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机构
男女两性平等的政治公民权还表现在女性议员在全部议员中所占的比例上。在全世界的议会议员中,女性在1975年占12.5%;1988年占14.6%;1989年占12.7%。以印度为例,印度下院女性占7.9%,上院占9-10%;美国众议院女性占6.4%,参议院占2%。印度的情况好于美国,原因在于,在印度,种姓的重要性超过了性别的重要性。但是在种姓制消退之后,上层女性还是变得不敌下层男人。(French,45-46)女性在英国国会议员中一度只占7%;在地方政府主管官员中占4%;在各部部长仅占0.2%。(Watkins,168)这些数据都是女性被国家权力边缘化的例子。
女性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是女性参政程度最直接的指标。立法机构在不同体制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等。
各地区议会女性成员比例(1987年比例发达国家东欧与前苏联其他发达国家非洲北非国家撒哈拉以南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亚太东亚和东南亚南亚西亚太平洋岛国女性所占比例(Petersonand Runyan,53)上图表明,在1987年,立法机构中女性比例最大的是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下依次为其他发达国家、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其他地区立法机构的女性比例都在10%以下,以太平洋岛国和非洲北部地区国家为最差。
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的女性在国会议员中的比例有所提高,大多数占到3-6%的席位。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北欧和东欧国家,女性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能达到三分之一上下。
以下是1997年女性在各国国家立法机构中所占比例,虽然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已经有所提高,如英国已提高到10%,但是多数国家的女性立法人员比重还是大大低于男性。
女性在国家立法机构中所占比例国家议会内阁瑞典挪威芬兰丹麦荷兰新西兰德国奥地利古巴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士比利时危地马拉菲律宾美国英国印度日本俄国法国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亚科威特(Nelson,etal.,523)目前,改变现状最有成效的是北欧各国,在那里,女性参政所取得的进展对全世界的女性是一个鼓舞;那里的事态也是一个证据,证明只要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女性的政治地位是有可能提高的,女性也是有参政能力的。在北欧的芬兰、挪威和丹麦,女议员所占比例高达30-40%。挪威国会中有34%的席位由女性占有。政府委员会中女性代表人数由1972年的10%上升到80年代的41%。瑞典最高立法机构和市议会的女性代表人数在1971到1982年的10年中也提高了近一倍。
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中,女性所占比重为:1952年占26%;1962年占27%;1974年占31%;1984年达33%。女性在地方苏维埃代表中所占比重在1933年是33%;1941年是44%;1967年是45%;1973年是47%;1984年达到50%。全苏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50%。在捷克斯洛伐克的联邦议会中,女议员占33%。前东德人民议院500名议员中,33%是女性,县与专区法院的53000名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一半。
西欧北美的情况与北欧、东欧相比却大大不如。从美国1776年建国以来到96届国会,历届参议院中,总共有1726名参议员,其中仅有11名女性,占参议员总数的0.6%。在80年代末,国会中有24名女性,占4.5%。历届众议院中,总共有9591名众议员,其中女性87名,占众议员总数的0.9%。在第97届国会中,参议员100名,女性2名,占2%;众议员435名,女性19名,占4%。
世纪80年代初,虽然英国的首相是女性,但是国会的635名议员中,只有19名女议员,占3%。这种状况近年来已有改善:1987年英国大选,三大政党提出参加议会竞选的女候选人名额高达243名,其中41名取得了下院席位,打破了历史纪录。
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有69名女性出席了会议,占全体代表的10.4%。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政协会议的委员中,有女委员283人,占政协委员总数的13.5%;女常委29人,占常委总数的9.2%。全国共有7位女性担任过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
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女性占代表总数的17%。从1990年中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的结果看,当选的女代表平均达到20%上下。全国共选出县级人民代表643840名,其中女性占21.6%;乡镇级人民代表2900590名,其中女性占19.2%。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女代表比例一般在20%左右;其中女代表比例较高的上海市达到29.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数,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占11.9%;在1975年的四届人大占22.6%;随后一直基本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在1993年七届人大占21.0%;女常委占12.3%;其中有2位女性被选为副委员长,占副委员长总数的10.5%。女性在人大代表及常委中所占比例详见下表。
全国人大女代表、女常委数年届代表总数女代表数%常委总数女常委数六七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提高女性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第3页)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女代表比例一直保持在20%的水平上,没有大的升与降,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比例是给予特殊保障的。近年来,关于规定女性比例这一作法的利弊引起了争论,后文对此有详细讨论。
值得注意和引起学者热烈争论的一个现象是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立法机构中女代表比例在共产党政府下台以后的普遍下降。
女性代表比例在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的下降比例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前东德匈牙利波兰上院下院罗马尼亚前苏联人民议会代表加盟共和国议会国家议会女性所占比例(Petersonand Runyan,54)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近年来女性议员比例的急剧下降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对男女平等的强调与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无自上而下保证女性比例的作法,有无自下而上的女性压力团体,以及社会两性角色划分观念中对女人“男性化”的恐惧与向传统价值复归的趋向等等。这种倒退为女性发展的乐观情绪敲响警钟,促使女性回到现实中来,勇敢地面对女性参政的可悲现状,做出切实的努力,以提高女性的参政水平。
在苏联东欧国家以及改革后的中国,女性议员比例的下降是女性实际参政水平的反映。由于这些国家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与过去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实际意义,成为真正的权力机构,女性遂被排除在外。罗马尼亚的情况最为明显:在1990年选举当中,议会中女性成员比例从约占三分之一一落千丈,跌到仅占3.5%;在捷克和斯洛伐克,相应的下降是从29.5%到6%;在保加利亚从21%降至8.5%;在匈牙利从20.9%降至7%;在前东德从32.2%降至20.5%;在波兰1991年选举之后,议会460名成员当中仅剩44位女性,大约相当于国家社会主义时期女代表人数的一半。此次选举之后组成的政府还解除了仅有的两位在任女部长及大批女副部长的职务。一位波兰观察家对此做出如下评论:“这个自由的、欧洲大陆的现代议会不禁令人联想起只准男士入内的英式俱乐部。”
这些国家女性在立法机构所占席位的下降反映出一个规律:前共产党国家大都实行过对女性拥有的议会席位数规定比例的作法;一旦国家体制改变,人为规定比例的作法失灵,女性的实际参政程度就显露出来。这一残酷现实不仅使东欧女性而且使其他共产党国家中的女性反省自己的实际参政程度,而不再被保证女性比例措施下的乐观表象所陶醉。
四、决策职位
与女性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比例相比,拥有决策权力的高级职位是女性参政程度更直接的指标。据联合国有关资料,1987年各区域女性担任部长决策职位的平均百分比如下:欧洲8.1%;南美洲6.3%;太平洋群岛3.1%;非洲2.5%;北美2.4%;亚洲2.1%;全世界平均3.5%。世界上共有99个国家没有女性担任高级决策职位。
年,斯里兰卡的班达拉奈克夫人成为世界上第一位女总理;1966年在印度就任的甘地夫人是担任总理职务时间最长的女性(15年);1969年,梅厄夫人出任以色列历史上第一位女总理;1974年,阿根廷的德庇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女总统;1979年,撒切尔夫人成为英国第一位女首相,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她三次连任,是本世纪英国历史上唯一的连选连任者;1980年,查尔斯成为多米尼加联邦的总理;同年,冰岛的芬博加多蒂尔成为世界上第一位民选女总统;1981年,挪威的布伦特兰接受了国王的任命,成为挪威首相;同年,27岁的安杰利尼成为圣马力诺这个古老的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执政官;1982年,阿加莎?巴巴拉成为马耳他的第一位女总统;同年,米卡尔·普拉宁茨出任南斯拉夫执行委员会主席即总理职务;1986年,菲律宾的阿基诺夫人任总统;1988年底,35岁的贝·布托被任命为巴基斯坦总理,成为保守的伊斯兰社会第一位女性高级领导人;1990年,尼加拉瓜60岁的查莫罗夫人以55%的选票当选为该国第一位女总统。
美国至今还没有过女总统,但对盖洛普民意测验问题“您支持女性当总统吗?”回答“支持”者有大幅度上升:在1937年占31%;在1970年占53%;在1975年占73%。盖洛普民意测验还报道说,70%以上的美国人认为,如果让更多的女性去掌管公务,美国将会治理得更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