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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赠与合同(1)

【本章要点】学习本章重点了解赠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熟悉赠与合同效力的内容,掌握赠与合同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的情形以及撤销权行使的要求,明确赠与合同解除的情形,并了解各类特种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不仅有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而且还须受赠人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

赠与的财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无体物,或者是将来取得的财产。赠与的财产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且是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物是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转移;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则依其转移方式转移。

赠与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最显着的特征。赠与人按约定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无须支付对价。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须承担将赠与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不享有要求支付价款的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与赠与人给予赠与物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的观点不一致,各国立法规定也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则规定为诺成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起成立。

4.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对赠与合同的形式,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将其规定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形式。但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赠与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赠与合同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

这是根据赠与合同有无特殊情形的分类。一般赠与,又称单纯赠与,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权利义务没有特别约定的赠与合同。特殊赠与,指具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包括附义务的赠与、混合赠与、捐赠及死因赠与等类型。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为一般赠与,第2款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均为特种赠与。

区分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规则的不同。例如,一般赠与的赠与人通常无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特种赠与则在一定程度内负瑕疵担保责任。一般赠与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死因赠与则在赠与人死亡生效。

(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不具社会公益性质、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这是根据赠与的目的是否为了社会公益和履行道德义务作的分类。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保等公益事业所为的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无法律上的义务,但出于道德上的要求而为的赠与。例如,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之间,相互给予经济上的资助;养子女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亲生父母赠与一定的财物等。

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对具社会公益性质、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而对具社会公益性质、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必须依据已生效的赠与合同交付赠与物。

(三)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间的不同,赠与合同可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现实赠与,又称即赠与,是合同成立,赠与人随即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非现实赠与,是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例如,甲答应在旅行回来后赠与乙一架照相机,这就是赠与合同先成立后履行。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现实赠与在合同成立,赠与物当即交付,故赠与合同多采口头形式。而非现实赠与,赠与物是在合同成立后才交付给受赠人,当事人宜采书面形式,作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凭证。

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赠与人的义务

(一)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将赠与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赠人,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物为不动产,赠与人还须协助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因此在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故赠与人不会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无权请求其履行合同。对于特种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在一般情况下,因赠与人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这一情形使赠与人无法交付赠与物,赠与人才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赠与物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在性质上仍属于单务合同,但受赠人并非纯粹无偿的从赠与人处获得赠与物,而是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有偿合同,故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的损失应该是赠与财产之外的损失,赠与人应当赔偿受赠人的损失。但对于赠与财产本身的损失,赠与人可不予赔偿。

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赠人有权无偿取得赠与物,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如果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可适用合同法总则有关合同终止的规定,清偿、混同等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均可成为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此外,赠与合同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行为。《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任意”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所谓的“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对于动产而言,是赠与人尚未交付该动产;对于不动产而言,是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不动产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移转登记的,赠与合同仍可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事由,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依法撤销赠与合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属于何种类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交付或登记,撤销权人均可撤销赠与合同。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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