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之,在这种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之下,变迁个体的心理维度具有高度的路径依赖性,这决定了整体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性。不仅如此,制度的创新也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因为创新的发生来源于“新观念、新计划和新行为方式的出现,而后三者显然是路径依赖的;只是因为信息的不完全和过程理性影响才使得相当程度的自由意志得以显现”。瑞哲罗在考察个体行为和思维的路径依赖特性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西蒙的个体有限理性观点首次被用来解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性,(由个体心理维度暗含的)信息的不对称性被放置到引人注目的高度,从而确实为路径依赖理论找到了一个坚实的微观基础。
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超越了传统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理论,它将着眼点放在演变过程中,强调历史的作用,从而使其与新古典主义的静态分析模式和简单的成本-收益计算方法区分开来。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强烈地揭示了制度变革方式选择的不同将导致经济发展长期轨迹差异的问题,一个社会的社会经济演进方向是转向或保持不断繁荣的轨道,还是长期在经济贫困的圈子里徘徊,其制度变迁的选择方式将起主要作用。
(二)路径依赖对信用制度变迁的影响
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诺思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讲演中指出,正是文化(认知模式和意识形态)导致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产权虽是分工演进的原动力,但它是由政治结构及意识形态所决定的,意识形态则是导致制度变迁路径差异的根本原因。
青木昌彦认为,制度虽然不是任意设计或随意执行的产物,但却是人力所为。制度分岔一旦发生,即使两国随后面临同一技术和市场环境,它们整体性制度安排仍可能会相去甚远,其结果取决于各自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这就是“路径依赖”。制度进化的方式根据初始状态的不同而出现差异,一旦采取了某种进化方式,就很难再过渡到其他方式,这是制度进化惯性使然。在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制度变迁中,制约中国信用制度变迁的历史遗产是强烈的血缘、宗法信任,制度变迁所面临的这种历史遗产决定了变迁的路径选择。
1999年经济学家格雷夫出版了《热那亚与马格里布商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书中对11-12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群体内部的文化信念之差异影响合约实施机制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历史的、比较的和博弈论的理论分析,从中得出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洞见。
在历史上,马格里布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它处在北非,在公元7世纪左右,曾有过“马格里布”国家。热那亚则是拉丁世界的一部分,在历史上曾是后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城邦国。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11世纪和12世纪,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面临同样的贸易环境,运用同样的航海和陆地交通技术,并差不多进行同类商品的贸易。唯一不同的是,马格里布人拥有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他们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内部进行商业和贸易活动;而热那亚商人则有着从古希腊到罗马帝国时代传承下来的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边的不同社会和族群中进行贸易活动。
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维度源于跨文化管理大师霍夫斯泰德的国家文化分析框架,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反映了人们对其他集团的相对独立程度。在集体主义社会中,每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与社会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伦理维系的,因而,信任多发生在家族、姻亲和熟人之间,而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的协定的实施则主要是通过习俗、惯例这些非正式的社会制度来进行。可见,这是一个有着特殊主义信任关系的社会。在以个人主义为基因的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交易和其他社会交往会发生在不同社会族群和社会阶层之间,而个人的社会地位又往往随着人们交往与交易半径的扩展而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发生变化。在个人主义的社会中,合约的实施主要通过一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包括法院)来进行。可见,这是一个有着普遍主义信任关系的社会。
那么,这两个类型的社会和典型的社会博弈角色的博弈结果导致了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化过程,演进出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并导致了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后果呢?研究表明,由于不同的文化信念,这两个贸易群体在解决他们所共同面临的“单方囚犯困境”上采取了不同的策略选择,也就因而构造出了不同的商业组织网络形式、不同的社会结构和不同的信用制度安排,并导致了不同经济后果,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社会信任结构对制度型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一,在个人主义社会中,法制信任占据主导地位,信任的建立更多地依赖制度因素和监控机制。有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人不大有对当地代理商过去是否有欺诈行为的顾虑,会建立这种跨经济、跨地区、跨族群甚至跨邦国的经销代理关系。相反,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则会使跨经济、跨地区、跨社会和跨民族的经销代理关系很难建立起来。由于建立跨经济的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比在一个经济内部建立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要高,所以在集体主义文化观念支配下的经济体系从整体上是一个内向型的封闭经济。相反,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之间建立跨经济的代理关系就不必有集体主义经济之间的那种阻隔,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更有可能导致一个外向型的开放经济。
第二,在集体主义社会中,关系信任占据主导地位,信任的建立更有可能基于非正式的约束机制(如传统、舆论、惯例)。人际关系的个人化、熟人化和不能抽象化,使集体主义社会内部人们交往与交易的半径大大缩小,从而无力拓展出哈耶克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来,由于人们对习俗的自我恪守和非正式的惯例约束就足以维系这种离散的、分隔的、具有水平社会分层结构且经济和贸易交往半径很小的社会的运作,也就没有必要产生出正式约束机制和作为第三者的实施机构(立法与司法系统)的要求,从而社会也无法向正式法律规则体系的调节规制过渡与转化。这也说明,这种集体主义社会有着保持和维系习俗与惯例经济的巨大张力。相反,在一种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社会的经济结构更有可能是垂直的和整合的,并且有人际间的低水平的信息传递交流,也缺乏集体惩戒的实施机制。在这样一种个人主义社会中,非正式约束对人们的约束程度较低。这种个人主义的文化基因就要求社会生发出一定的正式法律框架来规约人们的行为,来协调和解决商人和商人以及商人和代理之间的经济纠纷。结果,这种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往往会导致一个正式的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形成与建立。个人主义的社会更注重诉诸于正式法律制度框架来规约和规范人们的交易、交往和交换活动,从而生发出一个整合的制度化社会来。
我们可以进一步联想到,十一二世纪的那种马格里布社会内部的博弈制度安排恰恰映照出以儒家伦理为基因的东方社会前现代的历史进程;而同一时期的以个人主义文化为基因的热那亚社会又恰似为近现代西方世界的兴起播下了制度的“种子”。毋庸置疑,以普遍主义的信任关系为背景的社会中,正式信用制度即契约信用是容易生成和进一步向前演进的;而以特殊主义的信任关系为背景的社会中,非正式信用制度即人伦信用是根深蒂固的,并限制了其向契约信用演进。因而,社会信任文化和结构决定着信用制度变迁的路径。不同的社会信任关系形式决定了不同的信用制度演进方向,即特殊主义的社会信任关系将社会长期禁锢在人伦信用状态,并很难进入契约信用的演进路径;普遍主义的社会信任关系会导致契约信用的生成、发展。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社会信任构成了信用制度演进的客观环境。一定的社会、国家、地区,有着其自身特定的文化传统,是经过多年历史的积累而演化成的一整套人们生活的行为规范,这就决定了要使人们在交易中恪守信用需要有与他们特定的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二、对人伦信用的路径依赖:信用制度变迁的障碍
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包括浙江人在内的中国人的传统信任,是建立在亲缘和准亲缘式个人关系上面的,是一种凭借血缘共同体的家族关系和宗族纽带而形成和维系的特殊信任。这种特殊主义信任模式也像普遍主义信任模式一样,具有一种重要的社会功能,即可以使人们的行为具备更大的确定性,并在社会互动网络中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亲缘关系及其扩展形式如朋友、师生、邻里、熟人等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多线的、具有持久特征的社会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律或明确的规章制度建立的,相互之间的信任也主要不是通过法律来保证,而是通过习惯或传统得以确定和保证的”。
这种通过习惯或传统得以确定和保证的、建立在亲缘或亲缘式个人关系基础上的特殊主义信任模式,无疑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社会功能,它给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方式打上了深刻的烙印。这在以民营经济和家族企业发展为特色的浙江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泛家族主义信任:中国传统特殊主义的社会信任结构
在不少文献中,中国被归类为低信任度社会。但如果观察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就不难发现,中国的信任结构是不能简单地用低信任度来描述的。
因为,在家族或延伸的合作团体中存在着极高的信任。社会学家T·帕森斯和E·希尔斯将人际关系模式分为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两种。按照他们的定义,所谓特殊主义是指根据行为者与对象的特殊关系而认定对象及其行为的价值高低,而普遍主义则是对对象行为价值高低的认定,独立于行为者与对象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而坚持效率、利润和机会均等的原则。中国传统的信用结构有着不同于近代西方社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它是建立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关系网络基础上的人格化的信用,而没有发展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信用模式。相比于西方的普遍信任原则,中国是内外有别的特殊主义信任。中国文化下信任结构的特殊性在于中国特定的家族主义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或者说,特殊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与家族主义相关联的。对于家族或家族化成员(自己人)表现出极高的信任,而对于非家族(化)成员(外人)则呈现出很低的信任或不信任。这种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之上的特殊主义信任我们称之为家族主义信任。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特殊信任原则。“考虑到关系在中国社会中独一无二的重要性,可以认为,关系运作可能是中国人建立信任的主要机制。”
以家族信任为核心的特殊主义的信任结构,实质上就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着名的“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的表现。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中国人的社会关系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个个私人关系所构成的网络”。在这张人际关系之网中,每一个人都是“以自己为中心,推出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就像石子投入水中形成的波纹,越推越远,越推越薄,从而形成了以个人为圆心的由亲而疏、自近及远向外推及的“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越是靠近这个同心圆的中心的,越是同个人利益有紧密的联系,也是个人加倍重视的。离这个同心圆的圆心较远的,自然同个人利益也相对疏远,关系也较为稀薄、疏松,必要时为了更紧密的关系可以让这种关系做出牺牲。如果某一社会对象没有被纳入私人关系的网络,便是同个人无关的,也是无法信任的。
所谓伦理就是这种“差序格局”的规范秩序。每个社会个体都从私人的关系网络中获得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并按这种地位和身份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差序格局”决定了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里对同一个人,或者在同一个场合里对不同人的关系和态度是不一样的,离他越近的越亲,离他越远的越疏,越向外推,信任度是呈递减的,因此它是特殊主义取向的。这种特殊主义的信任结构,使信任资源往往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人们只信任与自己亲近的“自己人”也就是自己圈内的人,一旦超出自己人的圈子与“外人”打交道做交易时,信任感便会削弱甚至不存在,因而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正是由于中国的伦理建立在“差序格局”上,因而每个人的信用态度取决于行为对象在他个人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同样一个人,在一个陌生的,即没有被纳入他的私人关系网络中的社会,可能缺乏起码的公德;但在他最核心的生活圈子内他的道德品行却可能受到人们的高度称赞。在“差序格局”的行为规范的作用下,传统中国人在家和家族,甚至村落的熟人世界形成了很强的信用关系,但同时却对共同体以外的成员抱有很深切的戒备甚至不信任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