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效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谢继冲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内容,是基础与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稳定的体现与保证。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首先应表现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能力,这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我国改革步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的重大课题。因此,正确分析我国调整劳动关系所做的工作和成功经验,分析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的特点,提出建立长效调整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而且也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
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已初步形成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对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我国已采取多种措施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已基本形成。
(一)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国务院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企业与劳动者本着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尽管当时实施范围较窄,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部分劳动者,但这一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开创了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的先河。此后在各类用人单位逐步实施。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商制度初步形成的标志性成果。在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又逐步实行了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由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此,国家劳动部还专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规范了集体合同的签订。经过各方面多年的共同努力,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向纵深发展。
(二)建立了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以及世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根据劳动关系协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企业三方代表组成的、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任务的协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从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与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一起共同发挥协调关系的功能。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已建立起三方协商机制,正在向市、县延伸,逐步形成一个多级劳动关系协调体系。近几年各省、市都围绕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规范运作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富有成效的探索。可以预见,三方协商机制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将日益被社会所承认。
(三)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及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建立的。目前除国有企业建立了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也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劳动争议,把劳动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为稳定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所属市、县都依法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准司法性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这两个机构不仅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这个窗口还可以了解劳动保障工作的大量信息,对于改进和加强劳动保障工作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无论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的渠道得到的信息,还是通过调查了解的资料显示,以及新闻媒介披露的信息看,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这是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主要方面。主要表现是:
(一)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所以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达到逃避法律约束,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目的。也有的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中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还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从不认真履行,一切均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劳动合同成了一纸空文。
(二)故意拖欠、克扣工资
在这方面,尤以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支付员工工资;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特别是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以“防止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困难”为借口,不按月发工资,有的还作出规定推迟2~3个月支付工资,甚至更长时间的拖欠,一旦老板逃匿,员工利益就受到损害;三是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这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的报酬支付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但违反规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从调查的情况看,国有企业遵守国家规定比较好,外企、私企违反规定的情况较为突出;从行业看,餐饮、服装、建筑等行业延长工作时间较为普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有三种情形:一是不按法定程序延长工作时间。有的企业不依法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而以行政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二是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超过劳动法规上限,有的还很突出;三是不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有的象征性地发一点报酬或者实物以搪塞员工;四是不按规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有的企业以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为借口不向员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又不按规定将实行的工作制正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批,其解释权就由企业行政说了算。
(四)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依法参加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强制性的。从经济利益来看,也是劳动者劳动所得的一部分,不是用人单位老板的恩赐和施舍。但是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减少支出,置员工利益而不顾,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
(五)回避经济补偿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自己了解规定、掌握政策的优势就尽量回避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他们知道国家规定的几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于是他们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设置各种陷阱,编造各种理由,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回避经济补偿。有的劳动者不知道有经济补偿问题,只要劳动者不提出,用人单位也故意不理,尽可能减少经济补偿支出。还有的不按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额,少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者职业安全保障隐患甚多
有的企业尤其是不少私营企业职业安全意识极为淡薄,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重视职业卫生与故意违反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强迫劳动者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造成死亡或者受到职业病危害。仅仅上媒介曝光的“重特大事故”已是触目惊心的了,更何况还有大量尚未曝光的安全事故。
(七)非法收取各种抵押金
目前仍有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招用员工时以担保金、培训费、服装押金、风险金等名目收取数量不等的抵押金,不缴纳抵押金就拒绝录用或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
有的私营企业老板为了员工多为自己生产,又不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如长时间加班加点、使用童工等被暴露,就以所谓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由制定了一系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如下班后不准离厂,对外通信必须经领班同意,上班时间不准上厕所等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规定,使劳动者犹如“包身工”一般。
上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种种情况,必然给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很大危害。那么,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分析有以下几个原因:
1.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由过去的单一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外企、个体私营、股份制等多元化劳动关系。而且由于用人单位结构复杂,劳动关系也就很复杂了。由于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扩大,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什么问题都是老板说了算,就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
2.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用非法手段侵害员工权益,以降低生产成本,比如强迫员工加班加点、拖欠员工工资、不顾职工生产安全,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员工为其卖命。即使国有企业,由于企业利润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挂钩,有些经营者也故意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甚至不惜采用非法手段以追求企业利润。
3.严峻的就业形势给企业主侵害劳动者权益以可乘之机。由于当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大于求,新增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等多种矛盾交织在一起,失业率不断上升,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用人单位成为市场的“救世主”,就业者为了获得或保住一份工作,对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忍气吞声,忍着就业。一些老板利用劳动者的这种心理长期肆无忌惮地侵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政绩或为了多解决就业,默认、支持一些投资者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如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违法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压低工资等等。
4.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工会本是职工之家,在维权问题上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工会组织并不完全代表职工利益,它常站在企业行政一方,有的企业老板也没有把工会放在眼里,从没有把工会视为谈判对手,更何况目前还有很多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广大劳动者还被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
5.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建筑、服装、餐饮、娱乐等,这些企业职工文化程度较低,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习惯于按老办法、土政策那一套,大大小小的头说什么就什么。既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又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他们中有的对劳动保障法律规定不了解,有的自己也只看重眼前利益,侵权事件发生后也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不知道如何为权益而斗争。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也给了老板侵权有可乘之机。
6.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职责,任务相当繁重。从某种程度上讲,代表政府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上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劳动保障监察专门机构编制不顺,力量不足,设备落后,事实上查处不了大量的违法行为,完成不了繁重的监察执法任务。
三、完善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鉴于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尚处于发展之中,一些制度尚未建立,有的需要完善,特别是入世后,对我国劳动关系产生影响很大,因而要应对劳动关系中已出现及将要出现的问题,需要完善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而要完善和健全这种协调机制,首先要解决好以下几个认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