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古今中外,探讨娱乐活动的价值问题的时候,正统观点大多是“寓教于乐”。古罗马诗人贺拉斯率先提出寓教于乐的理念,他在那篇教人如何写诗的《诗艺》中写道:“诗人的目的在于教益或在于娱乐,或者在诗中使娱乐和教益相结合……庄严的长老奚落毫无教益的著作,傲慢的骑士轻视索然寡味的诗歌;寓教于乐的诗人才博得人人称可,既予读者以快感,又使他获益良多。”——只有兼顾娱乐和教育,才能满足“长老”和“骑士”的不同需求。寓教于乐理念在我国古代通常被表述为“文以载道”。“文以载道”是儒家文化对一切文学艺术品种的基本性质规定,“道”即主流文化认同的观念和行为规范。在这一价值体系之中,文学艺术的首要使命不是娱乐,甚至不是(形式的)审美,而是作为“道”的传播载体,用主流文化的传统规范去教化民众,以实现主流文化向各阶层亚文化的渗透,达到现行社会结构稳定于一统的目的。在两千多年来的持续实践中,“文以载道”已经变成类似公理(即无须论证)的观念,深入到中国文化积淀的基层,成为人们判断“文”(文艺样式或者作品)的首要价值标准。按照这一观念,他们对“不载道”之“文”,或承载非主流文化之“道”的“文”,就不假思索地判定为“无意义”,斥之为“无聊”或“无益”而排拒之。在商品文化的冲击下,这一传统思维定势虽然有所淡化,但是没有本质上的转变。
在今天的人们看来,要求任何娱乐活动都符合目的性、都有教育意义,似乎迂腐了。恩格斯也说过:“人不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为享受,为增加自己的享受而斗争……(准备为取得高级的享受而放弃低级的享受)。”但是反过来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娱乐活动必将影响社会文化、社会生活。换句话说,无论有心还是无意,娱乐终究要对社会发生作用:或者有益,或者无益甚至有害。在这个意义上,“单一、纯粹的娱乐”或者说“为娱乐而娱乐”是不存在的。
我们不妨进一步追问:作为艺术,电视可能只是单纯地被用来“审美”或者“娱乐”吗?或者说“为艺术而艺术”吗?——显然不可能。
20世纪文化人类学对艺术现象的田野调查表明,所谓“艺术”并非19世纪的欧洲书斋学者指称的那些东西,原始艺术都有其直接服务于人类生存的功利目的,艺术的本质从一开始就是多功能的人类生存工具。艺术所引发的美感或快感,并不是艺术行为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而是艺术行为趋向生存目的的实施过程中,保证这一目的得以达成的激励因素。——在人类趋向生存目的的生产活动、生活劳作、知识学习、信仰传承等耗神费力的文化行为中,艺术犹如裹在苦药上的糖衣,以愉悦为饵诱人自愿从事艰辛的文化传承习得行为。这就是中国传统艺术观“文以载道”、“寓教于乐”的本义之所在。对中国各民族现存的传统艺术的大量调查表明,这些艺术中的大多数种类,在这些民族的艺术文化观念中,都不是单纯作为审美或者娱乐之用的,而是更多地呈现出与生存命题密切相关的泛功能或泛目的性质。例如,侗族的“大歌”、“小歌”,藏族的“锅庄”、“弦子”、“打阿呷”以及《格萨尔王》等传统史诗。
如今,依托着传媒科技成果,电视文化在中华民族的先进文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中,发挥着别的文化形式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事实上,电视文化已经成为引领当今中国文化潮流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电视文化不仅应该寓教于乐——在娱乐大众的同时进行社会教育,而且必须以最先进的文化去“化大众”。当然,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即使教育是重心,是主要价值所在,娱乐也是必要的前提条件,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娱乐的承载和激励,教育难以寄寓。如果干巴巴地教育,其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事与愿违。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电视一直贴着“宣传、教育”的标签,而今,一旦和娱乐联姻,就引起很多人的反感、愤怒甚至是歇斯底里的反对,认为这有违于电视的本性,是电视文化的堕落。有趣的是,仿佛“无意插柳柳成荫”,苦心孤诣般地致力于宣教,但是“不娱而乐”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新中国的第一批电视剧——1958年北京台的《一口菜饼子》、《党救活了他》等等,在那个文化生活极度匮乏的年代,这些以教育和歌颂为目的的作品,客观上娱乐了观众,带来了新奇和满足。那么,电视文化的本质功能是什么呢?
我们应该认识到:作为通俗文化的组成部分,娱乐性正是它的重要本性;娱乐功能是电视实践中的事实存在,电视娱乐化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说得绝对一点,否定电视的娱乐化就是对电视本身的否定。电视“娱乐化”并没有矮化电视。电视媒介的出现,恰恰以其传播特性和现代人骤增的娱乐需求相契合,正在营建起娱乐社会化的新景观。电视不是不应该娱乐,相反,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娱乐,我们正需要借助它来娱乐。娱乐改变电视,它也被电视改变。娱乐是人的天性,电视娱乐节目的崛起是电视媒体发展的必然,它改变了电视的面貌,更新了电视表达的语境,放松观众的身心,增强了媒介与受众的互动;娱乐也因电视逐渐扩大影响,电视娱乐必然发展成为娱乐活动中最广泛最生气蓬勃的环节。我们不能将电视娱乐功能贬低为纯感官刺激,不能将它与教育功能对立起来。
娱乐不仅无罪,而且功不可没;但是假如异化了,就危害巨大。如果仅仅寻求电视的娱乐消遣价值而忽视其守望功能,电视只能沦落为一种娱乐工具,而不会再是对人们现实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公器,也无法发挥其潜在的为社会谋福利的巨大能量。现在的问题就是:电视时时事事处处都在娱乐,而且往往是它在“愚乐”、“误乐”,而我们在消极旁观,好像傻子看疯子。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电视批评,对电视文化进行监督、导向和匡正,指出电视产品生产、传播、消费过程中的偏差行为,阐释电视文化的发展方向,防止娱乐异化。
关于电视娱乐的另一个误解是:异化(泛化、低俗化、同质化)是在市场的选择中自然发生的,所以合情合理。——这是对市场调节能力的迷信。其实,即使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即使是对于普通商品的流通,单纯的市场调节也不是万能的。如果放任自流,“自由经济”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祸乱社会。反过来说,市场“这只手”需要行政规范和行业管理等等各种手段和力量的制约——这几乎是常识。实际上,只要我们深入考察娱乐的异化过程,就会发现必要的制约早已经缺位了。而症结,大多在于制度。
正是因为制约和保障电视文化健康发展的相关制度严重缺席或者错位,笔者对中国电视娱乐文化的批评侧重于制度批评,本书的写作也力求有益于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