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招综合利用避税法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待遇。如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生产的各种产品;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的规定,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是: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冶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第044号文件《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按照国经贸资源(1998)第716号文件规定,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随着时间的推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地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扩充与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98号文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现该文明确其占发电燃料的重量比重必须达80%以上。另外,《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第25号)规定: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则目前国家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和石煤生产的电力均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同时该文明确,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可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在适用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这一优惠政策时,财税[2001]第198号文对企业的生产规模有一定的限制标准上,现在,又对西部地区网开一面,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第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与此相类似的另一税收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51号),其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即其对30%比例的解释是体积或重量均可,而并不仅仅限定于重量比例,这是与本文件不同的地方。
本节列了很多的税法,俗话说:求人不如求己。只要把税法看透,自然就会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就在我们身边,只要财务主管能够在完全掌握税法的基础上,去想,去发现,从平常的点滴做起,注意思考身边的事,就能给企业节约不少费用。
第78招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3个条件:(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财税字第27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国税发第024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科研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目前科研用品免征的品种有:
(1)科研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配套设备和附件。
(2)科研实施用的医疗仪器。
(3)科研用的微型计算机系统。
(4)化学试剂。
(5)教学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和原声录像带。
(6)书籍刊物、图表、讲课稿、讲座稿以及科技交流资料。
(7)书本、模型。
(8)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企业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开始就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靠”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江苏宝锋实业公司属于钢铁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获得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个体捡破烂的)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铁,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破烂王)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促进了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每个环节都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依赖于经济主体对这些政策的利用,因而国家对纳税人利用优惠筹划法进行纳税筹划是支持与鼓励的。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正是响应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高级化。
无论税收制度如何更替,税收法律如何健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调节经济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台某些优惠政策。因此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有着广阔的空间。
此外,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应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一般来说,信息来源有税务机关、税务报纸杂志、税务中介机构和税务专家等几个渠道。
2.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合理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3.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一环便是获取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批准,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财务主管可以依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利用挂靠科研避税法进行税务筹划。第79招出口退税避税法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出口退税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除此,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是指: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2)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款公式中的销项税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依《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