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主要上层建筑之一。它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是奴隶主阶级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对奴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主要特点是:1.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特别是对奴隶的完全占有。2.规定奴隶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权利的客体。3.公开确认人们的不平等地位。此外,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镇压奴隶的反抗,还规定了极其残酷的刑罚。
封建社会法律
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把封建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以及封建地主的等级特权和农民的无权地位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维护有利于封建地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地主阶级的专政。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严格地维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主对农民的不完全占有。2.公开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3.确认封建地主阶级的残暴统治为合法。此外,在欧洲的封建社会里,教会是最大的地主,教会法在封建法律中占有相当主要的地位。
资产阶级法律
资产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压迫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同奴隶制法律和封建制法律相比,其特点是:一是确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权,是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和最根本的原则。二是标榜“契约自由”。
所谓“契约自由”是说工人可以“平等”地同资本家订立劳动契约,这种“自由”“平等”的订立契约对于工人来说,实际上是叫工人“自由”地出卖劳动力,使资本家“自由”地榨取剩余价值。三是标榜“人权”,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法律是以法律上、形式上的平等来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它是人类社会最后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
是党领导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根本任务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它的制定、执行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为党的任务和党的最终目标的实现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律是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指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法律意识。它是在同形形色色的剥削阶级法律意识的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人民内部,不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或其他劳动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无产阶级的法律,违反法律,就是损害本阶级的利益,无一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立场,用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来制定、解释和运用社会主义法律,大力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效地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对敌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二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的正当权益。三是排解人民内部纠纷,增强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四是保卫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五是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方针和任务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三要素:1.假定。是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2.处理。指法律中的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3.制裁。是指明违反该项法律规范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其形式,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我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现行法律的各个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法等。由这些法律部门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
泛指国家制定法律的活动。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和法令。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把资产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以便维护其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社会主义的立法活动在于总结人民群众的成果,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
立法程序
通常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广义也包括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法律的制定一般经过4个阶段:1.法律草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讨论。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在我国,立法草案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在分别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经人民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充分讨论,反复修改、补充,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以命令形式公布施行。我国立法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法律正确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
立法机关
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国家机关。各国宪法都有具体规定。资本主义国家通常规定议会为唯一的立法机关,实际上立法权常为政府所控制,有时司法机关所作的判决也起法律作用。在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法律和法令的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行政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司法
现指司法主管机关对法律的运用、解释和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并以此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依靠群众,调查研究。
司法机关
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此外,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使司法权力的职能。
社会主义法律效力和法律解释
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阐明。法律效力可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社会主义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无明文规定时,一般在公布之日起生效。远离立法机关的地区一般自收到法律的正式文本之日开始生效。社会主义法律的终止生效则有的本身已规定停止生效日期,有的随着相应新法律的颁布而失去效力,有的以特别的法律文件宣布终止生效等。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如全国性法律、地方性法规等。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一般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社会主义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统一而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是以法律规范的条文为依据的。法律解释按法律法规的性质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上述三种解释法学上称为有权解释。另外,某些有关法律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也可有宣传机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解释。
违法
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依其性质分为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
法律制裁
是指依据法律,对违反国家法律者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国家实行法制的重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民事制裁主要有:排除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其他的强制措施。刑事制裁的刑罚共分8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社会主义法制
是无产阶级领导广大人民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它代表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其主要目的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同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
有法可依
就是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以此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使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求制定出的法律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任务。
有法必依
指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必须付诸实施。有法不依,就会失信于民,破坏法律的尊严,其结果只能造成社会混乱。它首先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决不能以职权谋取小集团或个人私利,更不能以个人感情和意愿代替法律;再是要求全体公民都遵守法律,使自己的举止言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执法必严
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必须严格、严肃、严明,一丝不苟,执法如山,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就要求做到:1.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他人不得干涉;2.执法严肃,忠于事实真相;3.忠于法律和制度,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规程办案;4.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5.执法严明。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违法必究
对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人不得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谋求法律以外的特权,更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在自己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滥用职权,逃避罪责,逍遥法外。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才能受到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证。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一般包括: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居于其他法律之上,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违犯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由专门机构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我国的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现代宪法分为两大类,即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我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建国后,曾颁布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1975年以后,几经修改,形成了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于动员全国人民同心同德进行四化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族区域自治法
是根据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具体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法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律规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可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同时还对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精神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此外,该法律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等。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公民
通常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奴隶制国家,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其含义也有不同,但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才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真正达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具有我国的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9.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