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因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行政合法性原则,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不容许的。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②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③行政机关做出的应急行为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④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范围内。?e0034.高效便民原则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5.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行政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而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规章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行政行为从命令式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任务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开通过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了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有助于维护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第三,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机关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果将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使公众有权知悉和公开评论,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断和腐败。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情报公开制度。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许可认可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限等,除有特别的障碍外,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机关的办公地点张贴以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
6.权责统一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①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②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①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②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③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④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派生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⑤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的多重交叉。
在此举一案例:公民甲(侵害人)实施了殴打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公民乙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处罚,由此就形成了主体与内容交叉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中,主体一方为公安机关,主体另一方是侵害人甲和被侵害人乙(主体多重)。公安机关同时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一是与公民甲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与公民乙形成的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③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数国家的许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规定了实体法规范,又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法规范。而在刑法领域和民法领域中,实体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开,形成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一些国家已制定了行政程序方面的单行法律,如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德国的《联邦行政诉讼法》等。有的国家还设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把程序法同实体法逐步分开来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制定目的
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法典的目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法典第1条中,即:
①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③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特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标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四)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是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有八项,即: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是除列举的八项以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意义及原则
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典分为11章,共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思考题
1.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4.行政诉讼程序有哪些?