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理解传统家族信任的特殊主义信任结构,我们可以将基于法律制度体系上的信用理解为社会信任,因为这是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而将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理解为私人信任。在交易活动中,社会信任如此重要;如果社会信任程度很低,则交易几乎不可能实现或者要付出很高的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这时,特殊主义的私人信任就是一个具有经济价值的替代或补充性机制,其信心的来源主要是个人关系或对于具体个人特征的知识。因此,一般情况下,构成信任的信心来源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信用和道德规范,社会信用是通过制度立法及其实施形成的信用治理,道德规范则确立了一套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准则,这两者都是通过惩罚(经济的与社会的)和约束力发挥作用。另一部分则是在具体交易中建立于个人特征之上的信心,每个人都会按照他人与自己的关系而进行信任度分类,并在长期关系或交易中动态地记录和进行信任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信任管理是一种几乎本能式的、非正式方式进行的过程。或者说,私人信任是一种建立在个人特征化的信任编码、历史记录和动态的分类管理方式上的过程。因此,所谓“普遍信任”并不是对个人特征不加区分的信任,而是其信任主要是基于社会信任之上的,靠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维系的。这里,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建设是具有很强社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其经济价值部分地在于它节省了个人建立私人信任的成本。而私人信任则是私人产品,不具备规模经济意义。
私人信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最初的私人信任的建立主要是通过自然信任分类和信任传递实现的,自然信任分类是通过一些重要的关系特征来识别,如家族化差序结构与信任的基本对应关系。同时,信任信息也通过声誉、口碑传递下来。这两者都是先天的和经验性的信息,必须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此外,还包括一些与“外人”的首次交易,这之前没有任何记录。具体合作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将作为对具体个人的信任特征数据进入个人信任编码、储存和分类管理系统,这一管理系统将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对个人信任进行动态处理,对特定个人的信任度升级或降级,并作为今后合作行为的基础。
家族主义信任是一种特殊的私人信任原则。这里的信任管理是基于身份特征进行的,血缘的家族关系处于信任的核心层,但显然这一核心层还不足以解决超越家族交易的信任问题,这时,家族信任的原则是在合作演进过程中将参与长期交易的部分成员家族化,这是指在伦理、情感以及回报等原则上施以家族成员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准则。家族化因此是将家族外部的(非家族)成员通过长期关系回报而纳入类似于家族成员的高信任层级。这是一个特殊的信任管理与合作演进过程,是建立于儒家文化价值体系下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组织行为。在中国长期的社会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这一由私人信任体系的发展而成为主导性合作演进制度的安排有着特定的制度文化背景,根本上是与社会信任制度短缺或失灵相互影响、相互加强的结果。同时,不难看出,在家族化信任的内部,信任不仅仅是阻止对局人机会主义的一个工具,而且具有更高的伦理与经济价值。这一价值可以体现在与信任略有不同的一个概念上:忠诚。与普遍信任原则相比,家族或家族化成员之间有着一种忠诚感,对家长式权威(如领袖人物)、组织(如家族企业)或事业的忠诚。
忠诚不仅仅意味着相互信任,同时还内含着认同(价值观、行为准则等)、服从、奉献、效忠等含义。因此,也可以说,家族主义信任是基于忠诚原则上的私人信任。但这种信任体系显然是难以无限扩展的,而是受到建立长期关系合作的成本制约,同时也受到价值认同的限制,价值观的差异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交易者都纳入同一体系之下。因此,家族信任只能存在于小团体内。
马克斯·韦伯比较宗教伦理与儒家文化下的信任差异时就曾指出,在经济领域内,基于宗教伦理上的商业信任是建立在“个人在他的非个人化的职业工作中被证实了的道德素养”的基础上,而华人对个人忠诚的依赖是要在无所不在的不信任中构筑一个特定的信任纽带。进一步来看,在社会信任高度短缺或失灵的情况下,家族信任的忠诚是可以独立于社会的法制与道德体系运行的,因此,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或无政府的信任体系。但这并不是说,家族信任下可以不需要政府。而是,家族信任是一种“原始”的自然信任状态,它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只在特定、群体内发挥“俱乐部产品”的作用。而且,它与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的社会信任可能会产生冲突。原因在于家族信任中对内部人或自己人,“内外有别”而行使“自己人”至上的原则时,对外部人的歧视原则与对内部的“盲目的”忠诚有可能是以牺牲一般性的市场公平原则为代价的。即可能以牺牲外部人利益而满足自己人的利益。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害大多数“外人”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可能导致违法或钻社会的空子,即以公共利益为代价而满足家族内部人的利益。
在中国的传统信用思想中,占重要位置的家族主义或宗族信任,其最大特点是以个人为中心,强调血缘共同体和建立一种亲疏远近的人际关系秩序,人们只对“自己人”讲信尽义,而对于“外人”则“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传统的家族信任只能产生特殊主义的人情式的信用结构。按照特殊主义的行为逻辑,人们对那些自己高度信任的家庭、家族内部成员,或被纳入“差序格局”核心交往圈子的亲属朋友,甚至不需要签订正式契约就能授信,或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信用责任。而对于没有被纳入私人关系网络中的陌生人,则往往很难从内心里产生信任感,自然也就难以形成信用关系,即使签订了正式的契约,往往也会心存戒备,顾虑重重。在此,信用行为的取舍在很大程度取决于行为对象在自己关系网络中的地位,换言之,信用总是与特定对象的人格特征相联系的,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人格化信用。
应当指出,人格化的信用结构,是社会交往关系历史局限性的体现。在对外交往关系受到地域范围极大限制的传统农业社会,人们通常很少能获得熟人社会以外的信息,与外人的关系较为疏远,因而较难形成普遍性的信用结构,这是举世皆然而非中国特有的现象。赛里格曼曾就此指出:“按照亲缘关系组织的具有高度可预测性的传统社会,自然也就具有建立在熟悉和认同相互联系基础上的高度信任。因此,说传统社会是高度信任的社会显然是用词不当。它们更应该是建立在熟悉和相互强化的亲缘义务基础上的高度信任的社会。这种社会可预测度高,但缺少变化。义务、责任和共同性系统是明晰可见的,因此,行为的信任度也是相当高的。这样下去的必然结果是,系统外的任何东西完全是不可知的,因此也是危险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信任和信用结构,也并不是绝对封闭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传统中国也曾发展起了一套泛家族的信任资源,来超越狭隘的血缘亲情信任的局限。泛家族信任的演进机制是:华人在合作互动的历史实践中不断地将与他们有着地缘、业缘、学缘、神缘等联系的外人予以“家人化”,变成“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信任边界在不断扩展着。当然,难以否认的是,泛家族信任的演进机制毕竟是有其局限的,是难以发展出普遍性的信用结构的。“家族信任是一种原始的自然信任状态,它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只在特定的小群体内发挥‘俱乐部产品’的作用,而且,它与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的社会信任可能会产生冲突。原因在于家族信任中对内部人或自己人‘内外有别’而行使‘自己人’至上的原则时,对外部人的歧视原则与对内部的‘盲目的’忠诚有可能是以牺牲一般性的市场公平原则为代价的。即可能是以牺牲外部人的利益而满足自己人的利益。”特殊主义的信用结构既满足了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需求,同时也对信用体系的扩展构成了严重的障碍。特殊主义信用无疑是对现代信用关系扩展的一种障碍,同时也是对普遍主义信用精神的一种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往和交易远超出亲友熟人的范围,更多的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因此市场经济发展更需要的是契约关系和法律意识及其相对应的普遍信用关系。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这种信用文化观念在我国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育。
当市场化的改革激发起人们的物质欲望之后,却缺乏相应的文化观念对之加以约束,这不能不说是当前信用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
(二)泛家族主义信任对浙江信用制度变迁的影响
浙江信用制度变迁是以企业信用为特色,其过程与民营企业发展进程相一致。浙江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在全国首屈一指,而且这些民营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家族企业,从万向集团、飞跃集团等大型民营企业到近15万家小型个私企业,其组织、管理方式大都具有典型的家族制管理特点。浙江省私营企业的成长轨迹,明显地带有家庭文化的印记。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浙江尤其是温州台州的多数私营企业是在家庭工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仔细研究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这些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依赖亲情熟识关系而创建起来的,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家庭信任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在这种以典型的泛家族主义文化为基础的人伦信用的影响下,浙江家族企业虽然经历了艰难坎坷,但始终顽强地寻找着生存与发展的机遇,并表现出骄人的业绩。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营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家族信任的支持。浙江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不仅资本有限,而且技术、管理、信息等资源极度匮乏,同时,企业的社会环境也不尽人意。由于中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规则、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确立和深入人心,社会信任机制缺乏,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由于社会处在转型期还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符合市场经济的义利观还没有普遍形成。因此,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是相当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内部资源尤其是家族信任资源可以弥补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风险。
福山认为,企业的发展要依靠三种资本:经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人们在一个组织中为了共同的目的去合作的能力,是指社会或社会特定群体的成员之间的信任普及程度。社会资本的重要性说明了信任在经济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中的作用。家族信任是企业创业需要的低成本的组织资源,中国传统的浓厚的家族伦理和家族信任,可以使家族成员为了家族利益自觉服从企业权威,相互依赖,团结合作,共同奋斗,使企业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可以减少企业交易的讨价还价和信息搜寻成本,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家族内的利他主义使家族成员在企业资金困难时不计报酬、尽其所能共渡难关等。总之,家族信任是家族企业创业的重要资源,家族成员之间的忠诚关系作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资源进入企业,家族伦理约束简化了企业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减少了企业的监督成本和代理成本,从而使企业能够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
泛家族主义信任对浙江民营企业的影响首先表现在民营企业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许多民营企业都是依赖亲情熟识关系创立和发展起来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企业创建之初不得不依赖亲朋好友。在社会资本普遍匮乏的情况下,我国私营企业的起步在很大程度上是家族主义及其泛化的结果。据张其仔(1997)推算,1992年中国私营企业中以亲缘或准亲缘网络为基础的企业数约占71.2%至78.68%。换句话说,这些企业在创办初期都是依靠亲戚之间的合作,都利用了血缘、亲缘、地缘的家族关系。尤其是那些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创建的私营企业,既面临着制度的羁绊,也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匮乏。“圈外人”因为害怕承担制度性风险而根本不敢与私营企业主合作,更不愿向私营企业主出借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圈里人” 才可能伸出援助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