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民主法治原则,转变社会治理方式,将对进城农民工的管制式管理转变为服务式管理,让农民工参与社会管理
对进城农民工的管理,实质是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社会如何治理的问题。出现损害农民工主人地位和公民权利的防范式、管制式管理,既与城乡分割体制相关,也与政府如何处理官民关系有关。随意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就业自由、人身自由,加收费用,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求助置之不理,隐含着对农民工权利的不尊重,与百姓的管制与被管制的不平等关系和某种官贵民贱意识,是公仆与主人的颠倒。走向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必须转变这种扭曲的官民关系和社会治理方式: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把对农民工管理的重点转到合法权益保护和服务上来;二是转变颠倒了的“官民关系”。政府管理不是强制百姓服从的过程,而是反映被管理群众的利益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比如,在市场就业中,决策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企业,政府的职能是为之服务,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管理也是一种公共服务,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维护百姓公共利益;三是建立良好社会秩序,政府除了负起公共管理职责外,还要有培养、支持民众参与自我管理的观念和能力,群众和企业的自律、相互关系的自我协调,形成政府管理同群众参与管理、自主治理、社会监督结合的合力。
(四)把握发展规律,按照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制度一致、身份统一的方向推进社会管理制度改革
当前,进城农民工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其负面影响或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使农民工的就业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受损害,影响就业环境改善和社会安定;二是农民工不能留城,不能转变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城里只是暂时流动的农民工,不能积累技术和经验,影响企业、产业提升水平,提高竞争力,中断农民变市民的进程,不利城市化发展;三是农民只能进城暂时打工,出卖廉价劳力,年纪大了退回农村,不利于以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和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彻底转移与“三农”问题的解决。现在推进这方面矛盾的解决已具有一些有利条件,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城乡统筹的发展方略,制定了有关农民进城就业的方针和一些相关政策,各地推进社会管理改革、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积累了实践经验,有不少创造。因此有可能把解决农民工社会管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及时提到重要议程。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涉及很多方面:实现就业权利平等,尊重他们的劳动,保障他们的合法经济利益,使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普通农民工有居住的地方,作为社会的主人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管理等。解决的办法:一是要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改变将进城农民工拒于城市社会之外的局面,实行接纳农民工、便利农民变市民的方针,实行主动接纳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方针和政策;消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影响,改变农民工的“边缘化”地位,承接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二是各级领导特别是发达地区和城市政府的领导要进一步更新观念,不仅要肯定农民进城就业,而且要认识农民变市民的必然性,主动做好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给农民工在城镇定居的选择权,给企业留下优秀员工的自主权,使城市社会由封闭到开放,保障实现有序转移;三是要按照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制度一致、身份统一的方向推进相关的就业、教育、住房、选举、户籍、迁移等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农民工社会权益得到实现。这不是要减少城镇原有居民的已有福利,而是要政府在发展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事业的投入,让农民工能分享发展的成果。城市现有的某些社会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也有需要改革的问题,在这些个别制度上不要求一律等同,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应有所创新。发挥市场、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社会机制。
(五)纠正社会管理及服务的偏差,在保护进城农民工经济权益的基础上解决其社会权益,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要按照权利平等、制度统一的方向,改变城市原有居民和进城农民工两种身份、两种权利,政府管理、公共服务存在严重偏差的情况,必须解决进城农民工社会权益的突出问题:一是解决社会管理偏差影响对农民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改变那种不把农民工看作城市社会的一员,轻视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影响了依法监管,公正执法,致使一些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不付加班费,缺乏劳动安全等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局面。纠正社会管理的偏差,使农民工的基本经济权益得到保护。二是纠正公共服务的偏差,解决农民工的一些基本的社会需要。如低收入农民工的居住、公共卫生服务、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基本的社会保险等,要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的规划,有合乎实际的制度安排。不是一下子让进城农民工在所有的社会福利上都与城市原有居民一律拉平,而是要首先解决他们的突出问题,使基本的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农民工;三是构建开放的城市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和容纳政策,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参与多层次的社会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进城农民工的管理上,充分发挥区县政府、居住地和社区的服务、教育和管理作用。构建开放型城市社区,使农民工获得社会成员资格,改变被排斥的二元分隔体制,发挥社区的社会整合功能,将农民工的权益纳入城市社区建设之中,通过为农民工提供社会服务,将他们合理地组织起来,参与文化教育、卫生、安全等公共活动,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与城市居民的正常交往,培育互信互助、共存发展的社区精神。这将有助于改善城市人际关系,消除歧视、不认同及引发的摩擦和冲突,促进农民工完成在城市中的再社会化过程,培养起符合城市社会生活的现代意识、法制观念和行为方式。上海、浙江一些城市探索出农民工与社区居民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引导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服务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践说明,只要社区干部对进城农民工认识到位,组织得当,他们是可以融入当地社区的。一旦他们融入社区,把自己作为社区的主人,就可以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大大节省社会管理的成本,形成和谐共处的局面。这种管理改革值得推广。国家应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会议,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以社区为基础推动社会管理的改革。
(六)实行领导管理体制由二元的防范式管理向一元化的服务式管理的转变,在农民进城就业较多的城市和地区,建立进城农民工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机制
目前的情况:一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建立的对流动人口的领导管理体制已不适应。主要受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影响,在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农民进城就业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的情况下,往往把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对待,把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把管理重点放在治安上,歧视多,限制多,防范多,在不少地方损害了农民工自主就业、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的积极性。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管理体制,实行从防范式管理向服务式管理的重大转变。二是农民进城就业和农民变市民将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与解决“三农”问题的全过程,贯穿到实现全面小康的整个阶段,工作带有长期性、全局性。按照近年来的国家政策,城市政府部门应把流入人口与原有居民进行同样的管理服务,无须专门设立对进城农民工的管理服务机构。但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变的体制影响还存在,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被损害的问题比较突出,落实政策,推进改革,过渡到管理服务的“公平对待”,涉及的政策调整、制度建设、法律完善的内容较多,涉及的部门较广,需要综合协调推进,防止政出多门。鉴于这两方面的需要,在农民进城就业较多的城市和地区,应改造原来的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或政府综合部门牵头、多部门参加的,对进城农民工管理服务进行综合协调的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为改进管理、加强服务创造必要的组织保障。同时在城市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对进城农民工权益维护进行一站式服务,还应考虑国家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劳动保障部门与农民工有关的劳动监察、培训等业务和人员整合为一体,组建民工局,行使两大职能:一是劳动监察;二是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培训。
(七)根除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社会管理政策偏向,必须尊重进城农民工参与多层次社会管理的公民权利,使进城农民工的利益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
绝大多数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既不可能回乡参加选举,又在城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现在有的城镇实行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都可以参加居住地人大代表选举的办法。让农民工参加选举,对政府广泛了解民情民意,制定反映多方面群众利益的政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镇社会融合,会产生很好的效果。一些国家规定,居住3个月以上满20岁的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25岁以上的有被选举权。参照国内外的经验,全国人大应制定有关法律,保障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在居住城市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利于在政策制定和监督过程中体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多方面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八)随着将公共服务覆盖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市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需作相应的调整
就业服务、劳动权益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等是政府要加强的职能,要使对进城农民工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管理既有制度保障,又有经费安排,就需要增加有关经费,并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进行这种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对使公共财政惠及包括进城农民工在内的居民,创造企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城市社会安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不容置疑的重要作用:一是能进一步强化对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是结合就业服务的“新三化”建设,建立城乡就业援助制度和组织机构,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完善和健全为城乡各类劳动力提供全程服务的系统,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服务;三是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到,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规范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和职能,加快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把进城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公共就业免费服务的范围,努力营造城乡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政策环境。
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政府应积极出台措施,为农民进城就业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从就业登记、职业介绍、权益保障、子女入学、居住、落户等方面逐步完善农民进城就业政策。一是建设部门制定政策逐步解决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二是教育部门和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进城就业农民劳动争议案件。四是各级公共职业机构对进城就业农民提供免费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六是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允许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九)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总体规划和市场规则,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要抓住当前沿海地区民工短缺的机遇,进一步扩大全省劳务输出规模。各有关部门将突出抓好供需衔接和地区协作,着力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推进各类有组织的输出,打造一批有四川特色的劳务品牌。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认真落实好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的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同时,要按照“三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要求,形成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建立城乡劳动力一体化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基本建立面对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要对城乡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研究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统计制度,制定和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要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的作用,鼓励发展合法民办职业中介,要依照城镇劳动保障机构职能,规范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要落实职责与任务)。要逐步建成城乡统一的市场就业服务体系,使就业服务覆盖城乡,并逐步完善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