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自立婚后生育2子,长子王明,次子王亮。王自立的妻子因劳累过度病故后,王自立便带着两个儿子独立生活。1998年,王自立辞去教师工作,开始专心经营服装店,经过王自立的苦心经营,先后又开3家服装店。2008年,王自立查出自己患有肝硬化,其考虑到次子王亮自幼体弱多病,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遂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将其购买的200平米的商品房和存款留给次子王亮,4家服装店由长子王明经营管理。”王亮得知父亲给自己留有遗嘱后,开始好吃懒做,王自立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于2000年到当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由长子王明继承。”2004年王自立肝癌晚期,病危住院时,由于牵挂王亮今后的生活,请护理自己的护士、主治医生在场记录了自己的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子由王亮继承,存款兄弟二人各得一半,店铺还是由长子王明经营。几天后王自立病逝。兄弟二人在分割父亲遗产时发生争执,大儿子王明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全部由他继承。王亮认为,父亲最后所立遗嘱体现了父亲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父亲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明起诉到人民法院,案由是遗嘱纠纷。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王自立先后订立了3份遗嘱,均符合遗嘱有效的条件。原告称: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不应按最后父亲所立的口头遗嘱分割遗产。坚持公证遗嘱应先于其他遗嘱。被告王亮辩称:父亲在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中均指出房子应由其继承,并且在病危时又立下最后一份遗嘱,表明了对自己遗产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并明确了兄弟两人应继承的份额。由王亮继承父亲的一部分遗产,是父亲真实意愿的反映,应按最后一份口头遗嘱分割父亲的遗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变更,王自立最后所立的口头遗嘱不可以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王自立的遗产应按公证遗嘱处理,由王明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律师答疑: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旷立的遗嘱为准。当然,如果王亮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在执行遗嘱分割遗产时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然后遗产有剩余的再按遗嘱的内容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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