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企业信用登记与评估制度、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以及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在现代社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信用活动非常活跃,信用活动的内容日新月异,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企业的信用制度也成为现代信用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信用制度。政府信用制度是指为约束政府及其代理人的信用行为而建立的一套规范体系。政府作为国家的公共机构,其信用在社会信用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而且也是政府本身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来源。因此,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不仅要倡导和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更要加强自身信用制度的建设,包括权力制衡与监督制度、民主选举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行政人事制度以及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二是非正式信用制度。非正式信用制度是指与信用相关的道德风俗、意识形态、价值观等非正式约束。非正式信用制度不同于法律、条例等正式约束,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无明确的条文及强制力量而是通过舆论、集体价值取向、道德评判等方式来规范信用活动。在人类漫长的经济发展史上,在正式规则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主要是靠观念、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来维持的。非正式信用制度是一个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的信用文化传统和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传统道德伦理(如诚实信用)、价值观念(如契约观念)、风俗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
非正式信用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首先,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信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通过伦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信用制度相容,相容性越高,失信行为就越少。道德的本质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任何制度都只有获得人们内心的认同才能发挥作用。着名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指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正、正义等方面有良好的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如果市场主体是不讲道德的,交易双方就不能互相产生信任,“缺乏对另一方遵守规则的信任,双方缺乏对遵守规则的准备,如果通过违背规则,能够获得短期利益就会引起生产方经济上不必要的费用及法律监督和对不履行合同制裁的费用”。
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越高,社会的交易成本就越低;反之亦然。其次,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信用制度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无法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样性,无法完全容纳市场经济社会利益要求的多样性和利益结果的复杂性,仅靠正式规则难以形成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力和聚合力。因此,人们长期演化形成的,是内在的、隐性的但又是人们自然遵守的习俗、交易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信用制度就成为不可或缺的。再次,道德调节是市场交易活动中成本最低的一种调节方式,其运行成本远低于法律调节。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总是有效率边界的,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市场行为不可能都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节,有些市场行为通过正式制度规范既无必要,也不经济。因此,非正式信用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现代社会,人们从事信用活动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非正式信用规则来约束。像美国这样法律制度很健全的国家,很多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制度安排进行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并非都借助法律的裁决。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制度则更为普遍。正如诺思所言,自由市场秩序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的道德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因而,市场经济的确立,既离不开完备的正式信用制度,也离不开有效的非正式信用制度,二者共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准则。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形成完备的信用制度,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当然,与正式的信用规则相比,非正式信用制度也有不足之处。首先,非正式信用制度不具有强制规范力量。非正式信用制度与正式信用制度不同,它并无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来强制保证其执行,它起作用的方式只是为信用制度提供一个合法性的基础,对非正式信用制度的违反只是同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道德”“信誉”“观念”等道德观念相冲突。因此,非正式制度是自我实施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从其变革速度来看,正式规则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规则由于其内在的传统惯性和历史积淀,其变革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再次,正式的信用规则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信用规则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从而大大降低正式规则创新和变迁的成本,但非正式信用制度的可移植性就要差得多。
第三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也称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以社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为核心并综合各种力量以保证社会信用秩序的治理机制,是现代社会综合性的信用制度安排。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由信用制度规范体系、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信用工具体系和信用教育与研究等因素构成。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亦称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实质是信用的第三方实施机制,即以信用立法为支撑、以信用中介机构为核心的信用强制实施机制,它通过减少市场参与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的信用秩序。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传播机制,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将有效抑制交易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总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可以通过法律惩罚和信用信息的传播,建立起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其中征信数据公开制度、联合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信用监管制度是构建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环节。
(三)信用制度的功能
信用制度产生于商品交换,是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有完善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的完善是现代市场经济成熟和发达的标志,也是统一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保证。社会一旦建立了适应于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就会转化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稳定和顺利运行的制度保障,从而使信用制度反过来成为对各类经济主体的外在约束。信用制度有利于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促进市场交易秩序的形成,从而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要求扩大信用活动范围和确立更高标准的信用活动准则。信用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框架,使人的行为变得可预见,由此协调人们的各种行为,建立起信任关系,并减少信息收集的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具体来讲,信用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信用制度对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是由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而构成。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主体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是具有限理性的,并且天然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即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一旦有可能就会试图破坏规则、钻空子、投机取巧,这就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人的行为之所以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除了人的自私本能外,客观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也是重要的因素。
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所有信息,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也不一样。掌握信息多的一方处于有利地位,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投机取巧,欺骗缺乏信息的一方,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机会。由于交易行为所具有的机会主义倾向,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欺骗对方以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在信息经济学中,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一种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在交易发生之前,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条件下,对不利自己的信息进行隐藏,即隐藏知识,这种现象称为“逆向选择”,亦称“签约前机会主义”。在交易发生之后,一方可以利用对方不了解签约后的信息,采取“不尽力”或“偷懒”
的行为,即隐藏行动给对方带来损失。这种现象称为“道德风险”,亦称“签约后机会主义”。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一样,都会影响人们的正常交易活动,使市场处于无序的混乱之中。从根本上讲,“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不仅受交易者信用程度的影响,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信用制度是否完善。要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就必须制定一系列交易规则。信用制度就是减少人类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约束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的制度安排之一。由于信用是经济主体在长期市场博弈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和行为规则,当这种制度为市场交易所需求和强调时,就会内化为一种市场交易的秩序。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据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就要依靠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规则。市场交易活动一般都是在隐含或明确的信用合同基础之上展开的,这种信用关系一旦成立,市场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被这种交易秩序和信用制度所规范和约束,从而保持了市场的某种秩序性。同时,信用制度可以通过信用信息传播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大失信成本,从而预防和减少信用风险。因而,信用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完善的信用制度下,即使没有信用、没有道德的人也会由于制度的约束而遵守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