而驰。
媒介市场化的潮流使媒介把受众从公民变为消费者,把新闻从决策参考变为娱乐消遣,这种现象看上去是市场化的必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终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它的实质却是与真正的市场精神相悖的,任其发展对市场体系下的每个人包括媒介自身都是严重的伤害。
无论媒介体制上有何区别,社会公共生活的信息资源是公共资源(相当部分严肃新闻属于这类信息),不是媒介私有资源或集体资源。公民要求接受可靠安全的、透明的信息供自己作判断是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基于这点,媒介实际上是在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中具备了不可否认的“公共性”,不能混同于一般企业。
问题在于媒介一旦商业化便不可避免地变成“自利”的经济动物或至少会更多地考虑利润动机,难以自发地产生公益动机,因此有必要从外部以法规或其他社会控制的形式来减少商业利益、市场风险对媒介产品公共性的损害,确保媒介不仅是企业,同时也是社会交流必需的文化事业。人民授权政府批设媒介,媒介受权占有和使用一部分公共信息资源,必然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实现公共义务,这种公民、政府、媒介间潜在的契约关系,决定媒介不是简单的经济发展工具,而是带有或部分带有公共性的社会机构。
然而,由于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体制,使得政府或社会对媒介特别是企业化了的媒介调控多少显得力不从心。
我国已进入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我国媒介体制与西方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迄今公有制仍占绝对的主导,只是在产业化过程中实行有限的商业化运作。这为保证和调控媒介保持公共性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这种先天优势是西方无法比拟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商业化运作中,特别是在伴随而来的媒介大众化浪潮中,媒介产品商品化倾向已有所抬头,消费主义的低俗化、庸俗化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在借鉴西方媒介管理和经营的经验时,要防止它们在商业化中的弊端,吸取它们的教训,促使我们的媒介发展能沿着健康的,真正有利于建设民主、富裕、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