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Ⅰ公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对公司发展,对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以及对不良行为者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种类视绩效成绩而定:
1.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5.维护公司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7,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8.具有其他功绩,人力资源评定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人力资源监察室推荐,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或警告处分:
1.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其他公司人员者;
2.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竞争对手公司,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3.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者;
5.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6.工作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7.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8.无故旷工者;
9.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以及以上者;
10.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11.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以罚款或警告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性记过处分:
1.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弄虚作假,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6.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7.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或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8.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法利益者;
9.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10.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以记过者。
第九条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惩处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1.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者(含10万元),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30%~50%;
2.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由人力资源监察室和法律事务室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监察室执行,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员工的奖励和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力资源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共同审核批准,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一条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二条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为罚500元和1000元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三分之一的月工资;记过处分的扣发一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一次,增发一个月基本工资;记功一次增发三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的处分,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一次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记功;
4.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
5.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6.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7.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四条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在年末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一级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总经理核准签发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监察室。
附录Ⅱ公司纪律处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使本公司员工保持较高的工作水准并遵纪守法,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根据下列原则:
1.证据原则:纪律处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2.轻重原则: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的情节轻重相符;
3.知情原则:员工应明白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该遵守的规定;
4.申诉原则:员工对纪律处分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条纪律规定
员工的行为若触犯下列任何一项,一经查实,受到纪律处分:
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接受任何种类的贿赂,例如任何礼物或诱惑,诱使员工贪污或影响其本职工作;
3.未经公司书面允许,擅自获取公司任何财务记录或其他物品;
4.企图强迫同事加入任何组织、社团或工会;
5.在公司办公场所或工地,向同事鼓吹任何反动政治言论、赌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6.违反安全条例或从事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7.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的缺勤、迟早和早退;
8.无故旷工;
9.出借自己的工作证;
10.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绝保安人员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
12.未经总经理许可而为其他机构、公司或个人工作;
13.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工作;
14.总经理认为可以采取纪律处分的其他任何情况。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1.口头警告。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可由其直接主管给予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失而曾遭口头警告者,可由其直接主管执行书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警告”或“严重警告”的方式;
3.停职。犯严重过失或屡次犯过失者,可给予无薪停职处分。采取这种处分的条件如下:
(1)员工在6个月内曾被警告3次;
(2)员工在过去1年内曾犯同样过失而遭严重警告;
(3)等待部门主管决定将犯过失的员工停止雇用或撤职。
无薪停职一般不超过3天,由主管部门取得授权后执行;如超过3天,则由人力资源监察室执行,但最多不超过14天。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执行
1.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由受处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须以该员工熟悉的语言传达。
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书面警告的处分,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应向其上一级主管汇报对犯有过失的员工有关口头警告的情况。
2.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由受处分者的直接主管在取得其上一级主管的授权后,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书面警告应以该受处分员工熟悉的语言传达。
警告可采取“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级主管认为较严重的,可采取“严重警告”的方式。书面警告均填写《违纪处分通知书》,一式三份。其正本应交给受处分员工,副本分别交人力资源部和主管部门备案。
3.停职
停职应在员工犯过失后两天内执行。其上级主管须和部门主管商讨后才能执行。《纪律处分通知书》须根据停职期的长短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部门主管签署,并于停职前交与该员工;副本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上一级主管和直接主管亦可保存一副本。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公司财务部扣除该员工停职期工资。
员工所犯过失的详细情况、以往曾受过的书面警告,以及再犯时受到的处分,均应在通知书中明确。
4.撤职
员工被撤职,部门主管签署《违纪处分通知书》,并正式通知该员工,在下发《违纪处分通知书》后即生效,由主管在向人力资源部经理咨询后执行。正本交被撤职的员工,副本由主管部门保存。
第六条申诉程序
员工认为处分不公平,可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诉;如对主管部门的答复不满意,还可向总经理书面申诉。其申诉程序如下:
员工提交书面申请,交部门主管,如对部门主管的解释不满意,可书面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人力资源部的解答再不满意,可由人力资源部转交总经理,最后由总经理裁决,总经理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如再不服,则诉请政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记录
警告及停职处分,应将处分原因、经过等详细记载在员工的个人记录上,保存一至两年,然后废除。
第八条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