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政治学的有关研究认为,这里涉及强势集团对于压制成本和容忍成本的计算有关。罗伯特·达尔在他的理论模型中曾指出,“当预期的压制代价增加时,政府容忍反对势力的可能性就会增加”[61],大陆学者孙代尧借用罗伯特的理论模型,简要整理出蒋经国发动自由化改革的两种成本:预期压制成本升高(党外反对势力支持基础扩大,并朝组织反对党方向发展;中产阶级支持民主化;社会抗议和新兴社会运动渐趋频繁、激烈;国民党政权在国际上越来越孤立;近邻菲律宾和韩国在1986~1987年相继出现威权政府垮台和民主化运动;内地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国际地位提升);预期容忍成本降低(国民党仍有能力在选举中击败反对势力;改革可以争取到台湾地区人民的支持,提升国民党统治合法性;改革可以避免严重的社会政治冲突;改革可以改善和加强与美国关系,不改革最终可能危及执政地位;改革可以抵消大陆发展带来的压力)。蒋经国的政治改革,包括解除报禁,是对成本“计算”后的策略选择的结果。[62]这种在经济、信息日益全球化下的政体民主化进程,强势集团面对的压制成本、容忍成本颇多相似之处。
所以,当制度变迁成为大势所趋时,变迁的方向纵然为强势集团所不愿见,它也无力阻止变迁发生,全力阻止只会玉石俱焚。除非利益立场绝对不可调和,否则,作为一个整体,从理性考虑出发,强势集团最终会顺应时势,参与变革,并且力图利用自身的力量优势,操纵变革进程,使最后形成的利益安排仍然有利于己。这样的制度变迁路径纵然在开始阶段不会一步到位,但对于整个社会福祉而言,将是变迁成本最小的一种方式。当然,如果强势集团不能充分运用自身理性,懂得在历史进程的拐点处作出必要的利益让渡,达到矛盾冲突的妥协,结果另当别论。
所以,坚持理性、和平但执著的“毫厘主义”态度,一厘米、一毫米地推进社会顺利转型,是包括电视新闻场域在内的媒体职责。2004年1月《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的有关规定,表明新闻社会资本的获得,存在一些可以争取的缝隙。“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其中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是媒体享有的对公职人员或知名人士的行为进行不信任表达的权利,已经很接近现代新闻法制中的评论权概念。虽然2005年4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文本中删去了“知情权和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等内容,但将舆论监督写入地方法规,表明以法律形式加强了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监督力度,这已经是向前迈进了一步。
要实现新闻场域社会资本重组的制度更替,新闻界自身更要积极行动,加强与司法学界的沟通,密切配合,争取更多有利于舆论监督的实际判例,促成制度的事实变迁。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判决主要依靠成文法,但在出现法律资源落后于现实需要的情况下,判例的示范空间就大有可为。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研究了自1987年以来国内发生的120个媒体诉讼案例,经过比较发现,在美国媒体败诉的可能性只有8%,而在中国则达到了惊人的70%。两者的巨大差异正在于对关乎公众利益时对媒体的评论权、报道权保护尺码的不同。所幸,他也发现2000年是一个明显的分水岭,之前的媒体败诉可能是80%,之后已经下降到了64%。这一可喜变化,除了社会发展带来的观念变化之外,一些如“《中国改革》杂志被诉侵权案”产生影响的正面案例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树立了一些标志性判决原则。
但是,与此同时也要警惕一些新闻场域为了自身商业利益而出现的不良判例出现。比如2006年的“富士康诉媒体侵权案”,实际上媒体的采访在职业操作层面属于不合格,但媒体为了自身利益还是结成了暂时的利益同盟,以强大的舆论压力干涉了法律场域的公平、正义原则,这种个案如果增多,将会因恶劣的“示范效应”使新闻场域背上历史债务,最终出台的新闻法反而可能会成为一部以约束为主的法律。
有关新闻场域社会资本争取的过程固然激烈,道路即便漫长,但作为时代潮流和公众吁求,必然无法回避。
2.经济资本的重组
如何把编辑权和经营权有效分开,是电视新闻场域经济资本重组的核心。围绕这个核心,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坚持新闻生产社会效益第一;保持对内部行动者的有效激励。目前,公共体制侧重前者,商业体制侧重后者,也就造成了各自不能兼顾的现实。
电视新闻作为一项社会产品,应当如何提供,决定了它的经费来源。作为社会产品,提供的方式无非有三:公共提供、市场提供和混合提供。公共产品是指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的总称,判别依据在于其是否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效用的不可分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政府提供的服务是由全体公众共同享用,一个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并不排除其他人的消费,公共产品的个人消费量等于集体消费量。只要这种产品存在,增加消费者所付出的边际成本就为零。这就意味着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之间无法分割,即这种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性。
同时,按照程度差异,公共产品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如果一种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群体在从部分成员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过程中,其边际成本始终为零,那么这种公共产品就是纯公共产品。国防、立法、基础研究等就属于纯公共产品。相反,如果消费者群体扩大到一定数量时,边际成本开始上升,有的甚至会扩大到非常大,那么这种公共产品就属于准公共产品。公共交通、公共教育、信息传播等就属于准公共产品。所以,笔者认为电视新闻产品应当是混合提供,而不是像公共体制那样完全由公众提供,也不像商业体制那样完全由市场提供。
混合提供的好处在于,既满足了电视新闻的产品属性,也没有浪费新闻能够带来广告收入的资源和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同时还为有效激励生产者提供了条件。
按照亚当·斯密有关经济学的基础性假设,“理性经济人”是否发挥作用,并不取决于政治体制或意识形态的差异,而更多地依赖于那个社会是否是建立在普遍而非偶然的社会物质交换的基础上。当前所置身的经济体制和生存环境,决定中国电视新闻场域同样无法回避所碰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冲突。实际上,前文对“民生新闻”类的个案分析已经佐证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后对行动者心理上产生的矛盾。所以,把广告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调节具体子场域内行动者工作热情的杠杆,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电视机构就是把栏目的收视率和具体的工作者收入挂起钩来,近年来我国的一些电视台也开始了小范围的试行。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笔者曾提出了一种混合的电视新闻经费来源体制[63],作为重组我国电视新闻场域经济资本的不成熟构想。
简言之,这套经费供给分配机制的特点在于,它通过设立公共资金,优先保障新闻节目运作的最基本经费供给,包括磁带、交通等日常新闻生产费用,新闻人的基本工资,负责传播的电视台固定资产折旧。公共资金的来源由财政拨款和一定比例的广告收入两部分构成。广告收入被按一定比例分成三份,分别作为公共资金补充、新闻人绩效奖金、电视台传输设备维护绩效奖金。
在资金的具体分配管理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将这一权力归属于人大常委会之下,同时建立新闻质量评议、经费统筹、监督执行各司其职的分支机构,以解决新闻场域编辑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开。
这一构成体制仍只是一种初步构想,甚至是一种想象,可能只是一种“头脑风暴”的抛砖之举,能作为供讨论的靶子,就是它存在的价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