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家首脑,女性在行政管理职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大大低于男性。在发展中国家,女性在国家行政雇员中占6%,欧洲国家占5-11%。罗马尼亚的行政官员中没有女性。
在决策职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上,又是北欧国家处于领先地位。荷兰女性占内阁成员的半数。瑞典的女大臣掌管着教育部、能源部、劳力部和移民部。挪威女性在政坛工作的人数比例也居世界前列,在女首相布伦特兰于1986年组建的内阁中,女性占44.4%,其中有8名女大臣。
西欧北美的情况不如北欧:虽然目前美国有1700个大小市镇由女性担任市长或镇长,美国的女性主义者还是抱怨在议会、地方政府、州政府和法院任职的精英岗位上女性太少。
据统计,1977年,联邦级女法官只有7人,占同级法官总数的1.4%;1981年,美国有了第一位最高法院的女法官;1987年,在最高法院的23名终身大法官中女性只占7%;还有62%的州没有女法官。法国的内阁职位中约15%是女性。
在日本,1979年,中田寿美子当选为社会党副委员长;1980年,日本任命了第一位女大使驻丹麦。
在哥伦比亚,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中的许多重要职务由女性担任。内阁13个部中,除国防和内政部以外,另外11个部都有女副部长。1984年,邮电部长和教育部长由女性担任;全国税务局长和外贸协会主任也由女性担任。
在菲律宾的驻外人员中,女性占三分之一,还有一些女性在内阁和司法部门工作。
在前苏联,有50万女性领导着工厂、农庄、学校和文化保健机构,有26000多名女性曾任国营农场场长或集体农庄主席。全苏的法官中,女性占32.5%;在国家一级领导和经济领导职务中,三分之一由女性担任;女性在市长中占四分之一。
女性在行政管理职业所占比例(每100名男性之女性数)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加拿大美国瑞典英国危地马拉海地新西兰保加利亚波多黎各哥伦比亚澳大利亚挪威墨西哥津巴布韦丹麦伊拉克中国希腊法国日本卢旺达印度瑞士孟加拉国意大利沙特阿拉伯(Nelson,etal.,527)在中国,高层决策职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不高:六届人大当选的政府领导人共221人,女性仅18人,占8.1%;中共十三大当选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共285人,女性仅有22人,占7.7%;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中也仅有24名女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在各级党委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女性比例低于政府。
到1994年,国务院有1名女国务委员;正副部长17人,为同级干部数的6.6%;正副省长17人,为同级干部数的12.3%;省委正副书记为同级干部的4.1%;正副专员中女性占4.1%;正副市(州)长中女性占5.8%;正副县(市)长中女性占5.9%;正副乡(镇)长中女性占3.8%。在全国517个城市中,有308名女性当选为正副市长。在1990年,全国尚有9个省党政班子中没有女性;全国一半以上的县党政班子中无女性;乡镇党政班子中有女性的不足15%。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到1995年末,全国29个省(市、区)党政班子中均已配有女干部;19个省基本达到了1990年召开的“长春会议”提出的到1995年底100%的县和50%的乡镇党政班子中有女性的目标,其中四川、河南、山东等13个人口大省已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中国女性》杂志社曾就中共十三届全会的政治局没有女委员的事实召开讨论会。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最高决策层里有没有女性是女性参政的一个标志,但不是唯一的标志;另一种意见认为,虽不是唯一标志,但却是重要标志,因为女性担任高层次领导职务,在考虑问题时,就会注意到女性的特殊利益,并在决策中起作用。(《中国女性报》1987年11月27日近年来,有不少关于决策职位女性状况的调查与思考,人们试图从中找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女干部状况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领导层次越高,女干部越少。
到1986年底,旗县处级干部中女性占7.68%;厅局级干部中女性占4.63%;自治区级干部中,一位女性也没有。第二,女性在职能部门的多,在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少。12个盟市党政班子成员中,女干部仅有5名,占2.65%;在旗县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只有38名,占3.21%。第三,在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担任一般成员的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少。在各盟市委正副书记、正副市长中无一女性,领导班子中的5名女性都是蒙委委员或市委常委;12个市辖区的正副书记区长中,仅有1位女性;在旗县领导班子中只有3人为女性,其中仅有1人为正职,其他多是分管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副旗县长和旗县委常委。
再以黑龙江省为例,女干部状况一是比例低:据1990年统计,全省行政机关女科级干部918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2.6%;女处级干部858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6.3%;女厅级干部58人,占同级干部的6.02%;二是高层次的少:省级女干部仅有2名;地市级女干部也屈指可数;三是正职少:全省行政机关58名厅级女干部当中,正职几乎没有,有的县68个科局单位仅有1名正职女干部。
年,甘肃省女性参政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各类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3.7%,低于全国28.3%的平均水平;省、地、县三级女干部比例也低于全国的约5%的水平,分别为2.5%,4.0%和3.6%。全省86个县市,没有一个女县长、女书记,女副县长只有7个。全省1550个乡镇中,仅有女乡长7人,副乡长6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85%。
山东省的情况也不乐观:省级女领导一位也没有;地市级女干部当中正职仅占9%,副职占91%;县处级正职占13%,副职占87%;全省无一名正职女县委书记和女县长。
北京市女处级和局级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14%和12%;北京市的女性领导干部比例虽然在全国各省市中算是较高的,但仍存在着副职多正职少的情况:全市153名局级女干部中,任正职的仅有20人。
总之,拥有决策职位的中国女性的一般状况是:地位越高、越有实权的领导岗位,女性领导人越少;女性领导人担任副职的多,担任正职的少;担任名誉性的虚职的多,有实权的少。总的看来,中国女性参政的水平还是相当低的。
五、党派团体
政党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中拥有在政治上不同的重要性;党员、会员身份也如此。例如在美国这样的两党制国家,政党只是人们登记投票的组织,其重心在于人的政治观点和倾向的选择和表达;然而,在中国或前苏联这样的国家,共产党是领导政权的核心组织,党员是政权的基础。如果说西方国家中的工会、政党组织和苏联这类国家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党员、会员身份只具有很稀薄的参政分量;那么,在共产党国家中的党员身份却具有浓重得多的参政分量;女性在其中的比例也应当被视为女性参政程度的一个指标。
鉴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女党员的人数比例显然可以被视为女性参政程度的一个指标。据统计,目前中国有女党员700多万人,占党员总数的14%。农村女党员的比例低于城市。以山西省晋城市农村女党员为例,从绝对数看,农村女党员共4989名,占农村党员总数的9.4%;其中部分边远山区乡镇女性党员比例竟低至4.8%。此外,农村女党员还有年龄偏高、教育水平偏低的特点,女党员数量的发展也较慢,有许多农村党支部没有女党员。由此可见,中国女性的参政程度很低,其中农村女性的参政程度又低于城市女性。
在前苏联,从女共产党员在党员中所占比例这一点看,女性参政的比例要高于中国。1987年,前苏联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29.3%;任区、市、州党委及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有137800人,占委员总数的33.9%;担任加盟共和国的州委、区委和中央委员会及同级监察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有8500人,占委员总数的26.8%。
从作为参政程度指标的意义上看,虽然中国女性参加民主党派及各类群众团体的意义远远比不上参加共产党的意义,但是,八个民主党派中女党员的比例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女性在政治上的活跃程度。
八个民主党派女党员女委员人数及比例(1989年)党派党员总数女党员数%中央委员数女中央委员数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同盟联谊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丁娟,1991年)上表是女性在各民主党派中所占的比例:除九三学社以外,其他各民主党派中女党员所占比例都高于共产党中的女党员比例;除九三学社以外,其他各民主党派女中央委员所占比例均低于女党员所占比例;另据近年统计,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中,有近11万女党员,但其中央领导机构中,仅有203位女性。这说明,在这些民主党派的高层领导中,女党员的代表权是不充分的。
女性在政党、团体中难以进入领导阶层、代表权不充分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例如,一些西方国家女性在工会中的地位就很低。美国服装业工会成员80%是女工,但是22个工会领导委员会成员中,只有一位女士;新西兰有322个工会,女性在工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一,可是只有15个工会有女性领导人。
除八个民主党派外,目前中国有5800多个群众性女性组织,它们都是全国女性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它们向政府反映女性的意见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这些群众性女性组织既有全国性的组织,也有地区性的或行业职业性的组织,例如,女职工委员会、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以及女企业家、女工程师、女新闻工作者、女法官、女律师、女作家、女书法家等各种行业职业的女性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