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还把制度看作是实现社会政治价值的根本保证。他认为要使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和国家正确的政策不动摇,根本的是依靠制度,而不是依靠个人。邓小平一直强调,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事实也证明,如果没有制度保证,所谓的民主政治就不过是一句空话,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真正由制度保障的民主也可以说就是“制度民主”。制度民主之所以更根本,不仅是因为这种民主的机制是法制和程序确定的制度,重要的是民主的“合法性”根基来自民众,来自民众对制度和程序层面的信任,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和程序背后的道德共识和信念。只有制度所维护的民主政治价值才具有持久的意义。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二)党纪国法:制度反腐必由之路
邓小平认为,在反对腐败问题上,首先要从教育入手,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防线。反腐败必须从领导干部思想抓起。他认为,适时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不断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是遏制腐败的基础。如果放松了对干部的教育,就会使一部分干部丧失政治鉴别力,分不清好与坏、对与错、美与丑,就会犯错误甚至犯罪。他在深刻总结以往教训时指出,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够。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告诫全党反腐败必须立足教育、着眼于防范。这对我们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反腐倡廉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有着极其重要意义。“建国以来我们一直在讲艰苦创业,后来日子稍微好一点,就提倡高消费,于是,各方面的浪费现象蔓延,加上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不健全,什么违法乱纪和腐败现象等等,都出来了。我对外国人讲,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对于艰苦创业,对于中国是个什么样的国家,将要变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种教育都很少,这是我们很大的失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页。
“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说来,是一种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是为了从封建主义遗毒中摆脱出来,解放思想,提高觉悟,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努力为人民作贡献,为社会作贡献,为人类作贡献。”《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336页。
他认为腐败现象在本质上根源于剥削阶级思想,其在当前赖以生存的思想基础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教育虽然重要但不是万能的。反对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和制度。因为腐败说到底就是在政治、经济上寻求超出法律和制度之上的特权。因此,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防范与惩治那些企图和敢于谋求特权的人。
邓小平认为,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加强纪律性。坚决贯彻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的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这几项政治制度,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要加强党的纪律,因为纪律是行动的保证,只有具备严明纪律的党才有坚强的战斗力。在新的历史时期,部分党员干部没有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堕落为腐败分子,其重要原因就是纪律松弛、软弱涣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视国法党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以,“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一切行动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尤其是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这一点在现在特别重要。谁要违反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的处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把这一点作为当前的重点。”《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6页。
每个党员、党员干部、党组织都要对照党章进行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和坚持党章规定的合格标准并保证其实现。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更应该严格遵守党章、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起模范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废弛还没有恢复,这也是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纪律相当废弛,许多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定与任务,可以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
邓小平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腐败现象一般来说是以违反党纪和国法为特征的,对腐败行为若不进行坚决的查处,党纪就会受到践踏,国法就会受到蔑视,腐败就会像瘟疫一样污染全党毒害整个社会。邓小平在新时期反复强调:“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因此反对腐败要“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社会主义法制是保障人民民主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惩治腐败的法律武器。如果权力失去法制的约束就会导致它的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就会导致干部的腐化。只有强调法制对权力的制约,才能防范腐败。只有法制建设不断普及,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和完善,才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因此,邓小平在强调抓法制和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求抓好大要案的查处工作,严惩腐败分子。要从重从快,取信于民。如果对腐败犯罪下不了手就会丧失民心,使人民以为我们包庇腐败。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抓党内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党外;抓高层领导干部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一般领导干部;抓一般领导干部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一般干部,而是有腐败则反之。因此,邓小平主张对涉及腐败的人和事进行坚决的查处,一定要依据党纪国法从快从严从重,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和法律制裁。
要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党员干部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同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同时也因为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到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还因为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这些情况必然造成机构臃肿,而机构臃肿又必然促进官僚主义的发展。有些人在这个单位工作弄得一团糟,无法再干下去,换个单位照样当官做老爷,这无疑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才能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某些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敢以权谋私,是对他们缺少有效的监督。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十分强调用民主监督制度来解决不正之风。邓小平主张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各种途径的监督,把制度落到实处,以加强对执政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避免对权力的滥用。邓小平在20世纪50年代就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我们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大”,但是“如果我们不接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
因此,他除了要求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之外,还主张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一是党的监督。“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主张对党的生活要严一些。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他认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由于党委领导成员彼此之间相互了解比较深,在监督这个问题上比上级和下级更了解情况,因此“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二是群众的监督。“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和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要为群众监督提供条件,把党公开让群众来监督批评;要从制度上保证群众监督渠道的畅通,扩大各方面的民主,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有了邓小平所讲的三个方面的监督,实际上是从制度上健全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问题。他希望通过建立民主政治,“使我们党得到群众的监督,克服党员堕落腐化的危险,及时发现投机分子及破坏分子而清洗出党”。《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三)制度反腐的长期性
反腐败斗争既要长期抓坚持不懈地抓,又要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进行“惩治”并取得成效,这就是小平关于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步骤的基本思想。反腐败斗争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贯穿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使反腐败斗争一步步深入下去。自改革开放以来,面对不断滋生的腐败现象,邓小平始终给予高度重视。1982年邓小平就针对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两次提出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都要打击经济犯罪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问题,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至少要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开放、搞活,必然带来一些不好的东西,不对付它,就会走到邪路上去。”《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1986年邓小平又进一步提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彻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之后,邓小平第一次明确表述了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的思想观点,他对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说:“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我们前进的步伐会更稳健,更扎实,更快。我很相信这一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页。
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要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在党内外思想政治方面的种种残余影响,并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清除这些影响。但是邓小平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并指出:不要把个别的现象当作普遍的现象,不要把局部的东西夸大为整体,决不是所有党员或多数党员都有不正之风。经过多次重大斗争的考验,证明我们党的主流是好的,就全党和干部队伍的整体而言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分子毕竟只是“少数”,广大的党员干部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到南方谈话时,他再次强调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而腐败则是我们强国之路上的拦路虎,它严重地干扰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如不采取坚决的措施进行彻底的反腐败斗争,就会葬送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业。
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现代化,而且包括政治现代化及作为其成果体现的社会主义现代政治文明。因此,在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坚持经济建设和反腐败的两手抓的方针,要把反腐败斗争贯穿经济建设的全过程。1982年邓小平指出:“如果不搞这个斗争,四个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要失败。所以,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4页。
随后他又就强调指出:“为什么要提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因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外开放,资本主义那一套腐朽的东西就会钻进来的;对内搞活经济,活到什么程度,也是有问题的。我们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一手。但是为了保证这个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能够真正有利于四化建设,能够不脱离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同时还有另外一手,这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8-4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