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业员工职务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是明确企业有无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的关键。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归属,《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326第2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个定义与专利法中给职务发明专利下的定义的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标准有两条: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②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两个条件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有一条就是职务技术成果。
案例:
1997年1月,黄某出任××市回春堂医疗保健用品厂厂长。为扭转工厂的亏损局面,黄某聘请××市中医院退休医师关某为副厂长,以加快新产品的研制。由省中药研究所顾问董某提供中药处方,保健用品厂提供研制用材料、场地、设施和助手,共同研制皮肤痛保健药物内衣。1998年3月,××省人民医院皮肤病科对试制产品进行临床观察;同年10月又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药物内衣”进行了技术坚定,确定其疗效作用。××市科委向保健品厂颁发了“技术鉴定证书”,向黄某、关某、董某颁发了“科技成果证书”。产品鉴定会费用由保健品厂支付。之后,保健品厂开始正式生产“皮肤病保健药物内衣”。
1999年底,黄某以个人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关于“皮肤病保健药物内衣”发明专利。2002年8月,黄某离开了回春堂医疗保健用品厂。2003年2月19日,国家专利权授予黄某。而后,黄某以保健用品厂侵犯其专利为由,起诉至××市级人民法院,要求保健用品厂停止生产,给付技术转让费用,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案中原保健用品厂厂长黄某所研制的保健内衣属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呢?在此之前需要了解一下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主要不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非职务技木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枝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也有权不订立技术夸同。
分析:
比较中,可看出本案中,黄某担任回春堂保健用品厂厂长后为扭转工厂的亏损局面才开始组织“皮肤病保健药物内衣”的研制,是集体劳动的成果,它不仅利用了该厂的人、财、物,而且是在聘请老中医师关某担任副厂长,并在董某等人的帮助下,才共同研制完成的。可见,“皮肤病保健药物内衣”的研制并非黄某一人之力。结合《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该单位”的规定,应确定“皮肤病药物保健内衣”为职务发明。依照《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规定,该项成果应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当然,在本案中,保健品厂应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三人作出奖励。作为企业需注意这种奖励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合同法》给享有职务发明技术成果的企业单位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是一方面考虑到上述人员对职务技术成果的贡献,更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进一步提高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
二、转让方在技术合同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让与人的以为及违约责任
1.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合同法》第349条对让与人的义务作出规定,即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月标。依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让与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如果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让与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约定符合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但如果受仆人明知让与人侵权仍与其订立履行合同的,或与让与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应当认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对该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受让人对合同标的进行了技术改进或与其他技术相结合造成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让与人不对因技术改进或技术组合所引起的侵权行为负责。
2.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003年1月9日,某维修中心与某市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下称高科公司)签订“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高科公司将制造“立式振动光饰机”的技术转让给维修中心;堆修中心支付高科公司技术转让费50000元;高科公司向维修中心提供全部图纸、资料,并负责受让人的人员培训和样机调试。合同签订后,维修中心即付给高科公司技术转让费50000元,并取走了立式振动光饰机的全部技术图纸,按图纸进行试制生产样机。试制中,维修中心发现图纸尺寸、数据差错较多,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试制出样机。为此,维修中心解除合同,要求高科公司退还全部技术转让费5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而形成纠纷。
纠纷发生后,经委托有关部门对高科公司的技术图纸进行鉴定,结论是:技术图纸中存在着大量差错,图纸凌乱、标准不全,并且无技术人员签字。该图纸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用于投产。经对维修中心制造的零件检查结论是:符合图纸要求,由于立式振动光饰机设计存在根知性的错误,造成加工组装的设备全部报废。
分析:
本案中,让与人高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违反《合同法》第347条所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的法定义务造成不能试制出样机,并给堆修中心带来经济掘失30000元。维修中心是完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高科公司退还全部技术转让费50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
(二)作为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关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合同法》第358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此外,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需要保密的,受托人有为之保密的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人的竞争对象订立同类技术咨询合同,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356条第2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此款规定了受托的主要违约责任,还应包括:1.受托人不提交咨询报告或咨询意见书的,或者提交了但质量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2.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两个月内仍未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三)作为技术委托舍同中技术开发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32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挫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作为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61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根据此规定,受托人有以下法定义务:
1.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并支付工作成果。
2.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最。受托人应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这是受托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就是说受托人不仅要通过专业技术工作为委托人解决待定的技术问题,而且要通过技术服务项目传播、扩散与解决技术问题有关的科技知识,经验和信息。
3.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委托人改进或更换合同。
4.应对委托人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会对材料、样品或者完成的效果需要保密的,受托人应按合同法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承担保密义务。
5.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完成的成果需要保密的,受托人应按合同法或爽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范围、保密期等承担保密义务。
《合间法》第362条第2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节)技术合同受让方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重视技术合同,熟悉有关法律
这是因为卖方更熟悉技术的情况,也比较熟悉技术贸易的有关程序、特点和法律、法规。由于各自利益所在不同,看问题角度各异,虽然双方已经议定了技术贸易的主要条款内容,但是当由技术卖方形成文字时,不可避免地在某些内容上有利于技术卖方,而对于技术买方的利益考虑不周,或者体现不明确。这就对技术买方在经济上吃亏、和工作中受困、在纠纷中失利埋下了伏笔。
二、注意了解技术合同常出现的漏洞
1.文本混乱、条款不齐;2.标的不清;3.没有移交技术资料清单;4.履约期限、步骤、进度不具体;5.缺少“验收条款”;6缺少风险承担条款;7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不清;8没有履行登记认证程序。
三、受让人在技术合同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作为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需要保密的那部分技术的技术资料,通常由最有价值的技术构成。转让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在合同中对技术情报的保密作出规定,要求受让方承担不泄露有关技术情报的义务。在所有技术转让合同中,都有可能存在保密问题,在含有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的转让中,此类问题更为突出。
受让人应当依约支付使用费,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57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相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此外,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人无权干预受托人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合同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本款规定了委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结合实践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其违约责任还包括:①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委托人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向受托人补付报酬,并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