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过程的展开,信用制度也面临着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的转变。信用制度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信用制度。熊彼特指出:“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历程中,人类社会的生活秩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必然地对传统的社会信用结构提出深刻的挑战。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是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型历程中所引起的深刻的信用制度变迁。不同的国家社会结构转型的历程及其所引起的社会阵痛各不相同,社会信用制度所经历的演变历程也各不相同。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没有所谓的市场信用问题;而我国市场制度变迁又具有政府主导的特征,这一切决定了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变迁无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变迁。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由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的制度变迁,是我国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所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
一、信用制度的历史演变
信用关系伴随着人类社会生活变迁的整个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生活出现分工和交换伊始,信用关系也就随之出现了,分工深化和交易秩序扩展的历史,也就是信用关系的发展史。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相互合作、相互交换,这就产生了相互信任的要求,产生了信用的社会需要。社会分工越细致,交易(包括交换、交往等)活动越频繁,对信用的需求就越强烈。可以说,信用就是随着分工的深化和交往范围的扩大而不断发展的。德国旧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布鲁诺·希尔布兰德(Bruno Hildbrand)曾从交易媒介演变的角度将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即以物物交换为主的自然经济时期、以货币为媒介交换的货币经济时期和以信用为媒介交换的信用经济时期。相应地,我们也可以将信用制度形成和变迁的过程粗略地分为下面几个阶段来考察。
(一)自然经济时期的信用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经济形态表现为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明确,人们从事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自给自足是其基本特征。经济主体之间偶有相互交换剩余产品的需要,但其交换的范围和规模都十分狭小,呈偶然性和分散性的特点。
相应地,这一时期的信用还处于道德信用与经济信用不分的阶段。
人类最初产生的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信用。在旧石器时代,人们的生存能力很低,为了共同抵御变幻莫测的自然界的影响,人们以小群落的方式生活着,逐渐形成了一定的风俗、道德和文化。在私有制和商品交换产生之前,非商品形式的交换就已经出现了。这种由人们之间亲缘、地缘关系所决定的、包含在公道和友谊之中的信任,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信用,是人们经济利益关系得以维持的基础。如马歇尔所分析的:“物品的交换,在个人所有权远没有和家庭、村庄或部落所有权明显地划分开来之前,就已开始。把东西给与别人,别人收到后给以报酬;一个人帮助另一个人,其条件是过一个时期将会得到等价的东西。但衡量收受的确定数量的观念,无论是关于在一项交易中完成的交换,还是以劳动或物品的形式来偿还过去的帮助(用现代的话来讲,即是‘信用’支付),都是逐渐形成的。”早期的信用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朴素伦理要求,即人与人在合作、交往中要对他人诚实守信进而建立起彼此信任。在人类最初的劳动合作中,存在过关于约定与守约的最基本的规则,若没有这些规则,任何社会群体都不能产生对其劳动合作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正如《礼记·礼运》所记载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这样,“诚实守信”、“相互信任”就成了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这实质上就是信用范畴的最初含义,也表明了信用制度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两次社会大分工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以及私有制的产生。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是信用制度产生的基础。商品交换表现为物与物的交换,但实际上是对财产权利的交换,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借贷也同样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无论是商品交换还是借贷基础只有一个,即双方必须相信他们进行的交易是公平而安全的,相信对方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是认同与尊重的。这种来自于相互间长期的接触、合作与了解,出现在具有一定血缘或地缘关系的部落中间的、作为商品交换或借贷前提的相互间的信任,就是信用制度的萌芽,尽管它还只是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制度。
在经济信用方面,这一时期的信用主要是指以赊销、借贷为主的民间信用活动。人类最初的交易形式,是以物易物的实物交易。从理论上讲,即使最简单的面对面的实物交易,也潜在地包含着某种信用关系,也需要一定的建立在道德、习俗传统之上的社会支撑条件。从历史上看,人类最早的信用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是伴随着交易活动而产生的。人们满足自身的需要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直接从自然界取得,一个是从他人或者社会取得。前者需要进行生产活动;后者需要以前者为基础,用生产劳动的剩余到社会上交换。最早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原始部落之间。由于自然环境和技术水平的不同,导致产品的品种和收获数量不同,部落之间需要对方产品的时候,就会发生交易。随着生产的发展,原始社会末期,逐渐产生了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商品交易出现了。在商品交易的初期,交易主要采用物物交换的形式,经济主体之间交换剩余产品凭借的是对对方及其产品有用性的信任。这时候,一方面产品种类比较单一,另一方面分工尚不完全,人们对产品的生产工序、品质鉴定、价格估算的信息比较熟悉。因此,由于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信用交易现象的出现是偶然和分散的,不存在自觉的信用行为,信用及信用资产都极其原始和朴素。此时的信用制度是原始和简单的,基本上处于非正式的道德和习惯约束阶段,交易主体之间的失信行为比较少。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扩大,加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瓦解和私有制的产生。
原来属于原始共同体的共有财产,逐渐成为各个家庭的私有财产。于是,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开始扩大。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不同的财产所有者,信用作为一种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借贷活动,具备了产权基础。借贷方把自己的财产让渡给借方,要求借方按期加成归还,这样有债信用也就产生了。
最早的民间信用不管是实物借贷、货币借贷还是日常劳动的互相帮助,都带有人情式交易的特征。它大都是发生在一个“熟人”的圈子内,交易者之间多为亲人朋友关系,交易不是一次性的而是经常性的行为,可以大致地将其看作是一种重复博弈。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如来而不往或不知回报、提供次品等,会很快地在这个有限的圈子中为所有人知晓,从而使得失信者失去今后交易或交往的机会。人们彼此信任,一次交往或交易中不等价的差额会被自动地记在心中成为“人情储蓄”留得日后补偿。交换过程基本是在所谓“心照不宣”的信任下进行,这种信任来自相互间长期的接触、合作与了解或亲缘关系,没有政府、没有正式规则,买卖双方合约的履行完全是在“礼尚往来”等习俗规范的影响下进行。这种简单的信用关系是建立在对交易对方信任的基础上,是一种典型的“特殊主义”的信任结构,即凭借与行为者的特殊关系或对象的某种特性而认定对象的价值至上性进而建立信任。在这里,人们发生物质(如实物借贷)或非物质(如人情)交易往往都有信用可言,但其“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规矩的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这种人格化、人情化的信用行为在传统社会较容易产生,但它不具有扩展能力,因为这种信任只能发生在熟悉的特殊对象上,而对陌生人就很难给予同样的信任。这决定了特殊主义的信任只能导致信用的有限性、个别性和特殊性,不能成为普遍的交易准则。在这样的经济形态下,不存在自觉的信用行为,也不存在正式的信用制度规则和组织。
因此,在自然经济时期,由于建立在不发达的分工和交易基础之上,信用主要是以传统、习俗、禁忌等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存在的。信用习俗在社会中代代相传,潜移默化地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影响,进而积淀为群体的信用意识。群体中的人们自然而然地在生活中遵循它,运用它作为评价人与事的标准,但并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这样,信用就成为社会的一种潜意识或集体无意识。从历史的角度看,非正式制度形态的信用是较低层次的信用形态,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但却构成了人类信用历史长河的源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形态的演变,人们逐步明确意识到信用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并用系统的理论加以阐述或用契约、法律等加以保障,从而使之显性化、规范化、契约化,演化出正式信用制度。
(二)货币经济时期的信用制度
随着生产和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品交换的数量和范围规模不断扩大,必然要求打破物物交换在时间、空间、数量和供需对象上的束缚。自然经济时期直接的物物交换已不能满足需要,货币逐步登上了人类历史的舞台,并成为被普遍接受的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当物物交换的低效使人们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普遍接受的物品作为交易媒介时,货币应运而生。货币的出现,克服了早期交易技术性障碍和制度性障碍,进一步扩展了交易的范围和规模,使物物交换发展成为商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充当了交换的媒介,原来交换中对人和物的特殊信任被对货币的一般信任所取代,原来的直接物物交换转变为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易。交换关系简单化了,但交换背后的信用关系却进一步深化,信用过渡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货币信用阶段,出现了种种新的信用行为和信用方式。
从信用的角度来看,货币的实质就是信用的符号或物化形式,发挥着一种信用介质的作用。布罗代尔指出:“金属货币、补充货币和信贷工具在性质上是否真有绝对的差别?一开始就区分这三种货币,这是正常的;但是在这以后难道不应该使它们彼此接近,甚而相互混淆吗?如果可以说一切都是货币,反过来也可以说一切都是信贷,都是许诺或按期付款。”熊彼特也指出:
从货币的历史起源来说,虽然“在许许多多情况下,人们确实可以看到,一些商品由于特别好卖而被当作交换的媒介,但货币的性质或逻辑却与其材料的商品性质毫无关系”,“信用是货币的创造者”。马克思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探讨了货币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他认为货币之所以能够充当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取决于人们对货币能买到某种使用价值能力的信任,取决于货币所代表的信用。货币是一种信用形式。“商品--货币--商品”的交换,实际上是借助于货币形式的信用交换。在马克思看来,货币一旦充当了支付手段,“这就为发展不同形式的信用制度和信用货币形成了自然的基础”。
德国当代社会学家卢曼明确将货币视为一种信任系统(也称系统信任或社会信任,与人格信任相对应),认为信任和语言等一样可以起到简化人类社会行为的作用。他说:“交流是可以依赖的吗?简化复杂可信吗?我们用货币、真理与合法的政治权力来澄清这些问题。靠着货币作手段,全部经济系统的一个横截面将其复杂性交给了个人。这里必须有一个假设,为了这一机制的运转,货币本身需享有信任。个人必须能在这一基础上工作,即当他手里持有货币象征时,他真的占有了它所许诺的可能性,这样他可以满怀信心地做出延迟最终使用的决定,可以享受或最好地使用这一抽象形式所代表的复杂的可能性。这一系统信任是在使用货币的不断确认中自动建立的。它需要不断地反馈而不是特殊和固定的保证,因此,它要比在任何时间中在新的不同的人中获得信任容易得多。靠着将人格信任变成系统信任,个人的学习过程变得容易了。”
由此可见,货币作为一种信用机制和载体,能够使交易双方相互迅速取得信任。在物物交换的条件下,交易双方要相互了解、信任不仅需要很长时间,而且费用高昂。货币出现后双方可以不需要这样做。货币是一种能使交易双方相互迅速信任的信用机制。货币的介入使交易形态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它使得交易得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许多限制,具有了普遍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