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应劳动力流动加快的趋势,做好两个制度的衔接
一是农村养老保险与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社会保险随着工业化的产生而产生,因为工业化带来的诸多问题使社会冲突尖锐化了,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协调利益关系,特别是乡镇企业作为农村工业化的产物,客观上要求尽快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制度设计上宜采取低水平、广覆盖,缴费基数不统一但可以互相转移,养老金待遇的计算上分段计算,使其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同时对农民进城经商、做家政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允许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省乃至全国统筹,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逐步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体现社会保险互助共济,依靠社会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的特点.
(五)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宣传扩面力度
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员工个人不缴费。当前应针对部分企业认为自身工伤事故极少发生和员工中育龄女工较少而不愿参保的侥幸心理,加大扩面政策宣传,化解企业风险。对于生育保险费率应控制在1%以内,基金支付应制定半年左右的等待期,防止钻政策空子。工伤保险坚持先参保缴费,后支付待遇,坚决杜绝补缴行为(即发生了工伤后补缴基金享受待遇),对工伤保险应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确立工伤预防、康复、补偿的政策,为弥补基金缺口,防患于未然,应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的储备金制度,增大扩面工作中抗风险的能力,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同时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与企业工伤保险相衔接的制度和办法,调动地方扩面的积极性。
(六)逐步过渡到“五险”合一扩面征缴
一方面,对城镇企业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的人数应逐步统一,有利于扩面。另一方面,应建立“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做到“五险”的数据共享,建立对参保人员的动态监控,原则上扩面实行“捆绑式”参保方式,有效防止企业选择性参保。
总之,面对保障群体的复杂性和就业形式的多变性,我们需要认真审视现行政策,从而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制度,使政策制度设计以原企业为主体转变为覆盖城镇全部劳动者群体,逐渐消除区域性扩面政策的差异,发挥好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杠杆调节作用,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泸州市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四川省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邵悦
泸州市是全省较早实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城市之一,从1997年开始启动,经历了由“通道式”报销到“分段式”报销的转变。几年来,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基本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但仍因诸多因素造成参保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本文就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浅析。
一、负担分析
由于“通道式”,报销就是个人门诊费用用完后可进入统筹报销,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费吃大锅饭的问题;“分段式”报销引入了分担机制:门诊包干使用,住院按三个目录,按报销比例核定报销,较好地解决了医疗费吃大锅饭问题。由于分担机制的引入,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平均在35%左右,个别高达50%,究其原因,考虑由下列因素所致。
(一)政策方面
(1)按医保政策规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线以上,扣除非基本医疗费和首先自付后,按比例报销的住院费用和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依次降低1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50元,最高降低100元。医院级别越高,起付线越高。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现金支付。
(3)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住三级医院75%,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85%。退休人员住三级医院84%,二级医院88%,一级医院92%。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
(4)使用乙类药品和进行特检、特治项目,个人现金首先自付20%,而乙类药品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大多数。
(5)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6)床位费三级医院12元/天,二级医院10元/天,三级医院9元/天,超出自付。
(7)参保人员全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超封顶线部分,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按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由个人负担,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由于部分企事业单位现有职工暂时无重大疾病,还未发生巨额医疗费,其单位领导缺乏对补保的高瞻性认识,参保职工也缺乏维权性。部分企业至今不愿参加补保,其患重病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20000元后,基本上由个人负担。
(8)经批准转外地医院和因公出差患急症住统筹地区外公立医院,符合基本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退休75%。
(二)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医院由于国家对其改革已逐步迈向市场,不单纯是社会福利机构,作为医院本身,医护人员为了生存,除了治病救人外,还需创造大量“财富”,“财富”的源泉来自于患者,因此,定点医疗机构的运作方式,将直接决定参保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差别。
(1)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医院购药受利益驱动,临床医生偏爱使用价格高,利润空间大,副作用相对较少的新药、特药,这些新药、特药基本上是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非基本药费和首先自付增加,造成个人负担比例加重。而药品的种类选择,药品定价,患者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患者无选择权。
(2)大特型检查、治疗盲目滥用。医生为了尽快、准确做出病情诊断及治疗方案,需要辅助检查予以支持,这是肯定的,也是必需的。但并不是所有疾病都需要全面检查才能做出诊断,而医院为了尽快收回仪器投资成本,给予开单费,并限制药品费用占住院发生额的比例,迫使临床医生在使用高价新药、特药后,为了降低药费比例,全方位的检查,遍地开花,造成有用无用检查增加。
(3)特殊医用材料广泛应用。随着高科技医用特殊材料日新月异的发展,心脏支架、病修补片等材料已广泛应用于临床,其治疗效果当然受到临床医生和患者的肯定,但材料费基本属于特殊治疗项目或非基本治疗项目,且材料费的定价基本未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开招标,其价格普遍偏高。
(4)医院自身发展需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及环境设施,是医院自身建设的需要,随着就诊条件不断改善,其床位费最低收费均高于报销标准,而空调、电视、沐浴等设施的配备,在公共环境中,凡住院患者均统一收费。
(5)有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混乱。一是在物价部门已经规定治疗项目收费中增收一次性耗材;二是在某些以时间、次数计费的治疗项目中通过增加时间次数来增加收费;三是搭车收费,通过参保职工将医院职工自己或亲属的用药及检查记在参保职工名下;四是盲目收费,把患者根本未用的药品及检查进行计费。
(三)参保人员自身方面
(1)部分参保人员不了解医保政策,认为只要住院就能按比例报销,不知道统筹支付是在扣除起付线、非基本医疗费用和首先自付的前提下进行的。有的小病住院本身发生费用不高,扣除起付线后,统筹支付自然低,个人负担比例相对加大。
(2)认为贵重药品、特殊药品或者输血就能包治百病,盲目用药,造成个人负担加重。
(3)部分参保人员因患重症需长期住院治疗,不能坚持上班甚至病休,造成因病致贫,无力再支撑越积越多的医疗费。
(4)一些特殊疾病需到外地高等级医院治疗。
(四)特殊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价指数增高,物价部门在近几年先后两次对医院的治疗项目进行调价。据统计调查,泸州市物价部门医院收费项目定价在四川省属于较高标准。
二、对策思考
根据上述原因,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可考虑以下对策:
(一)调整政策
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基金的平稳运行的前提下,条件成熟可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微调。
(1)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泸州市社保人均工资适当进行调整。
(2)降低首先自付比例。
(3)请医学、药学专家或有关部门适当调整药品目录。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就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和连续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新药品种,并且明确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取消了医院等级限制。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院是实施医保政策的主战场,搞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政策宣传、管理是医疗保险的前提和主要任务。
(1)对药品和医用材料应加大招标的范围和监督力度,医保管理部门应主动联系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的力度,增加药品的医用材料招标的透明性、公开性,并在媒体上公布常用药品的价格,让患者拥有知情权,并尽可能降低药品及材料价格。
(2)对特检、特治项目及一次性材料的运用应规范。医生要向患者解释其必要性,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医保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要限定特检、特治项目及材料的报销价格,不能任由医院说“方圆”。
(3)医保管理机构在网上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医院乱收费的情况,应尽可能在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及时核实并制止,避免医院多收费、乱收费,造成患者个人负担加重及医保基金的不良流失。
(三)加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力度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个参保职工明白,基本医疗保险不是福利,而是权利和义务平等的社会保险。泸州市医保中心已向每个参保职工发放IC卡、医保宣传手册,但随着政策不断的调整,新出台的补充文件还可以在酒城网站、泸州日(晚)报等媒体上进行宣传,必要时刊登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指导参保职工选择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就医。目前,泸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大力倡导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根本目的就是让广大群众能及时、便利就近就医,医保管理部门可在考核后准予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定点医院机构,小病即可在社区卫生服务站解决,如参保职工患重病,也可在大医院诊断,小医院治疗,其个人负担部分就可以大为减轻。
(2)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根据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双方要按协议共同推进医疗保险的发展,促进社会保障的完善。加强监管促使医院医保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部门配备素质高、懂医疗的稽核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也可通过网上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到现场核实,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奖惩制度。
(3)建立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机制。在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信息反馈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有效落实处理措施。
(4)不断完善和改进结算办法,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四)建立分段保险
目前,对统筹支付封顶线以上,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部分,可适当完善附加商业保险。如天华公司、川南矿区两大企业建立的附加医疗保险就开发得比较成功。其参保职工的住院费首先自付和统筹自付由保险公司承担90%,慢病门诊的首先自付和统筹自付由保险公司承担50%。这样,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就大为减轻。
(五)建立困难救助和超高额补充保险
对部分退休人员、特困人员可建立社会困难救助。还有极少数部分职工患有尿毒症、白血病等疾病,这些疾病俗称“超级癌症”,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器官移植达到治愈的目的,和一般恶性肿瘤相比,生存可能性极大,但耗资也相当大,补充医疗保险已不能保障其医治要求。目前日本等发达国家对这部分“极少数人群”实行免费医疗。我国可否对这部分人群开展“人性化”保险,完善和建立超高额补充保险,尽最大可能减少个人负担。
我国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文伯昌
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赵丽霞
一、我国失业人员的现状
(一)失业人数、失业率递增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却远远消化不了新增的失业人数。2004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