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代学校制度的目标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发展主体的健康运行与持续发展。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包含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外部环境,其核心是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的互动关系。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实现角色与功能的转变,逐步下放教育管理权利;同时,创新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合理调控有限的优质资源。社会应考虑建立市场参与教育事务的运行机制。二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学校发展的内部环境,其核心是建立一整套以校本管理理念为基础的学校自主发展体系。
在现代学校制度下,政府自觉转换角色,积极转变职能,切实尊重学校的法人地位。这种角色与功能的转变可以使政府“从被没完没了的琐碎小事所淹没的黑暗平原上撤退,进而在明朗的、可策略性‘总揽全局’的制高点上避难”。在此理念下,政府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对学校进行管理:第一,通过法律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第二,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学校的发展;第三,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对学校进行有效监督引导。因此,在现代学校制度的设计中,政府的责任是构建教育服务体系,并予以监管和调控,建立规则、标准和法规,以此指导和监管学校运作过程。只有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积极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才能有效避免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越位”(做了不该做的事)、“缺位”(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错位”(做了该别人做的事情)以及管理方式单一、职权交叉等问题。
3.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学校管理特色,现代学校制度正在逐步形成下列一些基本类型。第一,按照“公共教育政策取向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公平优先、效率第二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效率有限、公平第二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同等对待公平和效率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第二,按照“建设过程中主导者身份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政府主导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市场主导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专家和学者力量主导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第三,按照“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以“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主持制”为主轴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以“校长负责制”为主轴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以“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主持制”为主轴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以“教育集团、企业集团领导下的校长主持制”为主轴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以“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主轴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类型等。
4.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特征
根据“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包括:①以现代教育观为指导,能够敦促并保障学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充分、全面、多元、终身发展,允许有差异地发展(最优发展);②能够大力促进校长和教职工的专业化发展,有力地推动学校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③能够有力地推动现代学校文化的形成,有力地推动“传统型学校”向“学习型学校”发展;④能够推动和保障学校形成清晰的学校产权;⑤能够保障学校依法自主、民主管理,形成校本管理的机制和民主治校的制度基础。
现代学校制度虽然脱胎于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校)分开、管理科学”方面采用同样的原则。但是,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同,现代学校制度首先是一项教育制度,而非经济制度。因此,应该更多关注教育的本真问题,即学生的发展问题。
(1)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的核心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3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四个条件”。学校是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独立法人实体单位,这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明确了学校是一个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办学实体,有利于学校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学校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促进学校高效运作,增加教育供给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有助于在学生培养、教师教育、研究开发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确立校本机制,有助于引导学校走内涵发展的办学之路,有助于为学生个性的多元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2)学校产权明晰。
学校法人产权概念的形成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是现代学校产权制度完善的一个标志,其最主要的作用是维护学校教育活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以及激励性。独立的学校法人产权是法律上保障学校以独立身份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是规定学校法人成为市场行为者的制度基础。
学校资产指的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的产权是学校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学校产权的表现方式包括:物权(如教学楼)、债权(如学校对借出去的财产的拥有权)、股权(如学校投资于企业、教育园区或其他学校之后所形成的股权)、知识产权(包括教师的职务性发明)、学校声誉等。所谓产权明晰,至少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产权数量清晰、产权构成比例清晰、产权的登记手续与归属清晰、产权流转程序清晰、产权的增值或减值程序清晰。
(3)新型的政校关系。
明确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前提。在构建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之前,并须明确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区分学校与政府的性质,学校并不是政府附属的行政机构,而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因而学校应该是自主办学的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是区分学校与政府在提供教育服务上的不同作用,学校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而政府是教育服务体系的构建者和监管者。在现代学校制度下,政府与学校的职责分开,政府由直接指令性行政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性调控管理。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相关决策,应该交由学校自己处理。
建立新型的政校关系并不意味着减轻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责任,尤其是提供经费方面的责任。其主要目的是转变政府传统的管理学校的方式和内容,主要从制定法律、下拨经费、督导评估三个方面着手,影响学校的发展:一是通过制定、实施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二是通过下拨经费对学校的建设施加影响;三是通过督导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督察和评估,实施监督。
(4)校本特色。
在拥有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学校根据自身的历史文化特征、现实条件以及所在社区的需要,突出学校的特长、优势,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管理机制、学校政策、校本课程开发与设置、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教师教育、学校文化等。
校本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SBM)思想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该管理思想以学生为本,这种提升学校组织效能和学校教育质量。在校本管理理念指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将权力逐渐下放到学校,使学校具有相当的办学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绩效责任(问责),从而营造有利于学校自主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学校从实际出发,变革已有的管理体系,优化学校教育资源,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具体的情况来决定资源配置、财政预算、课程设置、教科书的选择、人事决策等方面的改革措施,不断变革,提高学校的环境应对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