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加强与完善民主协商机制
民主管理理念体现于高校管理制度中便是大学自治,教授治校,这已在西方高校得以通行,评议会或教授会有参与或决策相关事务的权力。高校教职工多具较高文化与理性思维,相对自治能力较强。自治与共治是以民主意识协商管理高校,并非不要行政职能,这能增强教职工积极性。为此在决策机构中应加大教师代表比例,甚至可引入学生代表、教授代表或社会相关人士代表。在科学性前提下,决策前广泛咨询各方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也可提高政策执行执行度与一致性。
6.3.5建立以主动接受多元监督为前提的学校自律机制
对权力应进一步强化控制与监督,虽现今我国高校多设立了专门机构,但其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各种信息传递不畅的现象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使其机制运行效率低下,这其中完善与强化监督职能是关键。
高校要自主办学是在接受各方监督的前提下自律进行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对高校跟踪监督及评估,如教育科研、办学及财务状况等;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学生会的职能以接受其校内监督制度;积极在学校运营管理中融入社会力量,形成多方共营;形成公开化信息传导机制以接受社会监督。
对内应健全民主机制以形成党内民主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完善党员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以制度保障党员知情、参与及监督权。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进一步优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
与此同时,应形成外部监督机制,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其监管,并设立专职教育监督机构以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可推行巡视制度以巡视组形式调研,并征求意见、查阅材料。巡视组也可限期整改相关问题,对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同时,上级审计监管部门应履行年审制度,全面监督高校各项经济活动,公开审计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须针对当前高校社会监督不足的现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并同时营造良好监督氛围。校务公开制度是这一制度的基础,须制度化、常规化、公开化实现信息公布、公开、公示人才引进、政策制度及设备采购等信息。此外由于行政监管所致的行政化倾向已扩散至传统媒体,应有效发挥网络等媒体其舆论监督作用,但应规范及引导媒体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保障。
6.4引入市场机制
西方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重构了政府与市场关系,源于在政府改革中融入了私人组织管理经验和方法,在扩大公共管理主体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公共服务市场化,公共部门、第三部门及权威机构均列入其中,3E(经济、效率、效能)是其重视的要点,同时公平、正义与民主与逐步为各国所接受[钱民辉.教育社会学:现代性的思考与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0世纪90年代由此产生了新的思潮——新公共管理。市场失灵政府弥补有效性有其局限,由此大学在去行政化的改革中应避免政府与市场的互斥性思维,融入第三部门及权威性机构。与此同时西方已形成了一些日臻完善的中介机构,如教育中介、教育拍卖、教育凭证等,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又加入了产业组织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我们应优化旧有思想同时选择性接收外来经验。
首先,对民办高校,政府应鼓励其发展,许多国家或地区私立高校在教育总量中占绝对比重,民间资本对教育的投入应持肯定态度。其次,应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引入高校竞争机制。以防教育垄断与政府作为全面管理者,从而扼杀教育活力[Altbach P G,Peterson P M G.Higher Edu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Global Challenge and National Response.IIE Research Report No.29.[M].IIE Books,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1999.]。如政府不仅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而且办学者能以独立法人身份进行相互竞争,则能有效发挥投资效益,对教育质量提高大有益处。在高等教育领域政府不应为独家供应者,将其视为准公共产品,在直接生产提供的同时也可结合其他方式,如政府采购,其范围不限于课程、教材、后勤设施等,一定程度上指教育服务其本身。即公共资金提供者对非政府组织服务的收购后转提供给大众。一个可行的办法在我国现已试行的是依注册学生数决定了政府拨款额,学校的公共资金取决于所招学生的多少。学校只有不断地改进教育质量才能获得更多的公共资金;政府可将公立学校转让经营者甚至强行关闭。综上所述,当公共物品其供给引入政府采购,将对市场产生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提高公共产品质量。
可行的措施是去行政化的手段
要破解我国高校管理行政化应先从体制和机制来转变其理念,体制创新应作为根本,同时以科学机制来保障其体制创新。政府应将直接管理高校的理念转变为宏观管理,法律化管理关系;体制创新其原理为从计划经济思维中脱离对高校的束缚,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大学制度;科学发展观是科学机制的指引,高校行政工作运行中进行人本管理。
创新型政校关系要求政府必须以现代教育管理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转变观念,进而转换职能还权于高校,从生产者角色转变为监管者。这种新型关系具有自身特点:一方面两者法律关系已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新政校关系中大学与政府之间是以法律基础维系的。政府从直接管理大学转变为以法律作为指导、监督及为大学提供服务,契约性法律关系替代传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陈昕.基于不同层面要求的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探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1(5):6~8.];另一方面是合理分权并以进行的政校分离使大学有办学自主权,两者间有制约也有服务,形成良性的互动及平衡的互补。具体来说其可行措施有以下几点:
7.1实现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法律化
7.1.1赋予大学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新型政校关系的基础,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原则应于法律之上,以法律化规范两者。《高等教育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改现有不足,所指目标应更明确,权益也应更公平,在实际运作也应更具操作性,以法律规范来保障该关系。大学可受法律保护拥有自主办学权,具独立法人权利并自主决现相关事务,可视实际情况来处理政府要求,必要时可拒绝政府的要求及需要,权力强求高校的意识通过法律得以改善,政府依法无偿投入教育资金,高校亦不必以办学自主权进行交换。
7.1.2构筑新型契约管理机制
高校与政府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可通过合同签订以实现,其内容可明确规定学校在获得相应自主权同时应达到的目标,同时,在合同中也可约定行政部门职能范围,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构筑起新型的契约管理机制。
7.2以校本管理推动高校发展
校本管理意味着政校分离与合理分权,关键点为政府职能能否转变,首先应改变我国政府全能型定位,放权于社会与学校,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应保留对教育产业决策权和控制权。政策、法律、法规及信息服务应作为政府对高校新的管理手段,这种管理是宏观层面的,更多直接管理也仅为以财政拨款支持学校发展,同时对高校实施监督[廖益.社会分层与高等教育的互动[J].现代大学教育,2005(5):63~66.]。学校的日常事务权力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有序放权逐步回到高校,以充分激发高校的办学热情。校长一方面应取得合理的扩大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应让其担负起学校发展重任,这样,才能使高校在一定意义上获得真正的自主权,依高教国际惯例来说具体有学科专业自主权、教材教学计划自定权、教学活动权、科研究自主及命题招生自主权、教员人事自主权、薪资分配权、自主选聘领导人及调整院系机构权,自筹资金与安排权,自主接收留学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