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应由公共部门来提供。然而除了众所周知的政府组织外,还有“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非政府组织,也称非营利组织。政府由于能够动员并使用大量社会资源,故在公共产品供给上负有主导责任。而非政府组织则有信息、经验、监督以及灵活性等优势,在当下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各项公共事业都面临巨额的资金需求时,国情和国力都体现了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践上的更大优势。
不过,如同政府组织可以提供私人产品一样,市场也可以提供准公共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准公共产品就转化成私人产品或准私人产品,这可以从公共选择理论那里得到解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前面所提强制性税收正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影子价格,是纳税人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同理,自愿捐赠则是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影子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捐赠者与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自愿交易;至于政府拨款,也是从税收中划拨而来的。因此,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公共产品也是等价交换的一种形式。当准公共产品转化成私人产品或准私人产品来提供的时候,等价交换的原则依然得到遵循。然而,就公共产品的本身性质而言,市场的介入还是有限的,并且应该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督。
随着社会从产品经济、货币经济向信息经济的演变,公共产品所涉及的规模、涵盖的范围以及反馈效应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正如人们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并不仅仅取决于个人观念、个人需求、个人条件,同时也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容纳程度及其所能提供的保障条件,并且归根结底取决于后者。故我们可以说,公共产品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满足社会的公共经济需要,更重要的是,它是公共部门(即政府)与私人部门(即企业与家庭等)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成为一个社会民主价值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与该社会配置公共产品的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将人们的体育需求转化为持续动力的基本保证。
5.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理论
公共体育产品只针对体育领域的公共产品,必然有其特殊性,也因如此,在研究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时无疑要揭示和把握其特殊性。但是,我们的这种研究也必须依据和应用有关以下展开的“公共产品”供给的基本理论分析。可以说,有关这些供给理论的解析,正是我们探讨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理论工具和基础。
(1)公共选择论
正如上文所说,作为公共产品,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或市场供给无效的问题,因而一般由政府主导提供或负责提供。然而政府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及其结构呢?一般是通过民主政治机制,即所谓非市场机制。而通过民主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产量的内容结构,将私人选择转为集体选择的过程和机制,便是公共选择。用公共选择之父布坎南的话来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它是观察政治制度的不同方法”,即这就是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政府和政府安排公共产品的决策过程和机制,其研究主体涉及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官僚机构等,并在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重点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通过探讨规范政府行为,从而提高政府效率。因此,我们研究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就必须以公共选择理论为重要依据。
政府要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其前提是尊重并准确把握公众的需求和偏好。而把握的关键,则是找到一种方法使公众对公共产品的真实偏好表露出来。那么这种方法是什么呢?在现代民主体制下就是公众投票,即让公众通过投票来表达需求和偏好,从而做出集体决策。投票又有两种投法,一种是以手投票,即以书面的、口头的交流形式表达其偏好;另一种是以脚投票,即通过进入或退出的行为选择表达其偏好,其实质是赋予投票者退出的权利。前者的关键在于确定公正合理的投票规则,后者的关键在于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赋予公众退出的权利。
在当代中国,政府面向体育产业的供给是有限的,并且在供给内容的选择上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大体都由政府自上而下决定,而作为实际消费者的大众却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改变这种状态,实现公共体育产品的民主化选择,找到与人民民主自治一致的、让人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选择机制,是优化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一项重要课题。
(2)公共产品供给论
公共产品的供给涉及由谁供给、依据什么原则供给以及选择何种方式供给等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系统解答,便是公共产品供给理论。
长期以来,在公共产品该由谁来供给的问题上,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共产品供给是否只能由政府供给,换一种说法,就是市场供给是否可行。而后,又有产权理论、俱乐部理论和期货合同论。产权理论认为可以通过明确和保障某一公共产品的产权来克服市场供给无效的问题;俱乐部理论和期货合同理论的共同点在于:认为可以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实现排他,从而解决市场供给的低效和无效问题。由于市场供给论被证明是可行的,并且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从而实现更有效的供给,因而就形成有政府和市场共同供给的理论。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实际上是由私人、企业和其他民间组织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因此,由政府和市场供给,实际上是由政府和私人、企业以及其他民间组织一起供给。
然而,无论是由谁来提供供给,都有一个依据什么原则来供给的问题。那么公共产品的供给究竟要遵循什么原则呢?我们认为,该原则应该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有为、有限、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分类供给六项。这些具体的供给原则,我们将在下文专门展开,作为研究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结合现实的必要原则考虑。
3.1.2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现状
1.体系现状及主要问题
(1)公共体育设备设施供给严重不足和结构失衡
公共体育场地是最主要、最有代表性的社会公共体育产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8年公布的《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数据显示,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为28.2%(含在校学生),体育场地设施的缺乏仍然是影响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与同时期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场地设施严重不足,且我国现有体育场地规模也较小,质量更是普遍不高,多以篮球场等室外的低档次体育场地为主。这也使得一些中高档体育项目,如高尔夫球、滑雪、水上射击、跑马、航空等,由于开展的不普及,虽然相当一部分人群对此类项目表现出消费愿望,但仍缺乏必要的技术技能而难于消费或难以持续消费。对此,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负责同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体育硬件设施的缺乏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体育健身需求之间的矛盾是群众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同时认为,本次调查所获取的大量真实有效的数据,将为科学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提出群体发展战略和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过本次全国调查,除了我国公共体育设备设施的缺乏,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来自于结构的不均衡,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依然存在。一方面,由于体育场地的发展受制于经济的发展,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场地数量上有较大的差异。以第五次(距今最近一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看,截至2004年初,广东省的体育场地数量最多,为77589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9.1%。西藏自治区最少,有1057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0.12%。这组数据虽然没有细化公共体育场地,其差异也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公共体育设施的城乡差异同于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当前,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实行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并非由居民自身内部需求决定,而是由外部指令决定,如乡及乡以上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各种任务、活动等,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以外部供给驱动为主,这都使得其公共体育设施与城市相比更为不足。就全国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资料显示,全国乡(镇)、村的体育场地只占体育场地总数的8.18%,这与占我国56%的广大农村人口比例不相适应。
(2)公共体育产品有效需求不足
据统计,2008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2520美元,同时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7年的43.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57.5%下降到36.3%,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恩格尔系数小于50%的时候,即经济发展的这个阶段,是社会消费结构经历重大变革的时期。通常在此阶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休闲产业会有转折性的快速发展,也就是说人们对服务型消费品,尤其是人的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直接相关的文化、体育等消费将快速增长。但是为什么群众体育并没有出现体育界所期盼的持续热潮呢?仍在于体育的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是指既有消费愿望又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求。而体育市场中的有效需求,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储备。而就我国目前国情看,这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第一,体育观念的落后造成体育消费愿望不高。一般而言,经济的繁荣会促进体育消费的发展,但这一命题的前提条件在于消费主体的文化底蕴及社会对体育消费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尚有一部分人实质上是带着落后的生活意识和非健全的市场理性去看待体育消费问题的,正如任海教授所言,“体育虽然像空气一样与我们同在,但并不意味着人们真的了解体育,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尚文轻武传统的民族灵魂深处,依然存在着对体育的诸多偏见和误解”。
第二,经济因素的困扰造成群众体育实际支付能力偏低。经济是社会发展和体育发展的基石,体育事业的发展规模、水平和速度,很大程度上都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严重的供给问题及结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状况也是改变人的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重要因素。
(3)准公共体育产品的定价不够科学合理
准公共产品毕竟有别于私人产品,在确定其价格水平时,不仅要注重公共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要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从而满足社会大众的共同需要。
作为准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定价。然而政府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按边际成本确定价格,那么准公共产品往往是在成本递减的情况下完成的,在生产未超负荷时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所以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原则,价格就应该等于零。但是以零价格来提供准公共产品难以衡量公共企业的经营效率,且易产生过度消费现象,所以按边际成本定价无法实现。但倘若完全按投资主体的要求来确定价格并收费,有容易导致“市场价格”,从而产生消费不足的现象。面临此种“两难”选择,政府长期以来实行“象征性”定价,然而,这一方面造成普遍的过度消费,使政府补贴逐年增大;另一方面,也使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也缺乏压低成本的内在动力,使其提供的产品都难以提高。
(4)准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效率和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随着准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政府的决策管理更显重要,而现阶段仍存在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为解决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借助市场力量来提供准公共产品,政府的主要职责更加类似于“掌舵”。
然而现在我国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决策,首先,在决策前往往没有充分的听取民意,而受少数决策者的个人偏好或个人私利影响,甚至缺乏对相应条件的调查研究及科学论证,项目预算和审计流于形式,这都大大降低了准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效率,使社会群众的福利受到损害。再者,在准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过程中,极易发生个人或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公共利益发生偏离,甚至背离并产生“寻租”等滋生腐败行为,故需要我们在法制化及完备的制度体系下,通过政府对准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各主体进行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