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共有各级女性联合会68355个,其中省级30个;地级370个;县级2810个;乡级65145个。县以上妇联主任,一般都担任同级人大、政协的常委。据1992年底统计,全国基层妇代会有81万多个,基层妇委会近13万个。
目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女性权益保障机构。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单位已发展到2000多个。这些组织的发展和女性对这些组织的参与将有利于女性权益的保障和女性地位的提高。
六、关于特殊保护问题
在众多的新问题中,女性主义运动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为女性争取特殊照顾和保护性立法。女性运动中有一派认为,由于女性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被压抑、被歧视的状态,所以完全有理由提出对其加以特殊保护的要求,其中包括保护性立法,以及在各级选举中自上而下规定的保护性比例。另一派则以公正的原则来否定平等的原则,认为对社会中的某一群人实行特殊照顾有损公平竞争的原则,从长远看,也会损害一时受到保护的女性的长期利益。
在女性运动中,这场论争又可以被概括为关于平等(equality)与公正(equity)的论争。前者主张对女性作特殊保护,因为她们属于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后者则主张不给女性特殊保护,免得妨害了竞争中的公正原则。前者基本上是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主张;后者则源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思想脉络。由于观点不同,这两种立场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发生了争论,有不同的主张。例如在应否保证女性参政比例的问题上就是这样。
如前所述,近年来,在前共产党国家,议会中女代表比例和决策职位上的女性比例都经历了一个急剧下降的过程。中国改革以后,也有类似现象出现,引起了女界的严重关注和学界的理论兴趣:为什么在保证比例的作法取消以后,决策职位上的女性比例就急剧下降?保证比例——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有无必要?其后果是对女性有利还是不利呢?
在1982年,中国各级领导干部中,女性领导干部占到10.4%。1983年全国机构改革,女性在领导层中的比例大幅度下降,有些地区已低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水平。从50年代有70%以上的乡有女正副乡长,降低到仅有不到10%的乡有女正副乡长。
以江苏省为例,女性在领导层中所占比例自80年代以来呈逐年下降趋势:省级机关厅局级以上女干部占总数的比例由1986年的7.1%下降到1987年的5.9%;各县正副县长以上女干部比例占总数比例由1986年的12%下降到1987年的10%;各乡正副乡长以上女干部从6.1%下降到5.4%。
从内蒙古巴盟1988年换届选举的情况看,参加旗县市人代会的女代表238人,占代表总数的16.7%,比1984年下降了8.3%。从选举结果看,全盟旗县市政府、人大领导班子共有干部78人,女干部4人,占5.1%。乡镇干部共356人,其中女干部4人,仅占总数的1.1%。
在一度以重视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闻名的河南省偃师县,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16.5%。1988年4月偃师县县乡两级换届选举中,8名女性候选人全部落选。新当选的17个乡镇的50多位正副乡镇长中,一位女性也没有。主要原因据说是:不少代表说,这次选举可没说非得选女的。(马俊民等,1988年广西省博白县现有34个乡镇中,共有乡镇干部1123人,其中女干部284人,占干部总数的25.3%。1990年政府换届选举中,乡镇党委、政府担任正职的68人中,无一女性;担任副职的181人中,女性仅7人,占同级干部的3.9%;有80%的乡镇没有女性领导。
吉林省蛟河县县级干部22人,无女性;副局级以上干部314人,女性18人,占5.7%;巡视员365人,女性28人,占7.7%;股级干部306人,女性24人,占7.5%;行政干部2113人,女性232人,占10.9%,多从事文秘和事务性工作。有的系统和单位,绝大多数是女职工,却没有女领导,这种情况被人们戏称为“男将女兵”。
县乡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下降的趋势引起高层领导注意后,经过努力,下降趋势基本得到控制,有些地方的县乡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重新上升,如湖北省已有91%的县(市、区)党政班子配备了女干部,这个比例在河北、北京也已达89%。
对于由差额选举导致的大批女干部落选的所谓“差额冲击波”人们有不同看法,进而引发了关于应不应当在选举时保证女性比例的争论。中国目前实行对权力机构(如各级人大和一些党政领导班子)人员中的女性成员规定比例的办法,对这种作法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取消比例,实行男女公平竞争;另一种则认为,在女性参政能力极不成熟、缺乏竞争力的现阶段,不宜取消比例,目前实行保证比例政策是为了将来能够取消比例。
有人是从公平竞争原则出发反对规定女性比例的,他们的观点是:在选举中规定比例是强加于人,损害选举人的民主权利。正确的作法不是在选举中规定女性比例,而是要培养具有竞争实力的女干部,比如,举办“怎样当县长”的进修班,竞选前的从政见习等。硬性规定比例是消极的一厢情愿的办法,会引起人的反感,产生女性受照顾的误会。(汤细英,1988年主张取消比例的另一种角度认为,差额选举导致大批女干部落选是正常的,落选说明她们不称职。这些女干部曾因为是各行各业的专门人才、劳动模范而被选拔上来,但却不是合适的领导者。只是为了在干部队伍中保证适当的女性比例以示领导对女性的重视,才被提拔上来的。她们是男性领导集体的点缀,并无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上级一旦不规定比例,她们就落选了。
(兴之,1988年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指出,许多女干部从政抱负和参政意识不高。例如,有一项调查表明,虽然中青年女干部中80%左右能胜任现职工作,但其中只有30%左右的人希望跻身于更高的职位,其他人则安于现状,不求升迁。有些女干部竟持有女性不宜从政的观点。有人对山东省直属机关120名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做过一项问卷调查,在“你认为目前影响女性参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一栏中,回答“社会有偏见”的占84%;认为领导不重视的占46%;认为女性不适宜参政的占18%;认为女性知识面窄的占13%;认为女性能力差的占12%。(梁旭光,1990年)《中国妇女》杂志对城市女性所做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女性对掌握权力的职业抱负低于男性。在调查列出的九种职业中,女性的前三项选择依次为:科研技术人员,教师和医生护士;而男性的前三项选择依次为:科研技术人员,企业管理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干部。
还有人对规定比例的作法做了更深刻的分析,认为衡量女性参政的标准不在比例高低;女性进入领导层也不一定能成为女性利益的代言人。那些由女性担任政治领袖或国家首脑的国家,同以男性为领袖的国家没什么显着不同,如撒切尔夫人、阿基诺夫人、梅厄夫人、班达拉奈克夫人的政府就并没有为女性做什么特别的事情,她们并不能代表女性的利益,反映女性的要求,并未在其制定的方针政策中反映出与女性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如在家庭福利方面,男女同工同酬、离婚、堕胎等方面。(万山平,1988年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在各级权力机构的构成中为女性保留一定的比例是必要的。因为几千年历史使女性参政能力薄弱。给比例是用强制手段抵消一下人们对女性从政的偏见。女性从政还处于幼稚阶段,无法同有几千年从政史的男性竞争。形成气候以后,比例就无必要了。
(苏南,1988年)持这种观点的人援引了一些女性参政水平很高的国家仍有保证女性比例的作法,以证明保障比例的办法并非中国独有,例如,挪威于1976年作出规定,提出候选人时必须一男一女,最后结果由选举产生;丹麦政府规定,政府各部门提候选人必须一男一女,最后结果由部长决定;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芬兰平等法规定,在芬兰所有通过选举产生的机构中,女性的比例应占40%。(林松乐,1991年)一些参政水平低的国家更有这种作法的先例可供参照:从1979年开始,埃及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女性的政治权利和地位,总统命令在埃及国会中增加30个女性席位,比原来增加了五倍,同时要求26个地方人民会议的议员中有五分之一必须由女性担任。(龚诒基,1981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现阶段,在选举产生的机构中保障女性的比例是必要的,符合女性的实际情况,对提高女性的参政水平是有利的。
总的看来,全世界的女性在参政方面与男性相差还是很远的。《到2000年为提高女性地位前瞻性战略》认为,除非采取某些重大措施,否则妨碍女性参与政治生活、参与制定影响到她们本身的政策和参与制定国家的女性政策的各种障碍无疑将会继续存在。这也可以适用于对21世纪女性参政水平发展前景的预测。
从世界范围看,北欧女性参政将会继续处于领先地位,并逐步达到在各类选举结果中占到50%的比例。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女性参政虽然在女性地位的各项指标中仍然会是最差的一项,但可望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中国政府在执行内罗毕战略国家报告中提出:就总体而言,中国女性参政比例仍然偏低,机会不均等的状况仍然存在。因此,中国政府针对女性参政比例较低的状况制定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要求在1995年前,100%的县和50%的乡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干部;同时,加强了对女干部的培训;还规定了女性参政的比例,即在各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女代表比例要在20%以上,并要求逐步提高这个比例。进一步的规划是,在2000年以前,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女性,以便能够代表女性特殊利益和要求,对平等与发展方面的决策施加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提高女性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第4页)据此我们可以预期,在新的世纪,中国女性的参政水平可望有进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