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552600000011

第11章 医疗侵权行为(3)

在医疗过程中,影响医疗后果的条件很多,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医生的治疗行为、医院的设施、患者的行为、患者的病情、患者的体质、第三人行为等都可能成为损害后果的原因。换言之,就医疗损害而言,其因果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则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认定。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从而作出行政处理,还是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诉讼进行审理,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判定医疗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仅有过失行为,但过失行为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仅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的,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查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确定对受害人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在一般的医疗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难判断,例如外科医师在为患者做手术时,因为粗心大意将手术用的纱布遗忘在患者的腹腔内,导致患者腹腔感染出现腹膜炎,这属于简单的一因一果关系。但是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一果,要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就需要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主体的责任程度。笔者在前文已经讨论到,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中删除“直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表述,就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创造了基础条件。“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该学说认为,如果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介入社会的既存状态,并对现存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现存状态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在与原本的危险不相同的危险状态之中,那么我们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复杂的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言,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将能更准确地界定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抗辩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抢救行为是指在患者生命垂危,医务人员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治愈疾病,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达到此目的时,不得不冒一定的风险而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该紧急救治措施是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如果造成了不良后果,则不能认为是医疗事故。实施抢救行为时,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患者的生命受到疾病的侵袭,具有生命危险,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才能实施抢救行为。这是抢救行为的前提和目的。

第二,患者的生命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或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尚未发生的或已经过去的。对危险状态的认定,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把患者的实际情况与医务人员的主观认识结合起来加以考虑,才能正确地抉择是否实施抢救行为。

第三,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采取其他治疗措施都不能使患者脱离危险,才能实施抢救行为。抢救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虽然可能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从主观方面来看,医务人员实施抢救行为,是出于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抢救行为的措施应当适当,因采取措施不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但也要认识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抢救行为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情形之一,正是为了鼓励医务人员采取积极措施抢救患者的生命,如果因抢救行为造成不良后果也要由医务人员承担责任,那将迫使医务人员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这样做反而是对患者不利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这一定义说明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而是由于患者自身体质的变化或特殊病情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若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在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意外时,必须考虑下列几个因素:

第一,有无充分履行预见危险发生和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是否对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相应的检查,特别是患者的既往病史、过敏状况、特殊疾病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询问、了解和记载;是否了解使用的药物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状况;是否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危险性进行了急救准备;是否按医学标准与规范进行了过敏试验及观察判断试验结果。

第二,有无充分履行告知危险发生的义务。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而医务人员则有说明的义务。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前,有无充分向患者说明治疗方案及预后;有无充分向患者方介绍拟采用的药物及治疗方法、器械存在的危险性以及防备措施等。

第三,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的要求。如果患者的病情根本没有必要施行手术、麻醉、输液、服用某些药物等治疗措施,而医务人员基于非医学目的而采取这些措施,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特殊病情结合发生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是医疗意外。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由于医学研究中还存在许多未知因素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在医疗活动中出现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后果也是常见的现象,这些情况虽然也有人身损害后果发生,但由于医学的局限性而无法避免,不能归咎于医务人员,所以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认定标准是现有的普遍的医学条件无法预料和防范,而不是以具体的医疗机构的医学水平为标准。《条例》不再使用并发症的概念,而采用了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提法,这比并发症的外延要宽,包括了并发症,一般来说,这些不良后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1.并发症

所谓并发症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而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也就是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并发症有以下几个特征: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不良后果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2.后遗症

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在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身体机能。后遗症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治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的,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存在过失,而是不能避免或无法预料的,则不能按医疗事故来处理。

3.医源性疾病和损伤

医源性疾病和损伤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所造成的,非原发性疾病或其发展结果的疾病和损伤。医源性损害不是疾病自然发展,而是医疗行为的副产品。有些医源性疾病和损伤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但有些是不能避免的,如某些必须使用的药物所引起的功能损害,某些介入性检查技术引起的损伤等。对不可避免的医源性疾病和损伤,也不能按医疗事故来处理。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所谓输血感染一般是指因血液被细菌污染或含有病毒而使患者出现血液污染反应或感染其他疾病。一般情况下,血液感染是能够避免的,但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是由血站提供的,血液的质量应由采供血机构提供,使用单位只对血型及外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因此,医护人员在给病人输血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则因医疗机构无过错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现阶段医学还没有成为一门完全精确的科学,特别是像输血这样十分精细复杂的治疗措施,极容易产生一些医务人员所无法预知的感染等危害后果。如果要求医务人员就这样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同样,那么将会导致医务人员出现过分保守治疗的倾向,不能大胆、及时地根据医学常规运用一些通常有效的治疗手段。实践中,因为输血感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很多,在这里需要强调要正确区分输血感染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还是在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相关规则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难以避免的损害后果。如果属于医务人员在输血问题上的过失,那么就应该构成医疗事故,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经患者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也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何谓不可抗力,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指在医疗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且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不可抗力,在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类推荐
  • 柏桦讲清代奇案

    柏桦讲清代奇案

    清王朝有268年的历史,留下数以亿计的案例,从中选择一些“奇案”,是因为案情离奇带有悬疑,在破案过程中,不但有非常正规的侦察,也有合乎情理的推理,还有出乎意料的审讯方式。奇案中既有惊天动地的密谋黑幕,又有惊心动魄的政治斗争,还有变幻离奇的人情真伪,更有鬼神莫测的司法弊端。通过奇案的解析,可以看到人性的善良博爱,人心的光明磊落,人际关系的互敬互爱;也可以看到人性的软弱怕事,人心的谨小慎微,人际关系的冷漠无情;还可以看到人性的卑鄙龌龊,人心的阴险毒辣,人际关系的尔虞我诈。
  •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第五版)》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物权法(第五版)》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既充分汲取《物权法》颁布以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又基于新思考对全书章节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内容更趋务实,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 法律隐喻学

    法律隐喻学

    全书五编,第一编除具有的导论性质外,它的原理与方法还辐射于其他四编。第二编立足于“法的本体”的研究,侧重于法是什么的思考,这里用隐喻学的原理与方法分析作为法的要素的法条与法律原则。第三编立足于“法的创制”的研究,研究对象侧重于法律规范创制的过程。第四编立足于“法的实施”的研究,研究对象侧重于动态的法律运行过程。第五章立足于“法律文化”,研究对象偏重于各种法律文化现象,它们虽与实际的法制运行过程有关,但比较间接、迂回。
  • 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全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为主线,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覆盖面非常广,针对性强,有利于读者对照查找自己所需要的知识。
  • 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6版)

    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6版)

    《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非常实用,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并进行深入分析。作为一本法律常备手册,本书可以帮助读者掌握法律知识,开阔视野,帮助读者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让读者的生活更轻松、更自如。本书内容全面,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涵盖了民法基本知识、婚姻、继承、物权、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劳动、消费者权益、物业、治安等领域的常见问题。
热门推荐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末世王1

    末世王1

    当某天,意外降临这世界,当某天,天空出现了一条条裂痕无数怪物从天而降,人类节节败退,人类又应当在这个破败的世界生存下去……
  • 异界缪神传

    异界缪神传

    扮猪吃老虎?不存在的,我只能逆袭……斗皇、圣魔、古巨龙、圣贤者?都靠边站!唯一能阻碍我的只有天!与天斗~神挡杀神、魔起灭魔!
  • 霸道清风

    霸道清风

    一律风云动,天地在我心。踏步地生莲,挥手云气紫。山河有梦壮,沧海一怒寒。白沙捧日月,银河撼九天。千域清风尽,虹渊扰素心。一个人,一把剑,天地间任我独行。一颗心,一执念,宇内外任我逍遥。
  • 大话诡友

    大话诡友

    一个欺世盗名的废柴青年,有恶棍聪慧、善鬼话连篇、遇桃运满天,一生犯险无数,却又能化无耻为神奇。不知死活入虎穴,如鱼得水浪人生!
  • 危机残响

    危机残响

    突然而来的一场史前浩劫,全世界的人都一瞬间变成了见人就咬的丧尸,然而刘焱为了救他暗恋多年的女神,最后被丧尸咬了一口,不但没有死而且还得到了超越科技的超级大脑系统,“我就说嘛!都末日了怎么可能没有一张王牌!”看死宅如何逆转末日,最终称霸世界的是人类?还是丧尸?(换了账号本来之前笔名是沫雪爱的。)
  • 生活与苟且

    生活与苟且

    此文为木子的回忆。故事内容和真实事迹有差异,但基本取材现实所真实发生的。木子说,照片只能留下瞬间,而文字却能记录全部。
  • 我家可能有位大佬

    我家可能有位大佬

    江左有个貌美的老婆,可是她却经常出差。去干嘛?不是忙着给他带帽子,而是瞒着他降妖除魔去了。得知真相的江左连连叹息,看来自己也坐不住了。为了他美好的夫妻生活,江左只能暗中出手。降妖除魔嘛,维护天地秩序嘛,没问题,老婆高兴就行。…………开了群,感知1号群:124885602(已满)感知2号群:926796842【此群禁止游戏开黑】 感知VI群:671529963【全订群,需要去二群验证】有兴趣的可以加加。
  • 主神之暗夜降临

    主神之暗夜降临

    黑暗中的光,是那么的渺小,但是,确是那么的伟大,如果邪神不邪,善神更善,那么世界会变得多么美好。我叫夜暗天,来自暗界,这个世界散发出黑暗的气息,我会用黑暗来拯救黑暗!……暗夜暗神!你给我站住!
  • 村妇来袭:军嫂是个外星人

    村妇来袭:军嫂是个外星人

    外星人速密力在战斗中失联,由着睡眠舱被带到一个叫蓝星的地方。什么?睡眠舱炸毁?!什么?肉体消失?!乌草!还掉河里——的尸体里了!从此,速密力就成了蓝星八十年代“村妇”一枚!“苏米粒!你娘喊你回家做饭!”“苏米粒!你娘让你把田里的稻子割完再回去!”“苏米粒!你娘叫你带捆柴回家!”你娘你娘你娘!特么这是个后娘啊!“苏米粒!快回家!听说你那个婆家来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