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媒产业内容产品生产制作许可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内容产品的生产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版许可证制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出版单位从事出版物的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设立申请批准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这主要包括《图书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等。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度。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是指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制作电视剧。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申请领取甲种许可证。
4.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影片的制作。
三、传媒产业内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传媒产业内容产品的质量要求
关于内容产品的质量要求,我国目前并不乏相关的规定。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要求》、《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及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等均对广播、影视节目,图书、报纸、期刊等的质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容质量的要求;二是对技术质量的要求。下面分别予以介绍分析。
1.对内容产品内容质量的要求
对内容产品内容质量的要求就是对其所载内容的要求,也就是国家对传媒实行的内容管制。内容管制的实质就是对言论、出版自由予以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内容产品的导向性规定
作为大众精神产品,各类传媒内容产品,无论是报纸,广播电视节目,还是电影、音像制品,无论是新闻节目、文艺节目,还是教育节目、体育节目等,都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各国法律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瑞士《广播电视法》第3条规定:广播电视应当向受众担保全面真实多样的新闻信息及普遍的教育和娱乐,丰富公民知识,有助于社会舆论的自由培育;应当重视国家和人民的多样性,有助于国家向世界开放;应当促进瑞士的艺术创造,鼓励受众参与文化生活;应当促进与国外的交流,增进了解,扩大瑞士在国外的影响;应当优先发展国产视听节目,尽可能采取欧洲节目产品;美国FCC1960年制定了《节目准则》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必须考虑服务公众的兴趣、需求和愿望,必须考虑14个方面的节目类型,完善和平衡节目内容。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节目准则》则对广播电视节目涉及性、暴力、少数民族、残疾人、神秘方术、个人隐私、政党政治选举、恐怖主义反社会行为、诽谤、慈善内容、宗教内容、广告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对传媒内容产品导向性的要求也非常严格。不仅党的许多文件都规定了宣传导向问题,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此也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出版管理条例》第3条也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这些内容在其他传媒法中都有所体现。上述规定为我国传媒内容产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2)内容产品所载内容之禁止
除了明确规定传媒内容产品的导向性原则之外,许多国家还通过法律,禁止传媒内容产品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暴力、种族仇恨、淫秽、诽谤等内容。我国相关传媒法律、法规也对传媒内容产品不得刊播的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2条、《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等的规定,传媒内容产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对特定内容产品内容质量的特殊要求
其一,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产品的特殊要求。未成年人是传媒的重要受众人群,传媒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为了防止传媒的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各国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1)对电影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实行分级制,并对不适宜未成人的节目限制播出时间。例如,韩国《广播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广播电视运营商应当将广播电视节目分类分级,并在播出时表明该节目的等级;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节目准则则要求,任何频道不得在晚上8点以前播出“12”级内容,晚上9点以前不得播出“15”级内容,晚上“10”点以前不得播出“18”级内容,任何时间均不得播出“R18级”内容和被英国电影审查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书”的内容。(2)限制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数量。例如瑞典1991年颁布法律禁止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广告;英国广告法则对在儿童节目前后禁止播放的广告种类、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表现以及不得出现的儿童的场面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传媒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禁止性内容的规定上。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告法》也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下发了《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建设工程”、“净化工程”、“防护工程”和“监督工程”。其中在实施“净化工程”中对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要严格控制渲染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剧目;要杜绝色情描写、淫秽画面、下流语言;要抵制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倾向,清除浮华媚俗、低级无聊等内容,等等。
其二,对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为对象的内容产品的规范。满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听广播、看电视、报纸的要求,是传媒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信息无障碍、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重要标志。对此,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规定,要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的生活,为残疾人服务,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其三,对新闻报道内容的特殊要求。新闻报道应当坚持真实公正的原则,这已不仅仅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的要求。例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出版物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其四,对本国广播电视节目的优先保护。为保护本国传媒产业,许多国家都对本国广播电视节目实行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加拿大法律规定,各公共电视台播放的加拿大节目应占播出时间的60%以上,私营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的加拿大节目应占50%,电台播放的流行音乐中,必须有30%以上的歌曲选自加拿大专辑;法国也通过立法规定,各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欧洲制作的节目必须占60%,其中50%必须是法国制作的;韩国规定,无线电视一个月中要播出80%的韩国节目,有线电视或卫星一个月中要播50%的韩国节目。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出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境外其他节目,不得超出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此外,广电总局于2006年下发了规范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电视频道在每天17:00-20:00之间,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和有关介绍栏目;要求动画频道、少儿频道、青少频道、儿童频道等每天播出国产动画片不得少于播出总量的70%。2008年2月,广电总局又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不得播出的境外动画片、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以及展示境外动画片的栏目的时段,由原来的17:00-20:00延长至17:00-21:00,各动画频道在每天17:00-21:00必须播出国产动画片或国产动画栏目。
(3)我国内容产品信息内容质量管制的法律完善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净化内容产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与国外的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内容产品的内容质量要求未能反映不同类型传媒的特色。我国现行法律对内容产品的管制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做法,即所有的内容产品都要遵循相同的质量标准,这在对传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是可以的。但在对传媒分类管理的前提下,这种做法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主要是因为准公益传媒相对于经营性传媒而言具有特殊的服务社会公众的目标,因此,在对其内容的要求上,除了一般的导向性规定之外,还应当有一些较经营性传媒更高的要求。借鉴国家或地区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准公益性传媒内容产品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应当致力提升国民的文化水准,并促进全民教育文化的发展;②应当保持多元性,为各种类别之民俗、艺术创作提供发表机会,以维护文化的均衡发展;③应尽可能地提供社会大众及各群体公平参与及表达意见的机会,④应当积极提供适合儿童、青少年观赏或观看,有益其身心发展及健康的内容产品,并应积极为弱势群体制作或播出内容产品,等等。此外,对广电媒体播出国内制作节目的比例也可以分别予以规定,准公益性广电媒体播出国内制作节目的比例可以高于经营性广电媒体。
其二,内容产品的内容质量要求缺少可操作的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对内容产品的质量要求多是一种原则或要求,而并非具体的内容产品的质量标准。而这些要求明显存在着限制过宽和定义模糊的问题。例如,有关“淫秽”、“暴力”的定义就很不明确。这一方面加大了行政主管机关查处违法内容产品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机关滥用权力,随意干涉、限制媒体的言论或艺术创作自由大开方便之门。因此,有必要在上述条文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