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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某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某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某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案例二2003年1月18日17时50分,辽宁省沈阳市发生特大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197万元钱被抢走。案发后,沈阳市的多种警力火速赶到现场,并对这起国内前所未有的采取持枪爆炸等恐怖手段实施犯罪的特大案件展开侦查。二十几天后,公安机关神速破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除张某外,其余4人相继落网。

经查,上述5名案犯或分或合,先后在哈尔滨、沈阳等地实施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共作案7起,致死5人,重伤4人,轻伤6人,抢劫人民币330余万元。

其中,张某系某监狱正在服刑的罪犯。该犯199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的起止时间是1994年10日9日至2003年10月8日。1999年5月20日,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某监狱有关干警同意罪犯张某回家治病。到2003年2月28日,张某因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罪犯张某已脱管失控三年零八个月。查出罪犯张某脱管失控后,鸡西市检察机关立即组成专案组,查处该监狱有关干警涉嫌渎职犯罪问题。

经查,该监狱有关干警的渎职行为是造成罪犯张某长期脱管失控的主要原因。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某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某报告。王某请示值班领导刘某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某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某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某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某找到医院协助处理。孙某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某的哥哥王某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某某的邀请下,王某、孙某、薄某3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吃饭过程中王某某请求王某、孙某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某“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某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某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奚某亲自去该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某汇报了情况。战某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某回到一监区向负责人王某某说明战某的意见后,王某某指示奚某具体办理。奚某找到王某、孙某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是让家属将张某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某波、孙某到医院同王某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某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某、王某、奚某等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在1997年至1999年任该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某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某的弟弟张某的贿赂24000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孙宏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奚某、战某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订协议,致使罪犯张某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养病,直到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王某、战某、王某、奚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此,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孙某、王某等6人提起公诉。随后,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王某、战某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问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的秘密程度分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作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象的秘密,只要是国家的秘密级的秘密即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保密法,主要是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1990年5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各个相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为方便起见《刑法》在条文中作统一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等。

【案例重现】

2003年,曹某与刘某在廊坊大学城合办了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办学范围包括自考、成人高考、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等考前辅导培训。同年8月,为使9月20日开课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考前辅导班能够吸引更多生源,曹某与刘某预谋,利用曹某与担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教务科副科长的史某的关系,让负责保管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试卷的史某透露部分试题内容。经过多次“磋商”,史某终于答应了曹某的要求。

2003年9月19日上午,史某代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将英语四级考试试卷从教委取回本校,当日中午,史某将曹某约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团河校区,将所保管的英语四级试卷拆封后提供给曹某阅览。当天下午,曹某回到宇航学校,先后在宇航学校的点题班和地质大学礼堂的点题班上泄露所记录的部分试卷内容,还将部分考试内容整理后,公布在宇航学校的网站上。曹某在地质大学授课时还向学生们讲:“明天你们在考试中将会发现有相同和相似的题,请不要吃惊”。

据调查,仅在地质大学听取曹某“权威”讲课的学生就有七百多名。2003年9月20日,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结束后,有人向媒体反映英语四级考试的内容在考前被宇航学校泄露。第二天,媒体刊登了英语四级考试可能泄题的文章。之后有学生向报社提供了在宇航学校点题班上听课的录音和笔记。

2003年10月2日,曹某在北京被抓获。根据曹某的交代,同年10月5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在鞍山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刘某抓获。2003年10月8日,史某向领导交代了将英语四级考试试题泄露给曹某的事实。法院认定三个人故意泄露国家考试内容,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鉴于被告史某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因有犯罪嫌疑被本单位盘问,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曹某在交代共同犯罪时主动与司法机关配合。考虑这些情节,2004年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三年,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刘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所谓国家保密制度,是指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范围以及有关制度的总称,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请参见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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