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平衡计分卡法
平衡计分卡体系从财务、顾客、内部业务、学习和创新四个方面考察企业。
(1)财务角度。财务指标显示了企业的战略及其执行是否有助于利润的增加。典型的财务指标有营业增长率、资本报酬率、现金流量和经济增加值等。
(2)顾客角度。顾客所关心的事情有四类:时间、质量、性能和服务、成本。平衡记分卡要求企业管理层把自己为顾客服务的承诺转化为具体的测评指标,这些指标应能真正反映与顾客有关的因素。典型的指标包括顾客满意程度、顾客保持程度、新顾客的获得、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等。
(3)内部业务角度。战略管理以顾客为导向,优异的顾客绩效与组织研发、生产、售后服务密不可分,企业管理层必须从内部价值链分析入手,对企业内部进行考察。典型的指标包括影响新产品引入、周转期、质量、雇员技能和生产率的各种因素。
(4)学习和创新角度。企业创新、提高和学习的能力是与企业的价值直接相连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发新产品,为顾客提供更多的价值并提高经营效率,企业才能占领新的市场空间,增加收入和利润,才能不断壮大发展,从而最终增加股东价值。典型的指标有开发新产品所需时间、新产品的销售比重、研发新产品所需的技术、人员投入比重等。
平衡记分卡体系通过因果关系链把任务和决策转化为具体的目标和指标,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进行有机地结合,而这些转化与结合的关键就是战略与指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平衡计分卡就像一个活的组织,其中的各个指标相互联系,相互牵制,又具有极强的灵活性;而在此之前的评价指标则更像是“散落的零件”,未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平衡计分卡为代表现阶段的业绩评价体系已经跳出了财务核算的范围,而是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评价企业效益,它覆盖了采购、生产、销售、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系统、企业文化等等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是一个综合的效益评价体系。
三、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推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下同)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金运营、财务效益等运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建立和推行企业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价企业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其评价基础数据主要依据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的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资料。
第五条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进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评价组织和对象
第六条按照实施主体划分,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
(一)政府评价行为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分析需要、企业监管需要、人事任免考核或奖惩需要等,分别或联合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二)社会评价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法人根据各自投资、管理等特定需要而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包括:母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评价、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的评价、企业自我测评等。
第七条政府评价行为原则上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规则和工作制度,并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
社会评价行为可参照上述制度规定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政府评价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政府评价行为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为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
第十条例行评价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国有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实施的年度效绩评价。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企业;
(二)列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国家控股的重要企业;
(四)对国家或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其他企业。
在上述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确定为稽查特派员稽查的企业,遵从稽查特派员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特定评价是指由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制定及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对指定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
(二)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
(三)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十二条企业效绩评价的内容和指标的设计,既要考虑企业共性,又要兼顾企业的特殊性,实现评价的目的。具体按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两大类分别划分。
(一)工商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按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企业分别制定,其中:竞争性企业主要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二)金融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一)基本指标反映效绩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可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
(二)修正指标是依据企业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逐一修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论。
(三)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定性分析结论。
本指标体系采取以定量分析为基础,以定性分析为辅助,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
第十四条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可以灵活运用三层次评价指标体系。
(一)对多户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主要指标简单对比分析时,可单独运用基本指标实施初步定量评价。
(二)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可运用修正指标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实施基本定量评价。
(三)对企业会计信息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和企业经营受客观因素影响程度较高,经批准则可重点运用定性分析作出企业评价结论。
(四)对单户企业效绩评价,必须运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依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一般应以各年度基本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辅助以专家评议。
【第四章】评价方法及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基本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辅以综合分析判断法,即:按照统一制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企业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全国统一测算和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基本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功效系数法”是指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不同分类和分档的对应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影响经济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各种潜在的或非计量的因素,参照评议参考标准,对评议指标进行印象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