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市场就业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就业服务体系,为广大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提供服务,应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最重要内容。一是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系统,形成功能齐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到和能够提供就业咨询、工作介绍、职业培训、再就业帮助以及失业保险的“一条龙”就业服务体系;二是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省、市、县(区)、街道(镇乡)以及城市社区四级“一站式”就业服务网络和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电子网络,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服务和市场就业岗位信息,同时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3.加强劳动者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转职再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以及创业能力,以适应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带来的就业结构调整变化的要求,促进城乡劳动力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转移、就业和流动就业。劳动者的素质和职业技能是在市场竞争中就业以及及时转换就业岗位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本投入不足和职业技能短缺已经成为促进就业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是影响技术进步,推动就业扩张效应的“制约”。发展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是最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就业政策。
4.积极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推动非正规就业、临时性就业、阶段性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大力发展弹性就业、自营就业、派遣就业和兼职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种不同就业形式下,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障办法,对雇佣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劳动者权益。大力提倡通过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的就业水平。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再就业援助和再就业能力培训,提供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通过各种扶持政策的综合实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七)社会保障政策
随着我国二元经济转型和体制对就业的双重挑战,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加入WTO初期,正规经济部门吸收就业能力减弱,新兴产业部门创造就业岗位严重不足,总体上企业减员的数量将会大于增加就业的机会,结构性失业和长期失业人员将在一段时间内不断地增加,城镇实际失业率将持续的攀升,部分低素质和无技能的劳动者甚至可能被劳动力市场彻底排斥,形成长期固定的失业群体。除了失业问题,还有劳动者的养老、医疗、陷入生活困苦时的生活保障,都要求政府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这个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
1.政府应实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失业保险制度,一是通过对失业者提供替代性收入(失业保险金),降低其失业的代价,保障其生活;二是帮助失业者接受转换工作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充分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逐步改变“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并存的现象。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条社会保障线制度,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和城乡贫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
3.积极针对非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定相应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办法,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并采用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和扩大就业。
4.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社会保险资金转移支付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加大各项社会保险的投入,既防止“两个确保”方面出现资金缺口,又要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关系改革发展大局,确保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
关于加强四川省失业调控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陈璞 邹水银 刘强华
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在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同时,从产生失业的源头上采取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有效地加以调控,对于稳定就业局势、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3月,劳动保障部在青岛召开的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加强失业调控的基本思路、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之后,劳动保障部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紧紧围绕失业调控的目标,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失业调控实施方案。在同年9月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黄菊同志强调指出,要注意把握改革调整的力度和节奏,切实做好失业调控工作。为贯彻落实黄菊同志这一重要指示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我们结合实际加强了失业调控的对策研究,提出了我省失业调控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
一、我省失业调控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扩大就业与调控失业是相辅相成的。积极扩大就业能减少失业和因失业产生的压力;而调控失业增加的速度和规模不仅能减轻失业对改革进程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冲击,而且有利于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使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4%左右,这对于稳定我省就业局势、保持社会安定、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除原有下岗职工与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所产生的失业人员、院校毕业生以及失地无业农民交汇在一起,失业人员大大增加,使我省就业再就业难度进一步增大,任务依然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在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同时,从产生失业的源头上采取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失业调控。
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讲话精神和劳动保障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与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失业调控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从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为目标,紧密结合扩大就业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城市失业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力争用2~3年时间初步形成失业调控政策措施体系,使之在就业整体发展战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基本任务有四项: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数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二是缩短失业周期,将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所占比例控制在50%以内;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各地就业局势的相对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并将他们组织到再就业的准备活动中,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二、加强我省失业调控的对策措施
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和我省实际,重点应采取以下八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民心工程”和“一把手”工程来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坚持人本服务、就业优先的原则,把扩大就业有机地融入到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的各项工作之中,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以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要精心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外出流动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开展国际劳务合作,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小额担保贷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真正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要积极推进就业服务体系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就业服务功能,依托劳动力市场网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贴心的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要按照扩大就业的需要,将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免费职业介绍范围,所需经费补贴在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城镇就业经费中列支。要根据再就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安排资金用于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适当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同时要及时掌握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尚未完成并轨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上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方针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要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主线,根据本地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和国家对并轨工作的总要求,制定出中心的具体工作计划或方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并轨过程中,要注意衔接好各项政策之间的关系,指导企业妥善处理通过协议保留的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理债权债务等重大问题,并使这几方面的工作与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和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接口有机衔接,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执行工作职责,加快协调配合和分类指导,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各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尽量避免把企业富余人员推向社会。一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要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可用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二是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补贴分流安置人员的转业转岗培训,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并保持和增强企业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三是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或是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分流安里方案,妥善处理和规范劳动关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及时纠正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把职工简单推向社会等错误做法。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其中中央所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由企业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具体审核备案材料按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报送。
(四)严格监督和规范企业裁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裁员、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裁员的指导和监督,避免企业随时裁员。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尽可能挖掘内部潜力,消化富余人员。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其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员人员。各地可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企业裁员的具体控制数量和比例,同时要制定企业裁员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防止失业人员阶段性大幅增加,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