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作为公共物品的体育产品供给现状
3.1.1公共物品与公共体育产品的概念及其分类
1.公共物品与服务及其特征
为社会提供物品与服务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不同的社会组织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不同性质的物品与服务。一般而言,物品与服务都可以分为公共物品(服务)和私人物品(服务)两类。
公共物品的概念最早是由休谟提出,并经萨缪尔森等加以规范的。自萨缪尔森描述了公共物品的一般理论之后,经济学对政府和市场的经济决策有了很大促进,人们在不断的发展公共物品概念的同时,也不断研究如何确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而公共服务则是隶属于公共产品的,是公共产品中不具有实体特征但却有实务特征的一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服务是一种软性特质的公共产品。
公共物品(服务)和私人物品(服务)是相对立的概念。根据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的定义,即可理解为公共物品与服务指的是“在对该物品与服务的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某个人消费的增加并不会使他人的消费以同量减少”这样一种产品,也就是说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任何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即有两方面含义:第一,边际生产成本为零。此处所指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而非微观经济学中经常分析的产量增加导致的边际成本。第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在某一产品的消费过程中,由于是集体进行、共同消费的,且其效用在不同消费者之间不能分割,故产品的提供者无法有意将某些消费者(如未支付费用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或者在技术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成本高昂到不可接受。
根据人类需要产品的经济特征,我们大致可以将区分出以下4种不同类型的产品:
(1)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生态环境、公共保健、基础教育体系等;
(2)同时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的纯私人产品,如各类商品、私人保健等;
(3)具有非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公共资源,如公共草地、公共湖泊;
(4)具有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混合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如电影院、足球场、不拥挤的路与桥等。
除上述经济物品与服务外,人类还要使用一些免费的、自有可取用的产品,如水、阳光、空气等,被称为免费产品。如果这些也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则也可以被视作公共产品的一部分,这些产品不可能在有效率的私人市场上找到。
从供给的角度看,借助萨缪尔森通过数学公式将其区别进行的更为严格的表述如下:
(1)对于私人产品来说Xj=Xj1+Xj2+Xj3+…Xjn
即产品Xj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者所拥有或消费的该产品数的总和。它意味着私人产品是可以在消费者之间进行分割。
(2)对于公共产品来说,对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可表示为Xn+j=Xn+ji
即对任意消费者i来说,他为了消费而实际可支配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产品的总量Xn+j。这意味着公共产品在一组消费者中是不可分割的。
可得,由于私人产品具有效用的可分性和消费的排他性,私人产品的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者所拥有或消费的给物品的总和,即私人产品是能在消费者之间进行分割的产品,产品的所有者可以完全占有或独自享受该产品的效用,未经所有者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分享。在比较充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营利性组织在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指导下可以有效地为社会提供私人产品。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虽然也可以为社会提供私人产品,但是不富于效率,计划体制下生活消费品的普遍匮乏就是政府组织提供私人产品效率低下的表现。而公共产品的性质恰好与私人产品相反,它不具备效用的可分性和消费的排他性,公共产品的个人消费量与集体消费量相等,及任何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造成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因此,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由营利性组织来提供,需要由市场以外的集体选择机制来进行。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就是用集体选择的形式,通过取代私人之间的市场交易来解决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无人付费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该产品若由市场提供可能带来的社会公平问题。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为了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从不同途径获得资源,可见,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为提供公共产品而需要的资源本身就是“公共性”程度较高的资源。
对于纯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免费搭车者的不可避免,故此类产品供给应由公共部门通过公共预算予以提供。但现实市场经济中,纯公共产品相当稀少,存在大量具有利益外溢性公共产品特性的混合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以及拥挤的公共产品,如供水供电、拥挤的道路、桥梁等公益事业,这些产品的提供都需要政府介入才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或帕累托改善。于是,政府职能扩大到更广义宽泛的公共产品供给上。
2.公共体育产品的定义
公共体育产品,是指以社会为服务对象,以满足社会对体育的共同需要和共同利益为目的,社会成员共同拥有并可能享用,对社会产生整体功效,具有公共性质的体育设备设施等物品和相应服务。
定义的内涵包括:
(1)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主体是社会大众。公共体育产品包括服务应与多数人或大众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把体育具有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特定共同体的多数社会成员联系起来,在公共体育产品的选择、综合、分配、落时到各个环节中实现“公共性”。
(2)公共体育产品实现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往往以一定的地域为界限,因此,公共利益可以被区分为社区公共利益、地方公共利益、区域公共利益、国家公共利益、全球公共利益。
(3)公共体育产品与政府具有相关性。公共体育产品体现的不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人们往往把政府看做是“执行公共利益政策和促进社会总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机构”,看做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并把政府的任务即合法性定位于“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因此,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提供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公共体育物品和服务。
3.公共产品的分类
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公共产品,从供给主体到供给方式的选择都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探索体育产品的供给,必须明确其供给范围,通过“类型”方面的考量,从而寻求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1)有形公共物品与无形公共服务
按照产品的物理属性即存在形态,可分为“物质性产品”和“非物质型产品”,也就是物品和服务两种形式。公共体育产品同样具有有形的公共物品和无形的公共服务。
有形的公共体育物品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源为基础,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可以享用的实物体育产品。如场馆、设施、器材建设等,这些是看得见的有形的公共体育物品。对于发展经济来讲,基础性的有形公共体育物品是必不可少的。无形的公共体育服务,也称无形的公共体育,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一是制度性的公共体育产品,如政府的体育政策、制度等。无形制度性的公共体育产品对于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尤为重要,斯蒂格利茨就曾提出“最重要的一个物品是政府管理。我们都能从一个好的、有效率的、反应灵敏的政府那里得到好处。……如果政府能够变得更有效率,而且在不降低服务水平前提下就能减少税收,那么我们可以取得更多的利益”。二是信息性的公共体育产品,如当今日益普及的科学健身知识和锻炼方法就是一种信息性的公共体育产品。从体育衍生的文化功能来看,体育由于能够换发社会成员积极向上、勇于挑战的精神,更能激发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故具有这种社会效益的体育精神产品同样也属于信息类的公共体育产品。从经济发展的进程看,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或落后地区,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往往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然而当经济发展到达一定水平后,政府将致力于提供更多的无形公共产品。
(2)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从消费的角度看,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两类。布坎南认为,公共产品是一个外延广阔的范畴,不仅包括纯公共产品,也包括“公共性”程度从0%~100%的其他一些商品或服务。根据前面已给出的定义,由于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边际成本始终为零,可见:虽然这类公共产品的消费人数很多,但偏好差异较小——不同消费者的消费意愿相差不大,收益比较均匀,而且人们不用付费就可以享受。而准公共产品则是当消费者数量达到一定数量使其边际成本开始上升,随着规模的扩大其边际成本甚至达到无穷大的公共产品,它们是不同时或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从消费和生产的角度看,纯公共产品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使用权归群体或集体所有,具有绝对的“非排他性”、“非独占性”和“非竞争性”特点,提供公共产品带来的收益不为投资者独享,极易由公众共享。更由于边际成本为零,故纯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实行交换供给,一般由公共部门——政府或社区提供。准公共产品在供给方面具有“公共”性质,但在消费方面却具有“私人”性质。因此一部分准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等公共部门予以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或市场提供。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国情,体育产品中有些属于公共场所免费供群众健身使用的体育设施,如健身路径,就属于纯公共产品。而有些场馆、设施、器材建设虽由政府投资,但收取一定费用以作基本维护成本,则属于准公共产品。再者,无形的公共体育产品,如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带来民族体质增强以及奥运奖牌带来的社会效应等,是无法通过经济指标衡量和计算的,也体现出了纯公共产品特性;但是,有些具体的公共体育服务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服务成本费用,即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而纯公共体育产品的数量和档次以及准公共体育产品的公益性成分比例,均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与人们的体育传统、文化习俗和对某类产品的偏好息息相关。
(3)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地方性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有一定的受益范围和相应的提供主体,根据这两条标准,可将公共体育产品划分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和全国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所有我国的公民都有享用的权利,涉及全国公民的整体利益,这些公共物品和服务大多要求中央政府提供,其效益会溢出一个特定的行政辖区的公共产品,并且其溢出效益越大,越应当由上级地方政府直至中央政府来承担其供给职责,或者由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更多的转移支付。地方性公共产品,则是指仅限于特定区域受益,只惠及该区域群众,由其管辖区域的政府提供,效益不存在辖区间的溢入、溢出问题。由于社区的公共体育产品属于地方性的公共体育产品的范畴,故其是地方性公共体育产品的一种类型。
全国性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政府间公共产品供给权责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等问题的经济原因。
4.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不同时代,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度有所不同。从18~19世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倡导的“守夜人”政府到20世纪大萧条后凯恩斯主义实行的政府干预经济,不难看出人们对政府的经济职能的看法在不断的变化,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更是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更复杂、更高层次的要求。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虽指出可通过完全竞争市场来达到帕累托效率状态,但是,市场有效运行所需五个假设条件:一是所有的生产资源都为私人所有;二是所有的交易都在市场上发生,并且每一市场都有众多的购买者和消费者;三是没有任何购买者或消费者能够单独操纵价格;四是购买者和消费者都可享有充分的信息;五是资源可充分流动并且可无任何阻碍的流向任何使用者。该五个条件不存在或不能完全满足时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交易成本因素,其具体表现为:第一,与效率的背离:①公共产品问题,即其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特征。②外部性的存在竞争失效。③垄断。 ④规模报酬递增,又叫规模成本递减。⑤市场的不完全。⑥偏好不合理问题。⑦信息的不完全。第二,收入公平分配问题;第三,失业、通货膨胀及经济的失衡。相应的,政府经济活动的范围即为:一是生产或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二是矫正外部效应;三是维持有效竞争;四是调节收入再分配;五是稳定经济。由此可得,在被认为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介入下,作为政府应具备的经济职能为:一是资源配置职能;二是调节分配职能;三是稳定经济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