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31条对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义务作了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333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说,委托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主要有: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贸易事项;3委托人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迟延履行接受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并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外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四)技术服务委托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60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另外,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如果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在受托人厦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提出建议后委托人还应当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鉴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362条对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即:“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五)注意技术转让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
技术转让方可能出现的以下几种违约情形(1)在技术开发项目中未能如期实施开发项目,擅自挪用开发费用,由于开发方的过错导致开发结果不符合约定条款等。(2)在技术转让项目中,未按期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提供的技术不真实、不可靠,未进到条款约定的标准;对于阶段性成果没有如约进行后续开发等。(3)在技术咨询项目中,延迟提交咨询报告;咨询报告不合乎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者水平低劣,内容虚假,毫无参考价值等。(4)在技术服务项目中,延迟交付工作成果;服务工作质量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样品丢失、损新、,造成经济损失等所以,在签订合同的违约条款时,应针对E述可能发牛的情况,商定违约赔偿具体办法,并一写入合同。
(第四节)技术合同陷阱防范
一、主体履约陷阱防范
技术合同主体的限定。科技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履约能力的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成为技术合同的主体”和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订立技术合同,不受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限制。”
任何人只要具备履约能力均可以通过订立技术合同进行研究开发并将研究开发成果推向社会,但并非说在法律上所有技术合同的主体一律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比如,技术中介组织,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和其他一些行政管理规定,是有资格限制的。作为技术合同当事人,通常要求至少一方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合同将不能履行,而另一方也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如,作为相关法人和社会法人,一般不得作为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他人研究开发与其自身法定业务或者正常需要无关的技术。
二、重复签约陷阱防范
事实上,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存在重复签约问题。科技规定第4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和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委托方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方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订立两份以上合同的,第一份合同有效,以后订立的合同无效。重复签约的研究开发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责任。出现此种陪阱,你可申请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三、费用陷阱防范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等各种费用,具体说来通常有:
(一)虚构信息内容,收取所谓的“转让费”
有的欺诈人利用虚假广告对外宣称拥有某项目的立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诱使对该项日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定将该信息或项目转让给对方,而由对方支付前期所付出的费用和转让费。受欺诈人往往被该信息或项日所能预期的巨大经济效益所诱惑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所谓的有关费用和转让费,而实际上该项日所能达到的效益很有限。
(二)以提供技术信息为名,收取所谓的资料费
这类合同欺诈主要是欺诈人利用有关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宣称拥有某种技术能使宴施人迅速致富,但必须邮寄10元钱索取有关资料。许多被欺诈人寄钱索取后发现所谓致富信息是些非常低劣的简单产品的介绍,凭这样的技术根本不可能实现致富梦。欺诈人只是玩弄,一个文字游戏,由于钱数不多,多数被欺诈人只是自认倒霉,并不会真正较真从而使欺诈人获利。
(三)以提供信息为名,收取所谓市场调查费、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等各种名目费用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针对技术持有人,如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持有人,欺诈人则往往以某咨询机构的面目出现。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发出所谓技术所有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一般数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经过一段时间,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性报告。该咨询机构表示可以进行代为调查制作,但要求支付费用,技术持有人经过这样一来一往已深信不疑,于是按要求寄款,但从此杏无音信。
四、技术转让合同包销条款陷阱防范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设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陷阱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陷阱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五、提供技术实施设备陷阱防范
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投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案例:
2001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将一项属于日常保健生活用品的生产技术转让培了全国各地40多家企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该公司都与受让方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该公司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公司,款到后由该公司向受让方发货。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将设备款打入该公司账户,该公司随即发货。但转让方投入生产后却发现该产品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多家转让,已没有市场竞争力,造成产品的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发现该设备是市场上轻易能买到的设备,只是进行了极小的改进但价格比市场价高出近一倍,于是纷纷起诉该公司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但该公司实际为一家私人公司,在得到设备款和技术转让费后立即将财产进行分配,因此这些公司最后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六、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陷阱防范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处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案例:
1999年2月江西某化工厂通过一中介机构获悉一香精技术的转让信息。并结识了该技术的持有人,该化工厂通过一定的市场了解认为该技术有很太的市场需求,于是与该技术持有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技术持有人将该生产香精的技术转让给山西某化工厂独家实施。该厂则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合同生效后该技术持有人将技术配方和有关数据交付给该厂家,该厂家试制三次但生产的产品一直不能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当找到该技术持有人时,其以种种理由认为该厂实施方法不得当等进行推托,该厂于是起诉该技术持有人,要求退还技术转让费赔偿损失,该案后查明该技术持有人所持有的实际是并不成熟的技术,不具有可实施性。
总之,为谨防发牛以上陷阱应该对技术合同中的所谓信息或项目要进行综合的考察,在断定其真伪后,决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费用。对技术提供者的身份进行考察是进行真伪评判的莺要依据。在技术服务中对服务成功的可能性应当作分析和考察对宴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技术服务的有关费用应当坚持在获得信息后,已明确其真实性后才支付,加强对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控制能有效遏制利用技术合同欺诈的发生。具体做法如下: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道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法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已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技术合同欺诈人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接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5)签订担保合同。技术合同一般履行期限较长,而且经常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在技术合同中设立担保是极为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