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是证券买卖交易的场所,也是资本供求的中心。根据市场的功能划分,证券市场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在发行过程中,证券发行市场作为一个抽象的市场,其买卖成交活动并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场所。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它可分为场内市场、场外市场、三级市场和四级市场。证券市场的两个组成部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3.1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Securities Issuing Market)由发行者、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组成。按发行种类不同,可分为股票发行市场、债券发行市场、基金发行市场等,它们的发行目的、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等各不相同。
3.1.1证券发行市场的含义和构成
证券发行市场是指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市场,它包括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证券时,从规划、推销到承购等阶段的全部活动过程。证券发行市场的特征是:无固定场所,无统一时间,是一个无形市场。
由于证券发行市场无特定的发行场所,所以它是一种抽象的非组织化的市场,一切证券发行关系的总和即构成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证券发行人
它是证券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它们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各类证券,在市场上筹集资金。发行者的数量和发行证券的数量决定了发行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证券发行者主要是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
(2)证券投资者
它是资金的供应者和证券的需求者,投资者人数多少和资金实力的大小同样制约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后者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基金、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证券中介机构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中介机构一般是指证券公司、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其作用非常重要。
3.1.2证券发行分类
证券发行分类方法很多,按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按发行过程不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按发行证券种类不同,可分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基金发行;股票发行按增资方式的不同,还可分为有偿增资发行和无偿增资发行;按招标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价格招标发行和收益率招标发行等。
1)按发行对象分类
(1)公募发行
公募发行(Public Issue)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广泛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在公募发行的情况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采用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在于:首先,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的数量多,筹集资金的潜力大;其次,投资者范围广,所发行的证券比较分散,不容易被操纵;再次,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才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者在证券市场的知名度,扩大了社会影响。公募发行的不足之处在于:发行程序比较复杂,发行成本较高。
(2)私募发行
私募发行(Private Issue)又称为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向特定少数投资者发行证券的一种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公司的老股东或发行人的员工,另一类是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者,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其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证券流通性较差,一般不允许上市流通。
2)按发行过程分类
(1)直接发行
直接发行(Direct Issue)是指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这种发行方式的好处是:可以节省向发行中介机构交纳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不利之处是:如果发行额较大,投资者认购不足,发行者自身要担负较大的发行风险。一旦认购申请额低于发行额,就会使发行归于失败。因此,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发行人知名度高、发行数量少、风险低的证券。例如,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往往采取直接发行。
(2)间接发行
间接发行(Indirect Issue),又称承销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直接参与证券的发行过程,而委托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发行证券的一种方式。采用间接发行方式可在较短时期内筹集到所需资金,而且对发行人来说比较方便,风险较小;但需支付一定手续费,并按受托发行机构的要求,提供证券发行所需的有关资料。根据受托机构对证券发行责任的不同,又可分为承购包销发行和代销发行。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归还给发行人,发行风险由发行公司自己承担。
3.1.3股票发行市场
股票发行市场是新股票初次发行的市场,是股份公司筹集资金,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场所。
1.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
(1)为新设立股份公司而发行股票
新的股份公司的设立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股权资本,达到预定的资本规模,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条件。股份公司的设立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的发起人认购所发行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发起设立的过程较为简单,发起人出资后,公司就算设立完成,这类公司规模通常较小。另一种是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所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设立公司。这类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所筹资金需要公开募集,但发起人最初至少要认购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并且只有在筹到必要股份后才能成立公司,所以从发起到设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2)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现有股份公司为改善经营而发行新股
其目的主要有:
①增加投资,扩大经营;
②调整公司财务结构,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率;
③满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
④巩固本公司经营权,增加资本;
⑤维护股东直接利益;
⑥为其他目的发行股票。
2.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按目的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和增资发行。
(1)初次发行
初次发行是指新组建股份公司时或原非股份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或原私人持股公司要转为公众持股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两种情形又称设立发行,后一种发行又称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初次发行一般都是发行人在满足发行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并经证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注册后,通过证券承销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初次发行,发行人不仅募集到所需资金,而且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转制。
(2)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随着公司的发展,业务的扩大,为达到增加资本金的目的而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增资发行,按照取得股票时是否缴纳股金来划分,可分为有偿增资发行、无偿增资发行和有偿无偿搭配增资发行。
3.我国的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的股票发行市场,基本上采取公募间接发行方式。就具体的发行方式而言,早期曾采用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上网竞价方式。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股票发行方式为: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这里所称的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人,称为战略投资者;另一类是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称为一般法人。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同时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开发行量20%的比例供各证券投资基金申请配售。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初规定,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向二级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重新启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规定。2005年5月开始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发行将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新股发行将采取全流通的方式。
4.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发售给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新修订的《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定价方式有:协商定价方式、一般的询价方式、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和上网竞价方式。
股票发行底价或发行价格区间的估计方式主要有5种,即市盈率法、净资产倍率法、竞价确定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协商定价法。
(1)市盈率法
市盈率又称本益比(P/E),是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公司盈利的比率。
通过市盈率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计算步骤为:第一步,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盈利,预测计算出发行公司的每股净收益;第二步,可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同类行业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成长性等拟定发行市盈率;第三步,依据发行市盈率与每股净收益的乘积决定发行价。
按照市盈率法确定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发行价格=每股净收益×发行市盈率
每股收益=每股税后利润
发行前总股本数
确定每股税后利润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加权平均法。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每股税后利润较为合理。因为股票发行的时间不同,资金实际到位的先后对企业效益影响较大,同时投资者在购股后才应享受应有的权益。
另一种是完全摊薄法,即用发行当年预测全部税后利润除以总股本,直接得出每股税后利润。
【例3-1】 2005年3月,某公司拟增发2000万股普通股。根据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及行业情况,确定市盈率为15倍,发行当年预测税后利润为2000万元,发行前总股本为5000万股。要求:计算确定该股票发行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市盈率通常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同类行业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成长性等拟定。
(2)净资产倍率法
净资产倍率法又称为资产净值法,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和相关会计手段确定发行公司拟募股资产的每股净资产值,然后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将每股净资产值乘以一定的倍率,以此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净资产倍率法在国外常用于房地产公司或资产现值重于商业利益的公司的股票发行,但在国内一直未采用。以此种方式确定每股发行价格不仅应考虑公平价值,还需考虑市场所能接受的溢价倍数。
(3)竞价确定法
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网络,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并按限购比例或数量进行认购委托,申购期满后,由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将所有有效申购按照“价格优先、同价位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认购委托由高价位向低价位排队,并由高价位到低价位累计有效认购数量,当累计数量恰好达到或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价格,即为本次发行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