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发行底价上仍不能满足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则底价为发行价。发行底价由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预测、项目投资的规模、市盈率、发行市场与股票交易市场上同类股票的价格及影响发行价格的其他因素共同协商确定。由于在此种方法下,机构大户易于操纵发行价格,因此后来就停止使用了。
(4)现金流量折现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据此计算出公司净现值,并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从而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该方法的要点是,首先用市场接受的会计手段预测公司每个项目若干年内每年的净现金流量,再按照市场公允的折现率,分别计算出每个项目未来的净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公司的净现值除以公司股份数,即为每股净现值。采用此法应注意两点:第一,由于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价格通常要对上述每股净现值折让20%~30%;第二,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定价的公司,其市盈率往往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但这类公司发行上市时套算出来的市盈率与一般公司发行的市盈率之间不具可比性。
国际主要股票市场对新上市的公路、港口、桥梁、电厂等基建公司的估值发行定价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这类公司的特点是:前期投资大,初期回报不高,上市时的利润一般偏低,如果采用市盈率法定价则会低估其真实价值,而对公司未来收益(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公司的整体和长远价值。
(5)协商定价法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发行公司应当参考公司经营业绩、净资产、发展潜力、发行数量、行业特点、股市状态,提供定价分析报告,说明确定发行价格的依据。
5.股票发行的程序
各国对股票发行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开发行股票需委托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承办,一般可分为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和增发股票的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
公司决定了公开发行股票的意愿后,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和步骤。
(1)股票发行前期的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对于能否取得发行资格,能否顺利发行股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发行公司在研究和分析发行市场情况的基础上,拟定股票发行方案和形成股票发行决议后,需要聘请一家证券承销商负责本公司此次发行事宜,并由承销商负责组织一个包括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对发行公司的尽职调查和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发行公司进行改造,重组整合成适于公开发行及随后上市的公司;对发行公司进行评估,准备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为大致确定公司的价值和发行价格准备各类资料;编制招股说明书。
(2)股票发行的申请和审核阶段
主承销商会同发行公司将申请书、招股说明书、承销协议等申请文件送交证券管理机关,申请公开招股。各国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注册制在生效期后发行公司可销售股票,核准制只有在申请被批准后发行公司才能销售股票。
新《证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招股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股票发行与承销的实施阶段
在提出发行申请到发行申请被批准或注册生效之间的时间内,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可以推介或促销拟发行的证券,包括提前通知市场有关新股发行情况,大致确定目标投资群体,通过巡回展示或其他推介形式创造对新股的需求,引起投资者的购买兴趣。
在注册期满或申请被批准后,发行公司须提交并公开招股说明书的最后文本,同时要与主承销商正式签署承销协议,并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立后,便可以在公开发行日向投资者发售了。股票全部发售完毕,主承销商负责公布认购结果并将所筹资金转交发行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如果发行公司想成为上市公司,主承销商还要负责上市事宜及上市后的市场维持。
2)增发股票的程序
增发股票主要是向原股东配股,大致程序如下:
①制订新股发行计划,召开董事会形成增资配股决议,并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②公告配股日期,停止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变更;
③提出增资配股申请文件;
④向股东发送配股通知书、认购申请书、配股说明书;
⑤办理配股认购申请事务;
⑥确定或处理失权股或转配事宜;
⑦股东支付配股认购款;
⑧交付股票,发行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3.2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是与证券发行市场相对应的市场,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证券交易的特征是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这些特征相互联系在一起。
证券的流动机制使得证券通过流动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而且证券的流动可能为其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当然,证券在流动中由于价格的波动也会给持有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3.2.1证券交易的原则和种类
1.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它应该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有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2.证券交易的种类
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在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对象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以下几种。
(1)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指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是指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其中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债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等。
(3)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证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与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开放式基金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柜台进行认购和赎回。
(4)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在债券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它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故其属于货币市场。
(5)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者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可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
(6)认股权证交易
认股权证是一种特定的契约,持有人有权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履约价格)购买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投资者有权利决定是否执行履约,而发行者仅有被执行的义务,因此为获得这项权利,投资者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权利金)。发行者虽然收到权利金,却需要承担市场反向风险,所以在认购权证发行的同时,发行者会在市场上买进一定头寸的标的股票进行避险。持有人获得的是一个行使权利而不是责任,持有人可选择行使与否。认股权证(实际上所有期权)与远期或期货的分别在于:前者持有人所获得的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权利;后者持有人有责任按买卖合约上订明以一个指定的价格,在指定的未来时间,交易指定的相关资产。从上面的定义就容易看出,根据权利的行使方向,认股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属于期权当中的“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属于“看跌期权”。
(7)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3.2.2证券交易市场的类型
证券交易市场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交易所,它是高度组织化的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与核心;二是分散的、非组织化的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此外,还有第二板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但实际上它们仍属于场外交易市场。
1.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特点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同,它是非金融性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组织。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设立的,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一般是由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各类民营公司共同出资占有股份建立。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是董事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它本身的股票虽可转让却不得在本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和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所的收入主要靠证券交易来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故对证券交易者来说交易成本较高。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出资共同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是出资的证券经纪人或自营商,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交易所经营的基本方针。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查会员资格;决定会员人数;根据证券交易法起草交易所章程,交会员大会通过,并呈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查和决定证券的上市、报价;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处理交易所的一些重大问题及其他日常事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大厅进行证券交易,其他人要买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必须通过会员进行。交易所会员分为法人会员和自然人会员两种:法人会员多为合法注册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个人会员一般为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为了交易所的信誉,证券交易所会员入会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
3)证券交易所的运行系统
上证所采用有形与无形相结合的交易方式,拥有亚太地区最大的、面积达3600平方米的交易大厅,并且拥有国内最大的证券交易卫星通信网和地面光纤数据传输网,联网用户3000多个,可将证券交易信息在瞬间内传输至全国各地,并向海外转播。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为证券商提供的交易席位有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两种。有形席位是指交易所交易大厅内与撮合主机联网的报盘终端,其交易方式和通信方式是:证券商柜台业务员通过热线电话将投资者的委托口述给交易大厅内的出市代表,即“红马甲”,出市代表用席位上的报盘终端再将委托输入撮合主机参与交易,证券商柜台利用单向卫星系统接收行情和成交数据。无形席位是指证券市场利用通信网络将委托传送到交易所撮合主机参与交易,并通过通信网络接收行情和成交数据。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上证所的登记、存管和结算工作,目前A股、B股、基金和债券实行T+1交收,权证实行T+0交收。
4)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又称场内交易,即证券买卖双方是在证券交易所内成交的。场内交易采用经纪制方法进行,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经纪商通过公开竞价形成证券价格,达成交易。为了保证场内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使其高效有序地进行,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