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拒绝履行
所谓拒绝履行,是指仓储合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的行为。拒绝履行仓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单方毁约、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将应当交付的仓储物作其他处分等,均可以推定为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如果仓储合同的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仓储合同的义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由于仓储合同属于双方有偿合同,因此,其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①仓储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如果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没有做出履行义务的必要准备,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某公司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储存1万吨煤的仓储合同,但在履行期间截止时,储运公司并未准备好储存1万吨煤的场地。在此情形下,储运公司如果要求该企业交付仓储物,则该企业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仓储合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可基于后履行抗辩权,要求存货人先支付仓储费用,此后自己再履行返还仓储物的义务。③仓储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变化,出现即将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基于该种权利终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某加油站与某储运公司订立一份仓储合同,准备将1000吨汽油储存于该公司的地下油罐中,储存期间一个月,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3天,该公司的地下油罐发生严重渗漏不能使用,更换修理至少需要半个月。此时,由于储运公司丧失了保管1000吨汽油的能力,加油站可基于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储运公司提供担保。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如果抗辩成立,则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反之,则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2)履行不能
所谓履行不能,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履行不能可能由于客观原因而不能履行,如仓储物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也可能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如仓储物在交付保管之前,由于存货人的过错而灭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一般而言,由于前一种原因而导致履行不能,可以免除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应由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3)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的行为,没有履行的部分仍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属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计量上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及合理的在途损耗则不属违约行为,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后才履行合同的行为。在仓储合同中,常见的迟延履行有以下几种情况:保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仓储物;存货人未按时将货物入库;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仓储费用等。迟延履行具有以下特征:①义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②义务人有履行能力。如果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则构成履行不能。③其行为具有违约性,义务人如果已构成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义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5)瑕疵履行
瑕疵又称不适当履行,即未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的行为。在仓储合同中,在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货物的出库等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就属于不适当履行。在发生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作为仓储合同权利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
(2)违约行为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单纯有违约行为而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也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所谓过错,是指违约人不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合同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由于其过错而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仓储合同实务中,当事人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单方过错,即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仓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单方过错只能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②双方过错,即共同过错,指双方当事人对仓储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均有过错;③第三人过错,即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例如,仓储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负责运送仓储物,但却在运送途中将仓储物毁损。
在该种情形下,存货人应首先向仓储人承担仓储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然后再由存货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总之,仓储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即有客观上的违约行为且违约人主观存在过错。另外,两者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3.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形式
(1)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在仓储合同中,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基本根据和标准。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也决定着免责事由和损害赔偿的范围。承担仓储合同违约责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简言之,即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赔偿实际损失原则。除法定违约金外,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的,则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这就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所谓实际损失,是指由于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财产减少、毁损或灭失,间接损失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2)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违约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按照价款或者酬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主要是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即违约金的支付是对双方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两类: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由国家法律或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指仓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完全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所以当事人在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时,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过低则起不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2)损害赔偿
仓储合同损害赔偿是指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其违约时,在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其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最显着的特征为补偿性,在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赔偿金是对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为限度,包括受害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又称实际损失,是指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减少或费用的支出。如仓储合同中仓储物本身的灭失或毁损,为处理后果的检验费、清理费、劳务费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害事态继续扩大的直接费用支出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它包括利润的损失、利息的损失等。尽管违约方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应注意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规定继续履行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利益,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也可以避免违约方为了私利,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来达到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例如,存货人与保管人订有长期储存保管货物的协议,仓储费用以同种货物的一般费用水平为准。后来,第三人愿以更优惠的条件与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但由于保管人库容有限,仓储能力不足,所以违反前一合同的履行的义务,不再接受存货人的仓储物。在此种情形下,存货人不仅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而且还可要求保管人继续履行。当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有条件的,如果受害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违约方已根本没有继续履行的能力,或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就不必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弥补对方遭受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从广义而言,各种违约的责任形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属于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这里所说的补救措施是指狭义上的补救措施,即上述补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如修理、重作、更换等。在仓储合同中,这种补救措施表现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偿付额外支出的保管费、保养费、运杂费等方式。
(3)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由于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由,法律规定违约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在仓储合同中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仓储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过错所造成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另外,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作为义务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才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③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当取得有关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取得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其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影响。
2)因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的性质而免责
货物的储存期间,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挥化、锈蚀等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如易碎、易腐、易污染等,导致的损失或损耗,一般由存货人负责,保管方不承担责任。
3)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免责
在仓储合同的履行中,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受害人过错的程度,可以减少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思考题
1.简述仓储经营的含义。
2.简述仓储合同订立原则。
3.仓储合同应具有哪些条款?
4.仓储合同中保管方有哪些主要权利?
5.简述仓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6.合同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要件?
7.仓储合同违约责任免除责任有哪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