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在国家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市场经济的经营者,还是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大都是由经济法调整而形成的。大学生学习经济法,有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懂得如何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盲目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监管与协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从经济法的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社会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发生在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一般认为,这种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二、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使用的基本准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完善产业结构,保持经济的平衡和协调。同时,这种干预必须适度,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来运行,用法律的形式来限定干预内容和手段。
(二)效率公平原则
经济法坚持提高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使公平和效率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大限度的统一起来,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四个方面相对应,它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法律关系、市场行为管理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四个方面。同时,它跟别的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前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组织;后者是指依法成立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经济职权和职责主要由经济管理主体承担,依法确立并行使。经济职权是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职责;经济职责也包含着相应的职权。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承担的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约束。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第三节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由很多部法律构成,大学生对这部分内容要进行简单了解,不做太深入的研究和学术探讨。下面分别介绍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较为严重,涉及质量、计量、价格、卫生、安全等方面,主要表现为一些单位和个人掺杂使假、粗制滥造、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制造、推销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说明,刊播虚假广告,强制消费,采取邮购、预付货款、登门销售等方式欺骗消费者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内容有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
(二)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无论消费者是否具备商品安全知识或接受服务安全知识,经营者都必须为消费者充分考虑安全的种种因素。
2.知悉真情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相关情况。如果经营者一问三不知或者含糊应付、不回答实质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解释,如其不能解释,消费者有权取消交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经营者承担。
3.自主选择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消费者没有自主选择权,在与经营者交易时就只能按经营者的意图行事,处于不利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因其消费习惯、爱好、经济实力以及其他原因,对消费的种类、品牌以及质量和价格的要求各不相同,必须保证消费者完全按照个人的愿望和需要作出选择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必须公平合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要付出相应的报酬或酬金给经营者,因为付出了酬金,所以消费者有权在此交易中享受诚实信用的交易回报。
5.请求赔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损害可能是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错误造成的,也可能是经销者没有过错而造成。但不论哪种情况,只要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是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其损失。这种求偿权是对消费者安全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的一种补偿性措施。
6.其他权利
消费者除了以上五种基本权利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权利,如依法结社权,尊严不受侵犯权、监督批评权等。
(三)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依法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有问必答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属于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也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证或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要保证质量;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服务和经济赔偿责任;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争议的范围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与生产者在此承担连带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争议解决的方法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主要适用于争议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争议,双方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亮出来,由未尽义务方承担责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行政保护;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等。
3.责任者
商品责任一旦产生,消费者的损失一般情况下由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若原企业已分立、合并,则可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索赔。如果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索赔。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索赔。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予以惩处。
(五)法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或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产品)。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其修正案。
(二)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
1.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
①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②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③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①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②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产品的凭证。
3.产品质量的监督
①国家监督。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②社会组织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消费者监督。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包含产品的质和产品的量两个方面。产品的质是指产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产品的量是指产品的数量指标。产品质量义务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产品质量方面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