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基本内容,学习本章重点掌握供用电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效力,明确供电人与用电人的义务。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相应价金的合同。提供电、水、气、热力的一方为供应人,利用电、水、气、热力的一方为利用人。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应属买卖合同类型,但由于此类合同标的物的种类特殊,且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具有特别作用,因此,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规定。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对该类合同同样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主要对供电合同作了规定;对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一)公用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资源。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供应人一般不能拒绝利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的要求,除非这种供应对供应人来说代价过分高昂,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等。
(二)公益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这类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获利,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供应人往往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三)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间内持续、不间断的提供,使用人则按期付款。
(四)格式性
由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公用性、公益性特征,供应人不可能与每一个利用人进行协商,分别订立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非格式合同则适用于少数供用方式特殊的用户。采格式合同订立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不能迫使利用人接受不平等的条款。
第二节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主要有以下条款:
(一)供电的方式、质量、间
供电的方式,即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主要有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以及委托转供电等。
供电的质量,即供电电压和供电功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
供电的间,即使用电力的起止间。目前我国电力资源有限,为保证合理用电,供电人应与用电人商定用电间。
(二)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
1.用电容量,即用电人耗电的总功率上限。
2.用电地址,即用电设备、设施、电器所在地址。
3.用电性质,即使用电力的目的。属于工业用电还是农业用电,是生活用电还是生产用电。用电性质往往决定用电的容量、间、质量等。
4.用电计量方式,即计算用电量的方法。一般用“度”(千瓦)表示。
(三)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电价是国家统一确定的电力的价格。电费是用电方按照用电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供电方支付的费用。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
(四)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供电人与用电人都有责任维护供用电设施。一般来说,公用供电设施由供电人负责维护;受电设施和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负责维护。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一)供电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必须及、安全、合格的供电。在合同成立后,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
2.中断供电的通知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通知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的做法一般是在报纸或电视等媒体刊登通告。通知必须在停电前的合理期限内为之。
3.及抢修
因不可抗力、人为破坏及其他偶然事件的出现,导致电力无法正常供应,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抢修。未及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供电人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导致用电人用电不达标补充供给一定量电力的义务;在用电人交纳电费,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详细情况凭证或记录的义务等。
(二)用电人的义务
1.支付电费
供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供电人支付电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在用电人补交电费及其迟延利息、支付违约金之后,重新供电。
2.安全用电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负荷、超指标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并网等。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义务的行为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相应价金的合同,具有公用性、公益性、持续性、格式性特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买卖类型的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对该类合同同样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供用电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供电人的义务主要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中断供电的通知、及抢修。供电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电人的义务是:支付电费和安全用电。用电人不按约定支付电费的,须承担违约责任;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义务给供电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思考与训练
1.什么是供用电合同?
2.简述供电人的义务及责任。
3.简述用电人的义务及责任。
2000年3月5日下午2点,某县县城一供电线路被雷电击中,导致县城大面积停电。由于电力公司线路班工人全部下乡作业,第二天上午受损线路才被全部修复,此次停电造成县化工厂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县化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力公司,要求电力公司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问: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推荐读物
1.荣成:《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大众用电》2003年第11期。
2.胡康生:《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