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镇分别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它们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分别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决定地方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依法律规定应由它审理的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来惩罚犯罪,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此外,还通过教育活动来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其他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职能是: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对公安、人民法院的侦察、审判活动等实行监督。它的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及其他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刑法
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许可的行为规则。通俗地说,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了什么罪和应该处以什么样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1.打击反革命犯罪,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惩办破坏经济罪犯,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了若干重要的刑法法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一部新型的社会主义刑法。
犯罪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而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于犯罪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是根据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决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从本质上具体说: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而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条件和总和;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成为犯罪所必需的要件;3.构成犯罪行为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是:1.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3.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于没有实施侵害的其他人,不能实行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侵害行为是防卫人故意挑拨所引起的,以便借口防卫加害于防害人,应按故意罪处刑,并负损害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它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2.必须是在遇到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损害。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紧急避险。4.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避险过当。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
简称“共犯”。指两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两种基本形式。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2.在客观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3.在主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总结长期以来的经验,按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并规定按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具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从主观方面看,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刑法对这类犯罪规定了11种罪名和法定刑。此类犯罪中,以放火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性最大。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政经济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特点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政经济管理制度。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的行为。3.其主体既可以是一般公民,又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几种是特殊主体,是由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构成。4.在主观方面,都有犯罪目的,都属于故意犯罪。属于这类犯罪共有15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构成上述犯罪的条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多数属于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对这类犯罪规定了18种罪名和法定刑。
侵犯财产罪
是指侵犯公共财产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手段占有、毁坏公私财物。3.犯罪主体,除贪污罪为特殊主体外(国家工作人员),其余为一般主体(普通公民)。4.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了7种罪名和法定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是指故意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点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确立的,并用法律保护的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具有违反国家社会管理法规,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对这类犯罪规定了22种罪名和法定刑。
妨害婚姻、家庭罪
指违反国家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妨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点是: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2.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3.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
渎职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点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3.犯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4.多数属于故意,少数是由过失构成。
刑罚
是刑法中规定的国家惩罚犯罪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它对罪犯惩罚是通过法庭、监狱来实现。其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刑罚同其他强制方法相比,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不仅可以剥夺罪犯的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2.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任何公民适用刑罚。3.只能对罪犯适用,不能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处以刑罚。
我国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附加刑为分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既可独立使用,也可以同主刑合并适用。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
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使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的主刑主要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
附加刑
主刑的对称。亦称“从刑”。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时,附随于主刑处罚犯人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民法
是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调整其中的所有关系和交换关系(即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关系及债和合同的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特征。民法所调整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和身份两方面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具有三个特征:1.这种关系无直接财产内容。2.这种关系与人身不分离。3.这种关系与财产有一定的联系。我国民法的任务:一是保护公共财产,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二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商品流通。三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利益。四是维护社会秩序,调节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就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可以是公民、法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人有权索回债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以使他方的债权能够实现。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第一,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体现着立法者的意图。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性质。
法人
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征是:1.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加以支配,其财产同该组织中的个人及该组织的上下级组织的财产严格分开。3.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才能成为法人。我国法人的种类有: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合营企业、合资企业等。
民事权利
就是民事主体依照国家民事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其主要特点是:1.民事权利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只有享有这一权利,民事主体才得以在社会上生存和延续。2.民事权利具有广泛性,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依法享受民事权利。3.权利主体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法律保护。
民事义务
是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其主要特点是:1.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承担民事义务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它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3.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对立的统一,同时产生,同时变更,同时终止。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