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风险,一般泛指未来可能出现或发生的损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是一种探索未知的活动,失败和反复是不可避免的,在高科技领域尤其如此。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本身也是一种风险投资。因风险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不属于违反合同,即不是违约,所发生的损失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委托方、研究开发方或合作方的任何一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几方共同承担。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的,一旦发生风险,其损失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分担办法协商解决或接合同争议处理。对于列入国家计划的开发合同,研究开发风险原则上由国家承担。
(六)技术成果归属与分享条款的签订
此条款中应当列明履行技术合同标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成果和双方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其权利的归属,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技术成果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等。
技术成果归属与分享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予以适用。技术合同法根据“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保障技术开发各方的权益乎衡”的原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对于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公正的分享办法,如果当事人对技术成果没有特别约定将适用这些规则。有时技术开发产生的成果可能出乎意料成为一笔巨大的知识产权,有些技术成果在转让过程中,经过“熟化”或后续开发改进会发生升值。当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成果归属与分享问题。技术交易各方应当熟知《技术合同法》第32条、第43条和第50条的具体规定,在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掉以轻心。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条款的签订
此条款中应载明技术合同的检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时所采取的评价、鉴定和其他考核办法。技术合同从实施到验收阶段可能面临一系列复杂情况。项目拖期、超支,难以达到约定的数量、质量日标和其他经济技术指标,技术买方产生巨大依赖性,离不开技术卖方,双方在合作中发生摩擦使关系紧张,项目接近财务决算和技术价款的最后支付,等等。验收一旦结束,就意味着一系列权利、义务的结束和转移,事关重大。在验收阶段,容易发牛纠纷u技术交易双方应当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商定一套周密、可行的验收标准和办法,写入合同,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涉及生产产品的技术合同,可“在合同生效时“封样”,待合同实施拿出正式产品时,进行检测对比。鉴于一些合同缺少本项条款或约定不明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实施时双方通过协商不能选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艇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八)支付条件的签订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包括转让专利权的价款,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报酬和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使用费。合同中应载明项目、数额、交付方式,井分别计算技术性款项和非技术性款项(如设备购置费);提成支付的,可约定查阅账册的办法。在技术合同的实施中,“支付条款”是一大难点。拖期、拒付或不支付尾款的案例经常发生。支付常常贯穿技术贸易的全过程,支付条款在技术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与对方认真核算反复协商明确。
下面着重介绍三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
也称定额支付或总额付费。一次总算是指技术买卖双方谈妥技术价格后由买方按此价格一次付清全款或分期付清。所谓一次总算,是相对提前支付而言,主要是指技术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增减,不随技术买方的后期效益大小而变化,与技术买方对技术使用情况无关。技术卖方基本无风险。收益有保证,也省去了提前支付对技术买方的生产、销售、财务情况的追踪了解的麻烦。技术卖方当然欢迎这种支付办法,而且要求把支付重心前移。一次总算对技术买方弊多利少,因为:(1)买方承担过多风险,卖方几乎不承担风险。一旦引进技术不可靠、不适用或者经济效益差。其经济损失完全由买方承担。(2)买方很快推动技术依托。随着技术移交和转让费付清,技术买方就完全失去丁对技术卖方的支配、牵制能力小能继续得到卖方技术上的协助和支持;即使协议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也可能不再尽心尽力履行。(3)买方经济负担较重。一攻总算通常在技术买方取得经济救益之前就要付清全款。而技术转让费在总投资中占有不小的比例,会影响资金周转。如果用贷款支付,买方还需支付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
尽管一次总付对于技术买方弊多利少,还有相当数量的技术交易采取一次总算的方式,其中又以分期付清占绝大多数。分期付清方式的首次付款通常在合同生效后进行。相当于买方付给卖方的预订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一15%,很少超过25%。此后,技术卖方应提供基本技术资料、厂房改建或修建要求、公用设施配套要求等,有时还协助买方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当项目含有较多专用设备或者由技术卖方代订通用设备时,第一次付款的比例较高,有时高达50%,目为技术卖方通常不会垫款制造或订购设备。
第二次付款在技术资料交付之后,设备到位安装调试之前,数额为合同额的t5%~50%,很少超过邮%。
第三次付款在项目投产并拿出台格产品之后,通常是付清尾款,数额为合同总额的20%一30%。也有的项目要经较长时间生产检验才能验收,则投产后并不付清尾款,而是留5%,10%合同价款,待项目试产期结束后再付。
支付次数和每次付款比例由双方商定,上述比例仅供参考。技术买方为减少己方风险和负担,应使付款重心尽量后移。
例如,下列情况下,技术买方可考虑一次付清合同价款,而不必分期付清:
(1)转让技术具有整体性,可以一次全部转移,技术买方可以市即吸收。比如一个配方、一个计算机软件程序等。(2)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的价款,在任务完成或验收后即应偿付,不必等待观察其经济效益。例如,按委托方要求完成的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委托人验收后即应付款。(3)合同价款金额较小或转让后买方风险较小。(4)技术买方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雄厚对技术卖方不必过多依赖。
2.提成支付。
提成支付集中地体现了技术价格与经济效益挂钩。提成支付的计算基础有三种:销售额、利润、产品数量。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商定提成的比例、计算基础、提成年限和结算间隔。
(1)接销售额提成。按与技术相关的销售金额的某一百分比提成,可按产品销售的发票为依据,技术买方应把产品销售情况和销售收入向卖方公开。按销售额提成的比例确定十分关键。销售金额是个十分庞大的基数,是企业一切要素作用的总结果。技术因素的作用有多大,其中分给技术卖方多少才台理,必须认真分析测算。联合国贸发组织统计表明,接销售额提成的比例一般2%一6%,我国惯例一般小超过5%。提成年限为5一15年。由于技术更新的速度已缩短到7~8年,提成期限一般也按7-8年进行。
(2)按利润提成。把转让技术所创造的新增利润作为基础来确定技术卖方应取得的转让费,按利润提成执行起来比较团难。因为利润情况不像销售额那样有据可查。多数企业把利润情况列为秘密不轻易披露。作为技术卖方要准确掌握买方利润情况难度很大。有些企业不能实现正常利润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经营不善,而不是因为技术不好但是技术卖方却因此而影响收益。有些企业弄虚作假,故意搞成“零利润”或假亏损。技术卖方因此“颗粒无收”。依国际惯例,按税前利润提成率为15%一35%,一般为25%。
(3)以产品的数量为基础提成。在三种提成方式中,这一种最普遍。过种提成办法只与企业产品产量相关,只要做出一件产品就提成一定费用,不随产品成本、价格、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只要技术买方用引进的技术进行生产,技术卖方就有收入,产量越大,技术卖方的收入就越高。这种做法有利于调动技术卖方的积极性,提高其技术转让的责任心。有时技术卖方为了有效掌握和控制技术买方的产品数量,有意地控制某一种配方秘密或某一种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渠道,以促使技术买方认真履约,按期付费。
总的来讲,提成支付有利于技术买方,实际上是无偿取得技术,实现正常生产之后,再逐步支付技术转让费,买方经济负担轻,风险小。只要提成比例不是过高,应尽可能地争取提成支付。对于技术卖方来讲,提成支付无异于一张“科技白条”,单方面承担了较大风险。现阶段,社会上存在着信誉危机,企业经营受到复杂因素的制约,通常按合同支付技术卖方提成费的很少,而有意无意拖欠或根本拒付提成费的则很多。除非技术卖方另有所圉,般很少接受单纯的提成支付方式。
技术兴方为达成提成支付,应做如下努力:(1)表达按协议的规定支付的诚意和承诺,消除对方疑虑。(2)适当让利,提高提成比例,增强吸引力。(3)制定措施协助技术卖方掌握制约能力,确保提成支付的宴施。
3入门费加提成。
这种办法相当于一次总算和提成支付的折中,也称混合支付。较大的项目和较高的技术转让费使技术买方的负担过重。适当降低初期付费的数额,把降低的部分转化为提成,平衡和兼顾了技术买卖双方的利益,体现了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原则,有助于双方形成合力加快项目上马和技术移交。这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人门费有定金的含义,也是对转让方前期投入的部分补偿。有了入门费,提成比例要下调。入门费的支付也有多种形式,分期付清的形式较多见。技术买方对混合支付的条件也要仔细推敲,关键是合理地确定入门费的数额和提成比例。如果意在减少初期经济负担和投资风险,就可要求降低入门费,而适当增加提成比例。有的技术卖方对能否拿到提成不作更高企求,坚持取得较高的入门费。在这种情况下对人门费的开价常常就是一次总付的价格,而所谓提成只是一个幌子而已。
除了上述支付方式,还有产品支付和技术入股等方式,这两种方式更加有利于技术买方,也是技术买方应当竭力争取的方式。
(九)违约条款的签订
当事人应当确定违约责任方式,以及是否约定违约金?就什么义务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等。在起草合同时,技术卖方一般较少强调违约赔偿,而技术买方则强调赔偿。实际上,因技术问题和技术方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只占20%~30%,由技术买方原因导致项目失败则占70%~80%。技术买方要组织各种生产要素到位,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比技术卖力大得多,发生主动和被动违约的概率也较大。对此,技术交易烈方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十)名词和技术的解释
技术合同专业性很强,为避免对关键词和术语的理解发生歧义引起争议,可对定义不特定的词语和概念作特定的界定,以免引起误解或留下漏洞;也可以对冗长的表述约定简称,使合同更为简洁。
(十一)补充协议
任何合同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更不可能料事如神。有的合同缺少主要条款,有的在实施初期或项目建设前期即出现漏洞,因此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补充完善。此时,由于各项工作进度不一,以及交易烈方比较熟悉。常常通过当面协商和电话联系的方式达成系列的口头协议。如果是比较重要的口头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成为补充协议。
应当注意的是,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所有合同千篇一律地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国家科委印制了一整套标准化合同文本,内容完备、方便、实用。技术交易双方可以考虑优先使用也可以根据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参照标准合同起草专门的合同。
六、如何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了解为何要申请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而的优惠政策,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国家对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在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①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国家对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③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拄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同家对技术市场的奖励政策。
①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中介方可以按照技术交易的技术性收入提取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合同提取不超过50%)的费用,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留利中一次性提取实施该项技术年新增利润的3%-5%,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③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需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章,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
(二)如何申请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需要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车和相关附件(至少两份)。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还要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二节)技术合同转让方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注意企业员工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