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依靠具有等级色彩的“礼”来维持的社会,“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行礼依贵贱、尊卑、长幼而界分。所以荀子说:“故人之所以为人者……以其有辨也……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荀子·非相篇》)“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上》)“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篇》)到董仲舒时更明确提出,礼乃“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九《奉本》)。社会关系依礼而定。贵有贵之礼,贱有贱之礼,尊有尊之礼,卑有卑之礼,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每个人必须按着自己的社会地位去抉择相应之礼仪,合乎者为守礼,否则便是非礼。春秋时期,超越礼仪的现象甚多,因而社会便处于动荡不定之中,汉儒从春秋历史的反面总结出守礼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致力于修礼当是统治者的为政之首务。
用礼的标准来衡量社会中的人众,自然要求社会地位高者享受较高的经济地位,从四民阶层的序列而言,士、农、工、商的顺序就意味着农必须处于较工、商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但春秋战国以来,商人兼并农人的现象却很严重,商人不耕作却可以衣锦绣、食粱肉,这很容易引起自认为优越于商人的农人的弃农而业贾。这对政府的赋税、社会的稳定都是不利的,因而不能不引起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竭力从法律上“尊农人,抑商人”。
在董仲舒眼里,汉代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是“兼并”问题,是超越“礼”而敛财敛名的行为的盛行。譬如作为一个平民百姓,必须是只具有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资料的人,相对于其身份而言,“甚贫”或“甚富”都不好,因为“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阮元:《十三经注疏》卷一二《侈靡》,中华书局1980年版)。《礼记》卷五〇《坊记》他说:“小人贫斯约,富斯骄。约斯盗,骄斯乱。”而作为一个食禄之家而言,必须“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蓄产人徒有数,舟车甲器有禁。生有轩冕、服位、贵禄、田宅之分,死有棺椁、绞衾、塘袭之度。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春秋繁露义证》卷七《服制》)。显然,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用财之度与处世之尺,即“礼”。遵循这个尺度就是守礼,否则在经济上就表现为“兼并”。从这个意义上说,并非拥有土地多者就全来自兼并,只要他拥有的土地超过了其身份应拥有的份额,他就属于兼并者,就应该被抑制。因此,抑兼并实际上并不是搞绝对的平均主义,而应该是有等级的平均主义。
自汉以后,依礼而消费也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一旦出现背离礼义而超额消费则被人们斥为奢侈,反之则被认为是俭啬。
应该说,礼义观念在明清时人那里还是被普遍信奉的,如河南封丘县志中提到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仪式应该遵循礼义尺度,“其丧婚以礼,约不至陋,丰不及靡……贫富不相耀,强弱不相侵,灾患相恤”(康熙《封丘县(孟)续志》卷三《风俗》)。政府的法律也都有明确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背离礼义而超定制消费的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张瀚《松窗梦语》:“国朝士女服饰,皆有定制。洪武时律令严明,人遵划一之法。代变风移,人皆志于尊崇富侈,不复知有明禁,群相蹈之。……今男子服锦绮,女子饰金珠,是皆僭拟无涯,逾国家之禁者也。”说原本“望其服,而知贵贱;睹其用,而明等威。今之世风,侈靡极矣”。(张瀚:《松窗梦语》卷七《风俗纪》,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0页;卷四《百工纪》,第76页)顾起元引明人王丹丘《建业风俗记》说:“嘉靖十年以前,富厚之家,多谨礼法,居室不敢淫,饮食不敢过。后遂肆然无忌,服饰器用,宫室车马,僭拟不可言。又云正德以前,房屋矮小,厅堂多在后面,或有好事者,画以罗木,皆朴素浑坚不淫。嘉靖末年,士大夫家不必言,至于百姓有三间客厅费千金者,金碧辉煌,高耸过倍,往往重檐兽脊如官衙然,园囿僭拟公侯。下至勾阑之中,亦多画屋矣。”(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五《建业风俗记》,第170页)奢侈与是否僭越、遵守礼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范濂说:“吾松素称奢淫黠傲之俗,已无还淳挽朴之机。兼以嘉隆以来,豪门贵室,导奢导淫,博带儒冠,长奸长傲,日有奇闻叠出,岁多新事百端,牧竖村翁,竞为硕鼠,田姑野媪,悉恋妖狐,伦教荡然,纲纪已矣。”(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第508页)姚世锡说浙江吴兴:“吾乡风俗,本尚俭朴,簪缨世胄,咸谨守礼法,无敢僭侈。”(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第343页)社会要求人们各司其序,沿着属于自己的生活轨道生活,但社会的变迁却总是不断地对已有的规章提出挑战。如定远县,“民间皆用布帛,惟绅士及仕宦家时或有用绸缎者,贫女类着草花,贵家女亦只着翠花一二朵,尚素妆,不闻有饰金玉者;有之,群笑其奢靡”(嘉庆《定远县志》卷一七《风俗志》)。人们普遍认为应因自己的不同身份进行消费,即使是乡村中的贵家,也没有到能佩金饰玉的档次,否则就是超越本分,就是“奢靡”。龚炜在《吴俗奢靡日甚》中说:“吴俗奢靡为天下最,日甚一日而不知反,安望家给人足乎?予少时,见士人仅仅穿裘,今则里巷妇孺皆裘矣;大红线顶十得一二,今则十八九矣;家无担石之储,耻穿布素矣。”(龚炜:《巢林笔谈》卷五《吴俗奢靡日甚》,中华书局1981年,第113页)士人穿裘并不会遭人斥责为奢靡,只是到里巷妇孺皆裘时,才让人想到世俗出现了奢靡的现象,这说明明代人仍普遍受到传统礼义观念的深刻影响。正统的士大夫们则竭力对此类奢靡现象加以抨击。如“俗尚浮华,疏于礼节”(嘉靖《赣州府志》卷一《地理·风俗》引旧志)。“侈妇饰,僭拟妃嫔,娼优隶卒之妇亦有黄金横带者,俗之敝也,斯为甚。”(正德《建昌府志》卷三《风俗》)“尚侈靡者,僭礼逾分之不顾,习矫虔者,竟利健讼之弗已,所谓淳朴之风,或几于熄矣。”(嘉靖《常德府志》卷一《地理志·风俗》)耒阳“虽仆隶卖佣亦轩然以侈靡争雄长,往往僭礼逾分”(嘉靖《衡州府志》卷一《风俗》)。“竞奢侈者,吉凶庆吊饮食燕会之盛,尤多逾节。”(嘉靖《宁州志》卷一三《风俗》)“至嘉靖中,庶人之妻多用命服,富民之室亦缀兽头,循分者叹其不能顿革。万历以后迄于天崇,民贫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乾隆《震泽县志》卷二五《风俗》)“宴席以华侈相尚,盖有僭逾之风。”(《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九七一《湖州府风俗考》,第16419页)“里俗本朴,近则仆隶菜佣亦泰然以侈靡相雄,长珍羞,服饰僭拟士绅,越礼逾分,莫此为甚。”(康熙《吴郡浦里志》卷三《风俗》)“不贵俭德,徒以华靡相高,丈夫被文绣服、纳彩履,女子服五彩金镂衣,以金铢翡翠为冠,嫁娶辄用长衫束带而乘驷马高车,家皆厅事,与官品第宅相埒。”(乾隆《将乐县志》卷一《风俗》)“丧礼以厚葬为美……至于私人皂隶越礼犯分,被服轻暖,真邮城之一蠹也。”(乾隆《高邮州志》卷六《典礼志》引隆庆州志)此类现象几乎覆盖了明清时期的绝大部分地区,变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成为历代地方官员、家族、宗族及其他社会组织竭力矫正的对象,因为它确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明清时期的商业活动取得了较以前更大的发展,因为工商业者位处四民之末,但他们通过商业活动常能赚取到丰厚的利润,故动辄就可能冲破礼义对其衣食住行的规范,更容易表现出奢靡来。如《昭文县志》就认为工商业者逃避农业生产,“至于衣履有铺,茶酒有铺,日增于旧,懒惰者可以不纫针、不举火而服食鲜华,亦风俗之靡也”(乾隆《常昭合志》卷一《风俗》)。商人们逐渐走到社会生活消费的上层,其对社会的冲击是巨大的,《金瓶梅》就刻画了发迹商人西门庆家四季的花天酒地,足已令在他家落足的官僚们敬羡不已。士人们必然会拿起笔记录商人的行为奢靡。商人们为了摆脱这一困境,或由商返儒,或捐献,或报效,亦竭力使自己被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所接受。张瀚说:“今也,散敦朴之风,成侈靡之俗,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趋末众,皆百工之为也。夫末修则人侈,本修则人懿。懿则财用足,侈则饥寒生,二者相去径庭矣。”(张瀚:《松窗梦语》卷四《百工纪》,第77页)把商人的思想规范在正统思想范围内,是明清社会维持稳定的重要前提。
人们认为经济落后地区效仿经济发达地区消费是整个地区奢靡的表现。如万历《江浦县志》说:“然勤俭之习,渐入靡惰,农不力耕,女不务织,习于宴起,而燕游服饰强拟京华。”(万历《江浦县志》卷四《舆地志·风俗》)在福建,“福、兴、泉、漳四郡,用物侈靡,无论其他,即冠带衣履,间动与吴阊杭越竟胜,不知彼地之膏腴,此方之瘠薄,财力之难以与也久矣”(郭起元:《论闽省务本省用书》,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五五《风俗》)。贫人效仿富者消费是奢靡的另一种表现,如郓城,“迩来竞尚奢靡……贫者亦槌牛击鲜,合飨群祀,与富者斗豪华,至倒囊不计焉”(崇祯《郓城县志》卷七《风俗》)。康熙《南安县志》认为奢侈消费的始作俑者是富豪,以致贫民不顾其收入而竞相仿效,如婚礼方面“但多尚华侈,殷富之家,既喜夸耀,而善作淫巧者又逐时习,复导其流而波之,裂缯施采,雕金镂玉,工费且数倍,贫者鬻产以相从,特习俗不古,挽回为难耳”(卷一九《杂志之二》)。《枣强县志》亦认为富者诱导,贫者渐趋奢侈,“富者竞骛奢华,民亦骎骎效之,至有美一日之观而竭半岁之储者,盖慕昔人文物之名,不自知其入于淫靡矣”(嘉庆《枣强县志》卷六《风土志》)。二者都属于超越本分之所为。
我们以为,奢靡的主要参照系依然是“礼”,遵循了“礼”,就不是奢靡,违背了“礼”,或盲目攀附,或铺张而致贫,或荒淫颓废,都成为奢靡的具体表现形式。奢靡概念本身具有相对性,它本身就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变更其内涵。如果说兼并是对社会财富占有失衡的概括,那么奢靡就是对社会消费失衡的一种概括。
(原刊《团结报》2010年5月20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