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即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应当适合于该产品的一切用途,具有适销性;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其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应当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志。凡是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一定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此外,生产者还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主要包括:①进货时的质量验收义务。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在进货时,应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应具有的标志,核实产品质量的名、实是否一致,不能停留在产品外观或包装上的检查和验收。②进货后的质量保持义务。销售者在进货后向顾客出售产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当负责保持产品的质量水平。③销售时的质量保证义务。销售者最重要的义务是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销售者的这一义务主要体现在: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具备必要的产品标志;产品中不掺杂、不掺假,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等。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如果不履行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及社会的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触犯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生产者就要承担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2.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产品生产者在平等主体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二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卖方违反其对产品质量所做的承诺、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因而对买方应承担的降价、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也即一般所说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生产者而言,其承担产品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的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生产者的产品只要有缺陷并对用户、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就要承担产品责任。这是因为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优劣起决定作用,产品从设计、选料到制造,生产者最熟悉和了解。生产者应在从设计、选料到制造各环节中保证产品质量、防止产品缺陷,从而维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法概述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税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
我国税法由下列要素构成: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地点和方式,减免税,违章处理等。
纳税义务人是指谁纳税;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税目是指征税的范围;税率是指征税的尺度,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在生产、批发、零售等哪个环节缴纳;纳税期限是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减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照顾的一些特殊规定;违章处理是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二)现行税收种类
随着深化改革的进行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我国进一步进行了税制改革,其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
根据1994年1月实施的新税法,我国现行的税收有以下5类共20种税:
①流转税。即对商品或劳务买卖的流转额所征收的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4种。
②收益税。这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4种。
③财产税。即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税,包括房产税、契税2种。
④行为税。即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征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6种。
⑤资源税。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目前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种。
(三)个人所得税法
为了调节个人分配,履行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1993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6次修正,分别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五次修正,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六次修正。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他们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纳税范围是: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
税率表有两种:一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二是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表。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4.关于个人所得税减税和免税的规定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包括: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减免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减免的包括: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偿;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