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高校学术单位类行会制管理
学术性乃是大学的特征不变量,是反映大学的本质属性以及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所在[邓光平.如何识读现代大学组织特性——罗伯特·伯恩鲍姆的大学组织结构观[J].复旦教育论坛,2005(2):64~67.]。教育专家Anderson通过比较中世纪与现代大学诸多特征后指出,中世纪大学从结构上并非与现代大学有质的变化,使其机构要简单与简化[Birnbaum R.大学运行模式:大学组织与领导的控制系统[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3:77.]。没有哪个组织像大学一样受历史影响最深、最持久而能保证其本征结构不变,大学是唯一能称为历史发展文化积淀的产物。这里未发生变化的组织结构即是指学术组织结构。
4.4高校综合治理管理体制
现代大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现行的官僚机制不再合适,模仿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也不合适,只有多元与传统结合、民主与效率兼顾的综合治理更适合现代大学。综上所述,这种管理方式就是大学的领导层采取董事会制,职能部门运行仍按科层制,学术单位则采用松散的类行会制。大学总的发展趋势由公众选择,还权于民;具体到各学科的学术发展由学者决定,学术权力回归于学者。
在大学中,应该首先区分哪些部门的任务是可以预测、属于常规而又可以重复的。毫无疑问,党群部门、后勤部门和大多数职能部门都具备这些特征。因此,在这些部门运用科层制比较有效,所以在其管理中应注重程序、形式的合理性,讲求精确性、统一性,避免非理性、模糊性,以效率为目标,尽量降低组织内耗。而最基层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则不适合用企业生产一线的标准化要求来严格管理,也就是说这一层级不适合韦伯所定义的科层制管理。因为学术组织的任务是非常规性的,其探寻的领域需要自由的创造空间,活动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教学和科研成果价值的评估不可能做到像企业对新产品的利润评估那样精确。
阿什比在介绍大学组织结构的特点时认为,在大学中不能过于讲求等级的高下,大学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反转社会等级。教师的价值观的独立体现汇成了大学意识,这并非校长意志,缘于思想创造的自下而上性大学必须由下而上地进行工作[张应强,马廷奇.高等教育公平与高等教育制度创新[J].教育研究,2002,23,(12):39~43.]。大学的决策会这种方式,为欧洲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形成提供了范式和思想。大学就是在这种分权的、有社团思想的时代精神影响下发展起来的。由于教师分属于专门化不同的知识集合也即学科中,其运行的依据多是以特有思想范畴与准则下理智执行任务。某一学科就像某一行会,它的发展是由这个学科的知名教授们决定的,教授们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过多约束。根据学科的历史传统和发展变化,教授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制定或变更着本学科的规则和标准,这些规则和标准以类似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存在和淘汰更新。
适当的制度是去行政化的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表明,制度环境显著影响着交易行为,其交易规则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所产生的效率结果也会不同,这即是制度环境所约束的原则。我国兼有农业、工业社会与信息社会三者的特点,Fuleide将这一社会形态定义为棱柱型社会,他认为其行政模式特性为异质性并存、形式主义与重叠性。这一特性在大学中反映为人治及法治、传统及现代、公平及效率、规则及弹性、官僚及民主对立并存的现象,也加重了大学去行政化的难度[阿什比.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总和,它是推动、制约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运作的首要因素。改变这一体制不能仅仅着眼于行政级别的改变,也不能简单地看做是对高等学校的放权。从制度层面来说,高等教育去行政化要求内外兼修。
5.1高校外部制度优化
要使大学在理念上形成思想自由、学术独立、大学自治,需通过构筑现代大学制度,因而政府对于大学必须改变认识并转变职能。政府更应引导高等教育,从间接管理变直接管理,从宏观管理变微观管理,逐步淡化对高校办学过程中的内部事务干预,并进一步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中国香港地区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这方面可作为我们学习的标杆。作为一个国际化与开放性的城市,其民主意识、制度、法律体系等相对完善,高等教育也与国际接轨并同步发展。香港的高校享有很大的独立自主权,不受政治或政府行政上的干预。这首先得益于法律保障,每所大学皆有自己的法定章程,即大学条例与学院条例,
在管理与控制大学上,政府是与高校相对脱离、非直接管理,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在其间充当中介机构进行间接的宏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涵盖了香港及海外知名学者及社会人士,经费核定划拨是由政府决定,教学及科研评审也定其展开。此外社会资源也积极通过政府引导以募捐等形式形成教育经费,在财政上更加弱化了行政依赖[迈克尔·夏托克.高等教育的结构和管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政府在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便是确立政府和大学的权力划分,相应的权利及义务在其间重筑以进一步使其制度体系更易操作,提高高校的自主权力。政府需进行两者间的权力调整,按照《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文件来保障其独立法人地位与明确其办学自主权,实现管理法人化,在管理模式上也更多依靠法律、评估、拨款及规划等手段,以管理监督高等教育,政府角色从管理者转变为投资者、监督者及服务者。虽现今对高校办学自主权已有诸多法律规章予以确立,然而宏观描述多于详细办法,相关细则也未出台,如仍未明确大学的所有权归属,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作为当然管理者的政府仍以主办人身份对法人地位的高校行使分配、处置以及经营管理等权力。
另一方面,政府也需出台相关的监督问责制度,如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投入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而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教育投入弱省却仍可能是教育经济强省。中国高校管理常会因没有相应监督问责出现字面与实践两别的现象,也会出现诸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陋习,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便为置政策法律于不顾。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通过法律和章程以保障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的地位,其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主要是通过基层学术组织实现的,与此同时,这些组织还实现了所谓的学术自由、学术自主、教授治校等理念。由此基层学术组织也成为教师的精神家园及法律地位最终的依归。与之相对,在我国缺乏相关的保障,其组织的建设也十分混乱,行政负责人可以个人喜好干预组织建设,甚至一些基层组织仅出于应付的目的设立,并不具备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条件及基础,这一状况也极大地影响了学术活力。
高校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改进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的管理及运行,通过建立和健全基层学术组织来使其规范运行。对此应明确其成员构成及权利义务,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能在基层学术组织中得以维护;并构建有效救济渠道,规范相应法律责任,使教师能有效制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
5.2内部制度层面上主要思路为重筑学术地位以创新高校治理
内部行政化与学术权力弱化是高校通有现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也是由此而生。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上香港高校保留了学者自治、自主管理这一基本理念,具体来说可分为两个制度层面:一个层面体现在校级法人治理结构上以董事会为主体,其成员由高校相关人员组成,高校重大决策及校长聘任都有赖于此,校长则是对董事会负责;另一层面体现为学者自治权,即师生通过委员会参与管理,高校也将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负责学术与行政,负责研究、咨询与决策学校各类重大问题,并根据职能吸收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校行政人员和社会人士,各院系也可根据需要设次级委员会或组织,其体现的是师生权力自主性。两层面制度相互交错,反映出香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民主、科学与系统性,任一层面都对保障高校学术权力和健康运作有着决定作用。鉴于第一层面制度安排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近年来也在各高校进行了试行,但更多强调的是股东地位与作用,也即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按照企业方式构建的,更多反应的是经营层面而非高校其教育性、社会性及学术性,该模式背离了高校本身原则。
此外如缺乏第二层面的制度安排配套并不能避免官僚主义的组织倾向,这使得第二层面其安排对保障高校内部去行政化起着决定作用。一方面目前虽然国内许多高校也设有学术委员会等机构,但边缘化仍无法避免,决策权仍为行政权力主导;另一方面,制衡行政权力仅靠学术权力并不能发挥效率,还应在事务性专门委员会吸收学者以保障其参与和发言权,真正提高学术权力地位,将决策的主体换为学者权力[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在各类委员会中领导并不是由行政领导兼任,这也是为了避免行政权力独享决策权,行政权力垄断学术资源配置权。与此同时,也可参照香港高校的做法将内部事务的管理重心分散与下移,也即基层化移动,如在学院与系通过设立委员会以形成新型高校治理架构,进一步构筑现代大学制度。将多元价值标准应用于人员管理中,广邀学生、各级行政负责人、教师以及社会人士进行决策咨询以保障高校健康发展。
去行政化是在优化行政权力时提高学术权力地位,并不等同于行政权力与行政管理的去除,高校管理事务机构管理仍须有专门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行政权力在树立服务的理念的同时应重视管理专业化及学术权力的服务性,合规运作并严格监督。学术权力在利益分配机制上也应有一定倾斜以强化教学成果与完善学术研究考核机制,用更适宜的薪酬制度激励学者以提高教学水平和学术能力。
5.2.1合理进行校内行政机构改革
董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的管理,但对高校所有事务有最后决策权,这也是高校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校内行政机构改革的方向,对此应有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高校董事会作为校长选任的主体责任人,其选任应为公开招聘与明示,为保证校长人选具有较高素质,应对报名或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让尽可能多的合格者进入甄选范围;随后的民主评议在通过董事会的资格审查后进行,用公开宣讲的形式展示治校方针和方案,对教职工及学生代表质询进行积极回应;候选人也应通过民意测验,然后通过评审和投票;为了符合我国政治要求,组织部门也应对推选人员进行政治审查;最后依照相关任命程序进行人员任命,并予以公示。在无重大原则问题的情况下,董事会的决定一般不得否定,组织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尊重其决定。
二是维护董事的独立与平等。实施董事会的动因主要就是为了高校的民主决策,如果董事之间因为社会地位或行政级别的差异而产生了不平等权力,或是政府代表享有更高的权力,那么董事会就不能起到实质作用,甚至可能还会产生副作用。另外关于新任董事的产生,国外很多大学的董事在离任时可以提名一位下一任董事,在工商业独立董事选择、提名独立董事也是一种趋势,自选权虽然并不能保证独立董事完全独立,但是比较其他提名方式而言,毕竟可以更好地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稳定性以及观念的衔接。
三是坚持董事会的主要责任是治理而不是管理,只有决策职能而无管理职能。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一般决定高校的大政方针,在高校的日常管理上并不直接参与,相应的应将其行政权力授予以校长为首的管理层,学术权力则掌管于教师组成的各委员会,这在实现共同治理的同时又确保高校结构的清晰。
四是会议内容的高度透明。虽然很多美国私立高校董事会会议大多不对媒体和公众开放,尤其是在讨论人事决定、法律行动和不动产交易时,更是拒绝外界参与。但公立高校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全体会议和各种委员会会议来开展工作,董事会会议和委员会会议一般都对公众和媒体开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会议结束后还要向州长委员会或州立法机关呈报所有会议记录副本。
高校董事会制度一改以往高校与政府上下级关系,从制度上弱化了行政化影响。校长在履行教育家身份时其行使的领导和管理权也更符合教育规律,这也为高校的发展奠定思想及制度基础[杨颉.我看日本大学的教学制度和教育方法[J].高等教育研究,2000,21(1):10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