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对政治的参与是全世界女性地位中最薄弱的一个方面。这首先是因为女性长期以来被排斥于政治权力机制之外,结果不仅一般的社会观念以为政治参与不是女性的领域,而且很多女性自己也将这一观念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内化,以为自己根本不适于参与政治,也没有能力参与政治。这种可悲的个人心理和社会心理塑造了目前世界女性在政治参与中的可悲形象——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最高政治决策层中,女性很少有超过10%的席位;在许多国家的最高决策者当中完全没有女性。
几个世纪以来,女性争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斗争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从连选举权都没有,发展到进入国家的最高决策层,女性政治地位改变的足迹历历可见。在这里,我把女性政治参与的状况分为几个方面来叙述,即观念、权利法案与选举权、立法机构、决策职位及党派团体。
一、观念
世界各国之间虽然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但是有一个现象是共同的:男女两性在政治领域中参与程度不同,女性在国家结构中被边缘化。在近200年间,女性已经从没有投票权到拥有了投票权;从没有受教育权到受到与男性同等的教育;从没有工作权到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工作机会。然而,惟独在参政权利上,女性仍旧处于边缘地带。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从最低一级到最高一级,都是如此;从东方国家到西方国家,都是如此。
严格地说,国家基本上是一个男性的事物,即国家基本上是由男性统治的。一个民族国家的“道德意识”和“自我意识”往往都是由男性来定义的。因此,国家是性别差异制度化的主要基础。在传统的社会秩序中,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区分就是为了将女性锁定在私人领域中,从观念上阻止女性进入公众领域,阻止女性进入权力机构。最典型的状况是,不仅各国政府机构和行政领导人员中女性占很低的比例,而且传统的性别观念竟然已经做到使女性从内心深处觉得自己根本不适宜从政,把政治权力拱手让给男性。
作为男权制政治的例子,西方的女性主义学者指出,爱尔兰的反堕胎和反欧共体计划就是出于害怕民族灭亡,以国家的名义驯服女性身体,损害女性权利,威胁女性健康的。另一个男权制思维的例子是所谓“红颜祸水”的说法。政治要员的妻子干政受到强烈攻击。中国传统思维也总是要为某个王朝的覆灭埋怨女性。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要把各级官员的贪污腐败归咎于“红颜”——如果没有受到某个女人的贪欲的蛊惑,这个男人是不会涉险犯罪的。
在全世界范围内比较,北欧国家如挪威、瑞典等国的女性主义力量是最强大的,女性参政的程度也最高。但是有一种解释认为,女性之所以能够在这些国家得到政治职位是因为男性放弃了从政,转向跨国公司。“女性从边缘化的少数群体变成了边缘化的多数群体。”(French,47)换言之,那些在社会评价中价值较高的领域和行业还是为男性所把持,价值较低的领域和行业则留给了女性。一个在数千年间占据统治地位的尊卑秩序决不会在短时间内突然改变,它的改变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一点在女性参政所遭遇的困难上面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20世纪末,当妇女运动回顾两个世纪以来取得的进展时,往往会感到在女性接近政治权力中心方面的进展是最为缓慢、最不尽人意的一个方面。无论是传统权力结构、资本主义政权、社会主义政权,还是活跃的妇女运动,都没有能够使女性离权力中心更近一些。在最老的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在至今没有改变政治制度的中国,女性仍然处于权力的边缘地带,情况与传统男性沙文主义的地中海国家希腊相比,并没有多大差别;西欧的社会主义政党也没有使女性的参政水平有什么明显的改观;妇女运动出现最早、规模最大的英国和美国在这方面也成绩平平。女性主义理论家指出,正因为在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中存在着结构性的性别主义,所以女性在政治的权力格局中是没有位置的。
二、权利法案与选举权
雅典是民主政治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公民投票。但是当时只有6%的居民是公民,奴隶和女性都没有投票权。直到20世纪初年,所有的民主政权还都是把女性排斥在外的。虽然英国有女皇,中国有慈禧太后,阿根廷有庇隆夫人,但是个别女人进入男性的政治机构和女性作为一个群体进入权力机构是不同的。个别女人只是例外,是非常人物,能够克服她所属性别的“弱点”的人。比如保守的撒切尔夫人的内政外交政策就比男性领导人还保守,还好战,完全不能代表女性的利益,也没有女性的特色。另外,在从政的女性当中,有强烈的女性主义倾向的政治家很难当选,必须是让男性感到没有威胁的女性才容易当选。
关于女性权利的法案既是百年来女性运动所竭力争取的目标,又是女性地位的标志。虽然由于各国执行法律的严格程度不同,法律在不同国家的意义有不同;但是,有一部关于女性权利的法律毕竟与没有这样的法律不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先后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女性歧视宣言》、《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女性和儿童宣言》等,规定或涉及了保护女性权利的内容。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禁止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最近30年来,各国在保护女性的立法方面都有进展。例如,日本于1964年和1965年先后制定了《母子及寡妇福利法》、《妇幼保健法》;英国于1970年制定了《同工同酬法》,又于1975年制定了《反对性别歧视法》;挪威于1972年制定了《男女平等地位法》;爱尔兰于1977年制定了《男女就业平等法》;瑞典于1980年制定了《男女机会均等法》;法国于1983年制定了《男女职业平等法》;芬兰于1987年制定了《男女平等法》等。
中国1949年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女性的封建制度。女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3月的《选举法》规定了女性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宪法第96条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又于1992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一部关于女性权利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对女性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国政府还颁布过一些与女性利益有关的法令,如《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等。
争取选举权是女性参政的第一个目标。早在1866年,英国就有1500名女性向议会提出了女性选举权的问题;1869年,美国女性主义者正式提出了“女性参政”的口号。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个别地方的女性已经获得参政权,例如,美国怀俄明州就率先以法律形式规定,凡年满21周岁的女性均拥有参加选举、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在这个时期,瑞典未婚女性也获得了县镇议会选举权。在19世纪末,各国女性运动普遍提出了给女性选举权的要求。
到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不少国家的女性陆续在立法上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国女性得到选举权的年代是:新西兰1893年;澳大利亚1902年;芬兰1906年;挪威1913年;丹麦、冰岛1915年;苏联1917年;加拿大1918年;奥地利、德国、荷兰、波兰、瑞士、卢森堡、捷克1919年;美国1920年;爱尔兰1922年;英国1928年。1945年,在参加联合国的51个国家当中,30个国家的女性有选举权,占成员国总数的58.8%;1977年,联合国149个成员国中,有141个国家的女性有选举权,占成员国总数的94.6%。
经过了20世纪60、70年代的女性主义运动,美国女性参政热情空前高涨。据1984年总统大选前的报道,女性占美国人口的51%,而女选民却占了选民的52.3%。女竞选人也有增加。1984年,民主党女党魁杰拉尔?费拉罗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提名为副总统候选人的女性。1986年,女性参加竞选参议员的有6人,竞选众议员的64人,竞选州长、副州长的分别为9人和11人。乐观主义者预言,在21世纪,美国将会选举女性担任总统。
在50年代的中国,女性参加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比例高达90%;目前,中国县、乡两级政权实行直接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女公民投票率达到95%以上。虽然对于许多人来说,参加选举与参政似乎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投票这一行为本身多多少少会成为参政的训练过程,不能认为它对参政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拿中国女性的投票率与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相比,美国人(无论男女)的投票率相当低,但是每一位投票人的参政意识明显高于中国的投票人。严格地说,美国女性的投票率可以被视为女性参政水平的指标之一,中国女性的投票率却说明不了这一点;但投票行为毕竟可以被视为女性参政的最起码的一步。
在争取女性选举权的问题上还有一个观念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女性争取选举权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争取一般公民权,因为选举权除公民权的意义之外,还具有政治权力的意义。选举权对于参政有两重含义:作为选举人,选举行为本身是在行使自己的一份政治权力,把选票投给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让他们为自己代言;作为被选举人,一旦通过选举进入政治权力机制,则可以代表选举人的利益行使权力。因此,选举权的获得和对选举过程的参与是女性参政的基本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