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核心员工的福利形式可以不拘一格。许多优秀企业除了为员工提供丰厚的薪资,还为员工免费提供饮料、零食、健身俱乐部、银行服务,甚至托儿所和衣物干洗。此外,还善于在员工个人生活中的重要时刻,适时表现企业的关心。例如:每位过生日的员工可以得到企业最高领导签名的笔记本或者书籍和贺卡;将每月过生日的员工集中起来进行一次生日聚会;员工生小孩或结婚,可以获得企业提供的高级花车、精美礼品或现金贺礼等。
此外,为核心员工购买意外死亡及伤残险、综合险以及差旅险等,从而对他们社会保障形成了一道有效的安全网,也是一种激励核心员工,留住核心员工的有效措施。
五、核心员工特殊社会保障的作用
第一,高保障的作用是高激励。对核心员工施行特殊的保障政策有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满意度,使他们免去后顾之忧的同时,更高层次的心理需求得到充分地满足和尊重,从而促使其发挥自己的所长,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二,高保障的作用是高归属感。对核心员工施行特殊的保障政策有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感情,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
总之,核心员工是企业利润的主要创造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实施员工社会保障的重点,企业应当对核心员工采用特殊的社会保障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核心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最低限度地减少核心员工的流失率。
参考文献
[1]张娜.特殊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3(5)
[2]郑粟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罗宾斯.组织行为学.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川省社保局 王策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进程,生育保险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把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出台了生育保险办法,完善政策措施,为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就当前生育保险发展中的难点作了一分析,对进一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存在的难点问题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重要性虽然不能与养老、失业、医疗等险种等量齐观,但解决不好,同样会危及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生育保险个头虽小,意义却非同一般。多年来的生育保险工作虽然对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劳动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1)社会重视程度不够,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截止到2005年8月底,全省养老保险参保职工444.1万人,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仅有199.6万人,占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44.9%。从以上的数字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参保规模上存在如此大的迥异,如何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而劳动保障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业职工,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力度的加大,职工分流后只能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然而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又不属于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客观上造成了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流失。有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参加生育保险视而不见,部分改制后的企业出现退保的现象。而现行的《试行办法》对这些违反规定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和惩治措施,致使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推进缓慢。
(2)生育保险政策不完善,各地办法不统一。劳动保障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多年停留在试行阶段,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工资为100%,而《试行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规定之间的差异缺乏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给实际操作也带来困难。在全省范围内,各地办法也不统一,有的市州出台了生育保险办法,有的则没有,而且对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项目也不相同,在报销方式上大多采取的也是定额报销制度。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生育率呈逐年降低趋势,生育保险基金收大于支问题突出,造成基金过多结余,客观上加重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激励企业积极参保。
(3)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不健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方由于生育保险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疏于管理,审查不严,被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生育保险某些政策上的漏洞,发生了生育保险骗保事件,影响了生育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劳动保障部门的信誉。同时,由于医疗服务协议签订率不高和对医院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还存在搭车消费、超标准消费等,医院违规使用高档药、进口药,导致生育医疗费居高不下而难以有效控制。还有的是由于生育保险政策缺陷本身造成的,如:界定那些疾病是生育引起,生育医疗与疾病医疗的关系,生育医疗服务标准,药品目录及收费标准等,这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生育医疗费的过度膨胀,又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是生育保险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也是制约生育保险改革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对策与建议
(1)统一思想、创新办法,不断拓展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政策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政策的执行关系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我们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与社会保险其他工作一起统筹安排,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政策调研,探索、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体、非公经济组织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办法,借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优势,推行生育保险连带参保。同时重视宣传、咨询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对企业经营者及职工进行培训,使企业和职工充分了解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充分认识参加生育保险、分散生育风险和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好处,切实增强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自觉性。
(2)深入调研,完善生育保险各项制度。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重视和抓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是确保正常运转的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度,积极开展自查,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堵住基金管理的漏洞,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取信于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的产假期限和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统筹的支付项目,界定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如并发症)所包含病种的范围,明确划分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各自的支付界限。
(3)加强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医疗结算管理,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医疗权益,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出管理的需要,制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办法应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有关内容经办。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应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在协议中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和考核办法,根据协议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对严重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可以终止协议。采取向生育职工定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等情况,合理确定待遇支付标准,并建立调整机制。
特殊工种政策存在的缺陷与对策
四川省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邱文霞
按特殊工种政策规定,企业职工长期从事原劳动部和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目录内的工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可以提前5年退休。企业和职工可以少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给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当前企业纷纷改制、改革、解体、破产,大批职工失业的情况下,职工普遍强烈要求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群体上访事件层出不穷。由于现行的特殊工种政策存在诸多缺陷,不能有效解决特殊工种认定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矛盾十分突出。
一、现行特殊工种政策存在的缺陷
(1)各行业标准不统一,不同行业从事相同名称工种人员互相攀比、矛盾尖锐
特殊工种按性质分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含高空)、井下作业和高温(高寒)、有毒有害身体健康三类。在三类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分别达到10年、9年、8年以上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劳动部门认定企业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是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目录。在国家对三类特殊工种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毒物对人体有害程度都未制定统一的量化标准的情况下,原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1985~1993年自行制定特殊工种名录期间,采取了定性对比权衡的办法,将劳动条件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对健康损害较重的工种列入本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导致各行业确定特殊工种范围时各自为政、标准不一、攀比较多。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上的工种多达两千余个,几乎覆盖各类企业的大部分工种。出现相同名称的工种在不同行业的特殊工种的目录中要求的劳动条件不同的情况。如,国家石油管理局将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生产企业的氮肥生产操作工列为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化工部同样的企业没有列为特殊工种。职工对此很不理解,纷纷要求对同样名称的工种进行跨行业认定。如果满足职工这一要求,企业的大部分工种都可以申报认定特殊工种,给特殊工种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
(2)对企业申报工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缺乏检测手段和检测机构,认定特殊工种的客观公正性差
国家对职工因病退休的病种、病情程度有严格的规定标准,并设有由专家组成的劳动鉴定机构对职工的病情是否符合病退条件进行评定。而大部分特殊工种目录对工种应达到的劳动条件只有定性的描述,没有定量的数据指标要求,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界限模糊。部分工种的劳动条件有定量指标规定,但对指标的检测手段、检测程序也未做出统一、标准化的规定,更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特殊工种劳动条件的检测认定工作,指标也就形同虚设。特殊工种一直由劳动部门对照特殊工种目录进行认定,而劳动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可能全面掌握涉及化工、建筑、机械、冶金、交通、电力等几十个行业两千余个特殊工种的性质、特点,特殊工种认定实际上成为缺乏科学性、技术性、非专业的行政行为,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3)缺乏审核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依据的规定
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要达到规定年限,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如何真实掌握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一直是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中的难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规定,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劳动部门报送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和人数。由于该规定较晚,劳动部门没有1999年以前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记录,以后也无法核实企业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现劳动部门仍主要依靠企业提供的职工个人档案、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工资表、职工劳保卡等原始资料,来确认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所以,在审核特殊工种年限时常会遇到下述情况:①职工工种情况记载不准确:一方面受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生产任务调整、劳资管理改变的影响,职工岗位变换频繁,企业未及时填写职工工种变动情况;另一方面职工素质参差不齐,填写工种名称不规范,使用俗称、别名或不填写。②部分企业为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职工为早日进入社保“保险箱”,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惜弄虚作假、巧改资料,虚增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这些现象降低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审核的质量,增加了审批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