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多方面,因此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不仅是劳动保障监察干部和直接从事劳动关系管理的干部,而是劳动保障工作系统的所有干部。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了,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随之提高,才能依法办理劳动保障工作业务,维护好劳动者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在当前主要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审视劳动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在方针政策、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快改革步伐,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行政能力。此外,当前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工作正不断变革,在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有的已经转变过来,有的正在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干部要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劳动保障系统的干部也有必要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知识,才能提高对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水平。
(二)从当前看,应采取的措施
1.健全和完善企业代表、工会组织、政府三方协商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三方主体。企业代表应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雇主)协会,不能再由政府的某个部门代表;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共识),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也要遵守;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工作规范;三方协商的问题要向社会公开,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更要向社会公开。
2.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及时立案,快速办理,公正公平处理,不能受外部的干扰。为了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要研究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制度。劳动争议处理要和信访结合,从信访发现苗头,及时做好工作,采取预防措施。
3.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侵害劳动者权益,有的是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介机构求职或参加培训机构的培训就开始了。所以首先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应该加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对违法中介要坚决依法处理。对用人单位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检查内部规章制度、执行以及有无违法条款。在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把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主及其幕后主使曝光,也是有效的监督手段。
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一是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建设,使各种就业形式的职工都有自己的“娘家”,特别是未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及社区就业组织要加快组建工会的步伐。同时要充分利用《工会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对企业经营者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要把经营者劳动保障法规知识作为任职条件之一。劳动保障法规知识考不及格者,不能担任企业一把手。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把法律和政策交给劳动者,提高其自己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维权能力,减少侵权情况发生,在宣传上,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起统筹规划的责任,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建立诚信制度推动企业依法进行劳动管理
中国水电五局 杨永胜 王冬伶 孙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企业管理处于极具变革时期,诚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格外突出,诚信在我国的企业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和发展的重要问题,诚信也成为社会大众所关注的话题。因此,本文结合企业实际,就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推动企业依法进行劳动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诚信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
所谓的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守诺、践约、无欺。通俗地表述,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有章必循,有诺必践;否则,个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民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都极言诚信的重要。几千年来,“一诺千金”的佳话不绝于史,广为流传。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诚信是道德范畴和制度范畴的统一,讲诚信有利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加强诚信建设体现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因此,诚信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和法律基石。
江泽民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李岚清在2002年初到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也曾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三大支柱:一是法律制度,二是诚信体系,三是公平竞争的环境。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加强诚信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诚信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助推器,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讲诚信是对生产力的破坏;诚信是传统文化的精华,又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不讲诚信是对传统文化的亵渎,更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背道而驰;诚信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讲诚信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加强诚信建设,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应当成为全方位、全局性的民心工程、社会工程、国家工程。
二、诚信制度在企业依法劳动管理中的必要性
诚信是现代民商法普遍认可的最高法律原则,诚信原则赋予司法机关依据该原则进行判决的权力,以适应社会的变迁或克服立法技术的落后。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不仅履行合同文字规定的义务,而且应当履行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在现代民商法中,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诚信不仅是道德的约束,而且是一种将真实的内心意愿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同时这种表达应当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现代社会中,诚信是人的内在道德体验与法律规范的统一。诚信不仅仅在行为人之间建立诚实缔约、积极履约的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可对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从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来讲,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过去那种以国家为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动服从的相对单一、静止的劳动行政关系转变为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多元化、动态化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中各自独立的主体,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利润的追逐者,有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市场竞争中最基本、最主要的主体;为企业的生存,企业追逐利润的最大化,相应地享有自主经营权,包括劳动用工权、劳动管理权、工资分配权等;而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基本竞争主体,相应地享有劳动权和自主择业权,劳动者也在追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与隶属性的本质特征凸现出来,在这种框架下,劳动关系不再是静止、波澜不惊的。在新型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劳动领域中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比比皆是。事实证明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要保障法律的实施,除需要法律的强制手段外,还需要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对劳动法律文化的认同,劳动法的完善,劳动法的权威的确立。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能只停留在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与制约,更重要的应强化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法的内在心理的认同,尤其需要强调诚信义务和诚信责任。诚信是行为规则,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这样才能使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觉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做到这一点当然应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诚信制度,推动企业依法进行劳动管理是十分的必要和紧迫的。
三、缺乏诚信制度导致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诚信法制方面,民法将诚实信用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缺乏具体司法的规定;劳动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失信惩戒机制,因此,对行为人并无实际的约束力,而且,人们的思想水平、道德意识还没有到达自觉遵守和维护诚信的水平,使得企业和个人敢于失信,不惜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各种短期行为普遍存在并有蔓延的趋势,也导致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诚信的问题
1.因诚信缺失造成的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在形成劳动关系的行为中以及劳动关系的运行中,由于用人单位所掌握的信息量要多于劳动者,如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实力、资金状况、经营状况、工资分配状况、企业的重大决策、发展前景,又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也难以判断。其次,对于劳动合同的条文信息,劳动者也不占优势,虽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为规范劳动关系,制定了很多格式劳动合同,供用人单位参照使用,但有些用人单位不从诚信出发,或弃之不用或任意改动。劳动合同的拟订权一般在单位,用人单位有更多的知识,更多的信息量,且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聘请专业人员做参谋,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者一般难于掌握与劳动合同条文相关的信息,一般也不会为签订劳动合同而聘请专业人员,加上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平等协商,不向其解释劳动合同的条文,造成其很难理解相关内容,由于其弱势地位,也难于就劳动合同条款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这就使用人单位轻易利用其优势地位,去欺骗劳动者,肆意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随心所欲的制定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甚而会确定一些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合同条文。
2.用人单位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有的用人单位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使用完其“黄金年龄”后,拒不与之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劳动规则。其次,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没有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合同条款内容,造成条款内容不完整,或者是错误的约定合同条款内容,以及约定的内容却没有按条款内容履行等,而劳动者对于这些违规的做法往往是采取的忍让和姑息纵容。再者,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会出现不按正常程序、手续办理的情况,利用职工缺乏劳动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发或减发职工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管理上,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侵蚀了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超过8小时工作制,减少职工休息时间;工资发放凭单没有加班工资发放情况记录,把奖金与加班工资混淆;减少或取消女工哺乳时间,损害女职工利益;职工伤残待遇未按政府规定调整;甚至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基本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不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纳或降低缴费基数;下岗、待岗职工生活费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影响职工家庭正常生活;竞聘上岗机制不健全,人为因素过多,缺乏公平性竞争;涉及职工利益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充分行使职权;等等,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职工利益受到了损害,近年来,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矛盾冲突日益增多,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
(二)劳动者缺乏诚信的问题
1.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因为缺乏诚信意识,往往做出虚假隐瞒个人信息,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从而实现个人就业条件上的利益最大化。在人事档案中出现多处年龄、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其他的基本信息前后不一致或相差很大,在有关职工退休、工龄计算、从事工种(专业)连续时间、岗位变化、学历认定等等用人单位人事劳动部门需要掌握的信息无法核实,职工本人也没有保留原始信息资料,涉及到职工办理有关退休、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等个人利益时,职工本人也无法提供原始资料,由于职工本人虚假隐瞒个人信息原因,不仅给本人造成麻烦和损失,也给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造成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