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实行学者管理制度
高校要实行学者管理制度,也即学术本位的管理。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的《大学令》就确立教授治校、民主管理这一大学校务管理原则。以意大利、德国、英国和日本为代表,国外高校教师群体决策学术事务的管理体制也对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即实行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适当分离、学术权力作主导的内部管理模式。
应由教授治教委员会来负责大学的教育及学术事务,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以民主的形式吸引优秀教师及科研人员参与高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教授治教委员会应分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以负责校内不同学科专业教育及学术事务,如教学指导、队伍建设、学科规划、成果评定及学位审定等。横向管理中教授治教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学校的学术管理职责,明确界定与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间职责范围。纵向管理中学者治教委员会应强化院(系)的教育、学术管理职能,将权力下放使之成为决定院(系)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的组织形式,决定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等诸多问题,以确保教师参与度及民主化的学术管理体制,这也符合高校管理的内在规律,也助于激发学术人员责任意识及创新精神,从而整体促进教学及科研创新能力生长。
我们长期以来将高等学校看成政府附属机构并用行政办法来管理学术事务,大多情况下我们仍用行政手段对基层学术组织各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很多基层教学科研人员的自主权并未得到保障,也没有正式途径参与相关院系的学术决策。这使得组织职能拓展受限制,行政性强制干预剥离了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自主性。
由此需要恢复基层学术组织学术特性,摈弃行政干扰以落实学术自主权,这需要在管理中妥善处理权利和知识的关系:一方面是管理者有专业知识的局限,不能恰当地管理学术事务,即便凭借行政权力来推行管理也难长期有效地推行政策;另一方面拥有以专业为基础的教师作为低层的管理者对于上层管理者的指令可自行选择抵制或服从。在面对不当管理要求或思想行动受限时,他们通常会抵制甚至会公然反对上层的不合理决策。因此高校与其他组织相比很难在自上而下的命令下产生大规模变革,上层改革多过行之无效,其主要原因之一为内部组织未能有效动员而缺乏应有支持。在金字塔式系统里基层组织作为推行政策和改革的主要力量,要求高校须实行基层学术自治,使学术事务受控于教师。
5.2.3强化人事制度改革
要想从根本上抑制官本位思想的泛滥,须取消高校行政人员行政级别及实现管理专业化,全面推行职员制度。随着社会职能和组织结构的日趋复杂,高校办学规模也在日益扩大,其内部分工越来越细,管理趋于复杂化与专业化。高校改革和发展的当务之急便是一改以往的管理模式,通过教育职员制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
其核心即为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也依其原理向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展开。这一制度要求高校管理岗位从官职演变为职业,变行政级别为职员等级;对管理人员不再适用党政干部制,取而代之的是以岗位管理的新职员模式。以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及按岗聘任的原则,通过严格考核与契约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制,增大人员流动性,推行激励淘汰机制;在工资序列上不同于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或技术人员;通过实行职员工资制对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职务加以限制[Clark B R,Neave G R.The encyclopedia of higher education[M].Pergamon Press Oxford,1992.]。这一制度改革其核心是去除行政人员官僚化以降低行政化几率。
5.2.4校内分配制度优化
解决分配不公、劳酬失衡及平均主义问题的关键是科学合理的校内分配制度,须建立绩效工资制度以改革现有校内分配制度。一是形成科学的机制,进一步优化现有分配激励机制,从宏观上改善现有调控机制;二是在绩效工资政策上逐步设计出适应社会值需求与学术需求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高校作为学术性组织更应注重质量,不应仅看产出效率忽视科研成果。由此应在考核中实行动态考核以促进绩效工资制度的科学合理实施。
有效的机制是去行政化的保障
发达国家高校行政管理由以校长为首的管理层负责,由于是行政与学术分权的运行机制,学术管理多由教授委员会负责,以强化学术主体地位。相反,在我国部分高校行政权力多占主导地位,官本位的思想泛滥导致学术权力被弱化,权术与学术的混合使很多教授弃科学转权术,对此,建立一个科学的分权运行机制对保障高校内部科学治理尤为必要。
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两种主要权力的运作及相互关系极为复杂,分配与正确协调这两种权力的有效与否与决定了大学的兴旺。高校处于自治性与公益性双重框架下,学术法人实体让高校要尽量脱开政府行政控制,更少受制于政府;另一方面又须解开利益的羁绊,重视高校社会使命。但在其间政府必然作为高校监督者,其自身又由法定地位决定其也是高等教育投资者与公益代表者[徐波.大学去行政化的路径分析——以制度变迁为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6~9.]。
由此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交融后表现为:一方面在政府未授权前提下,高校自身便具有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双重性,且这两者并非授权强制性,归属社会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大学其学术组织特性使得权力重心偏于专业权威及学术权力,其一个重要原则便是自主管理,行政权力对其有一定制约作用,源于其强制性与等级性,但作为一种固化权力仍有不可替代性,一个无行政权力约束的高校就如同松散的无政府组织。
为此应以理性的结构调整学术与行政两者关系,去行政化本质并非行政管理失效化,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是大学组织其本身所具有,应合理以权力划分思想界定两者以完善制度安排,实现相互间的优势互补。
规范权力运行是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对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原则应界定为制约有效、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这同时也是制度化及法制化的保障。高校权力与政府行政权力间虽有质的区别但在其权力结构上配置,应遵循合理运行机制原则,以高校权力特点来进行改革与完善。
6.1运行机制以行政权力为经、学术权力为纬的网状构筑
在内部管理体制构筑上高校应遵循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如高等学校与政府关系,高校同社会、同高校内部诸因素的关系。自主办学权应为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关键要素,我国高校长期实行行政部门管理模式,大学依附于政府,具有浓厚的行政中心倾向,这违背了教育规律与学术原则,非但不能调动治学积极性,也抑制了组织成员学术创造性。由此,应将高等教育法作为指引,以社会诉求推动大学制度改革,在宏观环境上为高校内部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在横向上高校是用知识及学科逻辑交织而成,学术自由与自治为其根本诉求;纵向上高校属于受行政管理制约的科层化组织,行政的效率性与管理绩效是作为其首要考查要素,两种价值的权衡和博弈也映射出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内在冲
突[陈金圣.用人制度改革:高校“去行政化”的切入点[J].教育发展研究,2010(11):1~5.]。内部权力架构的构筑也须按此进行,以实现纵横交错的网状结构,然绝对对立非两者间的常态,仅运作路径上两者或有不同,学术权力横向上是以学科专业为其主线,行政权力则纵向上贯通了院校及其官僚主义。在这一整体的网状运行路径中,任何管理活动都可表述为两者的不同程度体现,但两者偏重有所不同,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管理中有更多的要素体现,非学术事务管理更多是交织的行政权力,重大事务上两种权力却共同起决定性作用。两种权力交互相融,却各自独立,在高校学术性专业组织的架构化中起着关键作用。
在学校内,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是通过校长及管理层负责,而教授委员会的权限多为有关教育及学术性事务,在各项事务中合理界定两种权力生效的领域与范围,以防相互渗透与干扰,并同时寻求两者的平衡点。这是由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长期并存的二元结构决定的。这其间起着支配作用的是学术权力,而在大学组织其外部结构中更多依赖行政权力,从功能上,两种权力属支持、协调和补充的关系。如过度强调行政权力其结果是挫伤学者积极性与创造性,然极为松散的学术权力组织由于其效率的低下也无法应对整体目标。行政霸权与学术霸权这两种现象均为现在大学发展中的不可取,行政机制的建立应依法依章,优化协调两者关系,形成相辅相成的合作关系。
6.2建立以权力主体为主、权力客体为辅的权力冲突整合机制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核心为权力主体对立,其表层冲突仅为其客体,应结合两个层面的客观要求整合两者。学术权力的主体构成多为学术人员及其学术组织,权力基石的本体是知识和学科专业性;而行政权力是以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为主力,行政授权作为其管理方式构成其权力基础。在高校规模扩张与复杂程度不断加大的趋势下,高校管理已成为专门性工作,其职能专门化的必然要求是行政人员技能专业化。作为非赢利性组织,高校是基于自己的专业性运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融入学校事务相关管理,两种权力主体是由其运用原则自发进入,学术寡头地位在最初并非学术权力的起点,行政垄断也并不是行政权力初衷,组织发展与公益才是两者本意。行政权力客体的行政事务特征为系统性与整体性;而学术权力的客体学术事务特征为学术性,两者并无本质冲突。在一项事务管理时应合理考虑客体本身特性,发挥两者权力应用长处;但两种权力并非独立,任何一件事务本身者含有两种权力特性。
6.3建立志愿、民主、协商的权力运行机制
大学是以学术事务为主,这也是其文化特性决定的,学术权力理应作为其运行主导,民主协商的学术基本准则与管理机制作为大学运行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力应逐步向学术权力辅助转轨。高校作为独立法人组织在寻求自身发展时需借用政府、社会各方的力量,由此外界也作为公共利益提供者参与高校管理。当政府行政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进入高校时,其权力构架并非两极而是多极交织,形成多权力治理。优化多权力治理其核心是通过章程及法律法规等制度以明确多方职责与权力领域,形成民主协商机制,在一项事务的管理决策中考虑到多权力的平衡性,在监督机制上不断完善以达到相互制衡与发展的目的,其目标为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这种多极权力格局使高校内部权力由二级向多级转变,更加制约了两者的相互博弈过程,达到平衡发展。
6.3.1推行行政与学术分权的运行机制
首先,高校权力配置的制度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符合权力制衡原则。当分工不明确、职权不清时,监督无效化与权力外推化均会时常发生,由此加强对党政部门权力的制约与区分尤为必要;其次,赋予学术委员会以学术决策权,在《高等教育法》第42条中也已确立,在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上学术委员会有相应职权。但审议与评定的核心是咨询审议,学术委员并未获得决策权,其仍由行政行使。这种对应的决策权在西方高校多由董事会及教授会分权行使,为此应变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权为决策权,更多赋予其学术自治实质,实现真正的权力制衡,更多体现学术自主性。
实行行政与学术分权的运行机制,在日常管理中并不以董事会为主体,取而代之的是管理层,相应的学术权力施行的主体方则为教授委员会,行政事务决策权赋予管理层,教授委员会更多赋予学术性事务决策权。对此,一是界定管理层与教授委员会的职责;二是确保教授委员会的教授自治性,各级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性机构的成员构成决定权应还于教授委员会本身;三是学术委员不得由高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行政学术化或学术行政化的现象。
6.3.2信息公开化与完善的反馈机制
民主参与其关键是高校内部信息公开化,校务行为公开使得信息得以有效传递与组织成员,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得以有效实施,高校按相关要求完善校务政策、信息的发布,建立公开化的校务活动信息披露机制,优化相关信息查询途径与技术,进一步减少保密范围及事项,预防暗中信息传递。
6.3.3以制度化与程序化制约各权力
重实体、轻程序为行政行为之弱点,这在高校管理中也依然存在。过度简单化的规章、任命选聘制度的随意性等问题都会破坏权力平衡,助长歪风和腐败。各权力行使机构都应以明确规则与章程的形式确立相关管理方式,使权力以民主与法制的原则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